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麦克里德和梅耶在总结西方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存在十大价值冲突:即个人价值相对于制度目标;个人自由相对于社会控制;团体责任相对于个人责任;相对论和实用论,相对于绝对论和神圣论;安全保障相对于奋斗、苦难和自制;革新变迁相对于传统主义;异质性相对于同质性;文化决定论相对于自然遗传论;相互依赖相对于个人自主;个性化相对于模式化。这些价值冲突的焦点在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对我国社会工作实践来说,同样也存在价值理念冲突的现象,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冲突、个体独立与家庭依赖的冲突、稳定保守与创新发展的冲突等。当然,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其本质属性——价值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体系(如:人的尊严和价值都是至高无上的;相信每一个人都有改变自己的潜能)不会受到任何文化价值观的影响,是超出国界和意识形态之上的。所以,在遵守社会工作专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前提下,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也是尤为重要的。
(2)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
衡量一个专业的最低标准是已经是一种职业,而职业需要相应的培训、技能以及社会认同。显而易见,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作为一种职业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可喜的是,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党和政府的关注与重视。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事部和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标志着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在我国开始走向职业化管理的道路。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造就一支数量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目标,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为重点,以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为手段,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2008年6月,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进行,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阶段。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问题并没有因为上述政策、法规以及职业资格评定而解决,还有一系列诸
如社会工作人才岗位设置、工作职级、薪酬标准以及资格认证管理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因此,加大社会工作在岗位设置、职级晋升、薪酬奖励、培训评估、资格认证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力度,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是尤为必要的。
(3)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相一致的“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体制建设”。所谓“社会体制”,即通常所说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指第一部门国家(政府)与第三部门社会(NGO、NPO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构架,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职能、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治理、NGO、NPO以及国家社会的关系等。通常情况下,社会体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点:政社分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对NGO、NPO实行免税政策;社会服务福利性。显而易见,在我国加快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过程中,我国社会体制改革应该进一步促进政府在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养老、住房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改革。
通常情况下,社会服务的提供有政府直接经营和政府购买两种形式。政府直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典型特征。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直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这一方式并没有改变。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单位制”的瓦解,政府已无力完全承担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导致大部分社会成员在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养老、住房方面的服务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我国政府在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服务的提供形式应该逐渐地由“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购买”转变。为实现社会服务提供形式的转变,需要大力培育我国的NGO、NPO等民间组织。显而易见,政府在社会服务的提供过程中,角色应该定位于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制定、资金的提供,而这些社会服务的提供主体则是NGO、NPO等民间组织。本研究的实证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对社会工作人才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效果有显著性影响”。从香港社会工作的运行来看,香港政府支付了社会工作机构90%的经常性开支,而且还设立了用于资助社会福利计划的非经常性开支和有限的社会福利试验计划开支的“奖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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