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精省”工程改革及其政治影响刍议(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英津 发表于:2011-08-14 14:35  点击:
【关健词】“精省”改革;“台湾省”;“废省”
第二,将台湾省由地方自治团体精简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省级建制在台湾地区名存实亡。与省的地位的削弱相比,县市地位逐渐上升,尤其在台湾省级建制精简之后,原属台湾省的各县市直辖市化。台湾当局还通过增加县市

  第二,将台湾省由地方自治团体精简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省级建制在台湾地区名存实亡。与省的地位的削弱相比,县市地位逐渐上升,尤其在台湾省级建制精简之后,原属台湾省的各县市直辖市化。台湾当局还通过增加县市副职,强化地方自治团体的职权,同时酝酿将乡镇及县辖市从自治团体改为派出机关。县市职权的扩大,客观上有利于台湾民众实现地方自治权[5]60。
  第三,对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1997年“精省”工程改革后,省虽然仍是台湾地方制度层级中的一环,但是已非地方自治团体,仅在法律规定或“行政院”授权的情况下,就某些特定事项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为类似公共营造物性质的公法人,但在原则上,即在现行法律和“行政院”并未授权的情形下,省充其量只是台湾行政层级中的一环,为一个不具有公法人地位的“行政区域”。至此,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单一性质的地方制度(即地方单位均为自治团体),转变为现在二元性质的地方制度 [7]。换言之,台湾的地方制度从过去的“任何一地方均实施地方自治”,转变为现在的“地方制度层级中,有地方自治团体性质的地方,也有非地方自治团体性质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华力进.二届国代选举之评估[M].台北:理论与政策杂志社,1992:26.
  [2] 陈志华.中华民国宪法[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
  [3] 谢政道.中华民国修宪史[M].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367.
  [4] 赵永茂.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际--兼论台湾地方政府的变革方向[M].台北:翰芦出版社,1998:58.
  [5] 周叶中,祝捷.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M].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
  [6] 薄庆玖.地方政府与自治[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340-348.
  [7] 刘孔中,陈新民.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3辑(下册)[C].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发行,2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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