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立法与行政机关分立。省议会为省的立法机关,省政府为省的行政机关,分别由省民选举省议员与省长组织产生。这二个机关之间虽有复议体制,但省议会不得迫使省政府改组,省长也不得解散省议会,而是各自有其法
第三,立法与行政机关分立。省议会为省的立法机关,省政府为省的行政机关,分别由省民选举省议员与省长组织产生。这二个机关之间虽有复议体制,但省议会不得迫使省政府改组,省长也不得解散省议会,而是各自有其法定任期,仅得由选民罢免,不像议会内阁制作彻底对抗,故属机关分立的关系。
第四,与“中央”有密切合作关系。“中央”与地方原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业务上,地方执行“中央”委办事项;财政上,地方更从“中央”得到补助,也得对“中央”提供协助。“宪法”第109条明确规定,省办理自治事项,如经费不足,经“立法院”议决,由“国库”补助之。可见,台湾地区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在事务委任、财政支持等方面,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2]367-368。
(二)“精省”工程改革后省组织的特色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的规定,省的组织只有省政府和省谘议会。1998年12月20日依选举产生的台湾省省长和省议会任期届满,并由“中央政府”派任的省政府主席和省谘议会取代,组成省政府委员会和省谘议会。
1.省政府
依“台湾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的规定,台湾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监督县市自治事项,执行省府行政事务,以及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省政府组织由首长制变为委员制。依“台湾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的规定,省政府置9位省政府委员,其中1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1人为副主席,职务比照简任第14职等,襄助主席处理业务;其余委员职务比照简任第13职等,襄助主席督导业务,且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省政府置秘书长1人,职务为简任第13或14职等,或比照第13职等,得为政务官或事务官,承主席之命、副主席指导,处理省府事务并指挥监督省府所属员工。另置副秘书长2人,职务为简任第12职等至第13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省府业务。省政府则分设业务单位为民政、文教、经建、公共安全、福利服务、卫生行政及行政管理等7组,并特设法规、诉愿、经建及研究、原住民4个专门委员会等。
2.省谘议会
依“台湾省谘议会组织规程”的规定,省谘议会组织如下:(1)置谘议员。本会置谘议员21人至29人,任期3年,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2)置谘议长。本会置谘议长1人,由“行政院”院长从谘议员中遴选1人提请“总统”任命,综理会务;谘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谘议长指定谘议员1人代理,并报“行政院”备查;(3)置秘书长、副秘书长。本会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承谘议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副秘书长襄助秘书长处理本会事务;(4)内部分组。本会设议事组、研究组、行政组三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由于省谘议会会期短暂(每年不超过20天),职权限于咨询研发事项,对省预算编制及省施政不能参与,功能有限而其主要职能是:关于省政府业务的咨询与建议事项;关于县市自治监督与建设规划的咨询事项;关于地方自治事务的调整、分析与研究发展事项;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规赋予的职权。
四、“精省”工程改革与特殊的“福建省政府”
除台湾省外,台湾地区还设有一个虚设的省级政权单位:即“福建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下辖金门、连江两县,管辖金门、马祖、大担、二担等岛屿。其中连江县的行政区域与大陆的福建省连江县有重叠。福建省政府机构的存在纯为衬托台湾当局为所谓“中央政府”的需要而虚设,几乎没有什么活动。
1949年冬,随着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原“福建省政府”也撤退到金门县,1956年,国民党当局所谓的“福建省政府”迁往台湾。截止到“宪政改革”之前,台湾当局所谓的福建省,设有省主席,由“总统”派任,下辖金门、连江两县。金门、连江两县又分别管辖6个乡镇和4个乡镇,实施“战地政务”,分别隶属于金门防卫司令部和马祖防卫司令部,县长由军方指派军人出任。
1996年,福建省政府重新迁回金门县,结束40年在台湾“客居”的历史。依“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福建省设省政府委员会,置委员7至12人,省主席1人,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福建省政府的职权包括:1.本省行政事务的督导;2.“中央”及地方事务的承转;3.县自治的协调监督;4.“本省大陆地区各地计划资料的搜集编审和方案设计”等。福建省政府下设三组,分别办理前述事项。
较之台湾省在1997年“宪政改革”和“精省”工程后才被虚级化,福建省则早巳被虚置。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律和“司法院”释字第481号解释,福建省被定位为“辖区不完整之省”。1999年4月 16日,“立法委员”陈清实等105人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就“行政院”所订的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未规定由福建省民选举省长及省议员是否有违平等原则“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福建省为“辖区不完整之省”,“行政院”依“省县自治法”所订章程为事实上所必需,并未违反平等原则,虽经1997年“修宪”和“地方制度法”的颁布,福建省的地位仍不受影响[5]283。
五、“精省”工程改革对台湾政治的影响
台湾“精省”工程改革是台湾地方自治制度史上的重大事件,它对台湾的行政体制(特别是纵向行政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精省” 工程的实行,美其名曰简化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实则取消省级地方自治,重新构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博弈关系。“精省” 工程改革后,县(市)地位有所提高,“中央”实际上直接与县(市)发生权力划分关系,但地方更加倚赖“中央”,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可以通过委办事项,号令地方,使得“中央”与地方的权责界限难以明确,“中央”与县(市)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又成为新的政治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依然紧张。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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