很显然,证明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是具有根本性的理论创新。但是,理论创新绝非易事,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遥想当年,马克思1847年在做《雇佣劳动与资本》的演讲时就已经清晰地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但是
很显然,证明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是具有根本性的理论创新。但是,理论创新绝非易事,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遥想当年,马克思1847年在做《雇佣劳动与资本》的演讲时就已经清晰地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但是他这时还没有劳动力商品范畴,因而就不可能做出完全科学的说明。直到1865年发表《工资、价格和利润》的演讲时才使用了劳动力商品范畴,才实现了理论创新,从而才科学地说明了现实。马克思经历了十八年之后才使用劳动力商品范畴,由此可见理论范畴创新该有多难!对于我们来说,证明劳动商品范畴之难可能比马克思当年证明劳动力商品范畴还难。我们深知,理论范畴创新之难难于上青天。但是,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知难而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些学者曾经研究过劳动的商品性质问题,而且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比如林子力、赵履宽、杨体仁、詹连富、王岩、王建民、黄正山、秦风白,等等。其中,林子力先生的研究算是较为深入的,他不仅证明了劳动具有商品的性质,而且还认为劳动具有价值。但是,要证明劳动的价值就必须解决经济学说史上的一个难题。传统的经济学认为要证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那么,证明劳动的价值是否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呢?这是一个难题,这是一个谜,这是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考验而无人能够解开的谜!你要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就要证明劳动的价值,而要证明劳动的价值就要破解这个难题,就要破解这个谜。否则,解决不了这个难题,解不开这个谜,你就不可能成功地证明劳动的价值,也就不可能成功地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果不其然,当林子力先生主张劳动具有价值的时候就遭到了卫兴华、马庆泉两位学者的质疑。这时,他没能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这说明他对劳动的价值和劳动的商品性质还没有做出充分科学的证明。林子力先生马上就要成功地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了,但是很遗憾他终于没能越过同义反复这道难题,最后功败垂成,他距离最后的成功仅仅有一步之遥。现在看来,我们应当在他们所获得的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对劳动的商品性质做出充分科学的证明。《劳动商品论纲》一文就试图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然,仅仅依靠这样一篇文章还是不够的,因为这里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在此之后我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比如,这些年来很多学者都曾证明过劳动力商品范畴,而且似乎还很有道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证明劳动商品的同时批判劳动力商品的观点就是必须要做的工作。同时,很多学者都主张劳动不能作为商品,而且还都是以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为根据的(曹文就是这样表达观点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弄清楚马克思有关论述的本来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说过劳动不能作为商品,同时又对劳动交换问题做过相当广泛的论述,很可惜人们对这方面内容都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这样我们今天就有必要对马克思的劳动交换理论做一个概要的论述。关于劳动的商品性问题,斯密、李嘉图就曾涉及过,当代西方学者也都这么说,她们的认识有没有合理之处、有什么合理之处?对于这些问题也要做出清晰的说明。关于劳动的商品性问题,前苏联、东欧学者也曾做过一些探讨,我国的某些学者(前面提到过的)也曾做过一些探讨,对于这些也都要做出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此后,对于认识到劳动具有商品性质的意义还应做些具体的说明。如果我们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从根本上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也能客观地反映今日社会(后工业时代或社会主义时代)的现实,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说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总而言之,证明劳动的商品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和马克思当年证明劳动力商品范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一样的。马克思证明了劳动力商品范畴就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为推翻资本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我们证明了劳动商品范畴就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对于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些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理论认识,都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做出这样的理论创新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时代赋予的机会,我们应当抓住机遇,完成时代赋予的使命,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所述既是我对杨文和曹文理论观点的评论,也是我要发表《劳动商品论纲》等系列性文章的原因,同时也算是对我现在所要讨论的劳动商品性质问题的背景做一个简略的交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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