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高校办学自主权(4)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治国 发表于:2010-10-13 11:14  点击:
【关健词】高等学校;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办学自主权
4.适当拉开不同档次高校的学生缴费标准 为了解决加快发展与资金紧缺的矛盾,我国实行了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这是符合社会现实的,也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但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基础上,也应指出其不足:一是不同档

  4.适当拉开不同档次高校的学生缴费标准
  为了解决加快发展与资金紧缺的矛盾,我国实行了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这是符合社会现实的,也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但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基础上,也应指出其不足:一是不同档次、类型的学校没有拉开收费标准,二是不同层次的教育培养目标缴费不合理,三是不同专业的缴费没有拉开缴费档次。众所周知,在我国几千所高校中,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学生就业等差别很大,但体现在学生缴费上却表现不出这种巨大差别。为了减轻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经济投入压力,可考虑在以上三方面适当拉开档次,供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现在我们的高校学生缴费,有点像到饭店吃饭不管到哪儿和吃什么都收差不多的钱一样,这不合最起码的常识,所以应该改革。
  5.尽快改变高校浪费严重现象
  现在的公办高校,经费短缺与浪费严重同时并存,这很值得深思。浪费现象举其大端,如:建豪华、超豪华新校区,公费旅游、公费吃喝、公车私用现象也和整个社会一样严重,缺乏科学编制,人浮于事现象不少,机构庞大、因神设庙现象常见,后勤管理上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没人心疼,物资设备配备上不求实用追赶时髦司空见惯,等等。说明高等学校的管理在很大程度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粗放经营。一方面到处喊经费紧张,一方面又严重浪费,这或许只有在中国才能见到这种奇观,其根源说穿了是体制问题,体制不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四)大学章程是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宪法”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应顺应时代潮流,给予高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使高校成为名副其实的办学主体。但是,我国的历史充分表明,在集权社会向法治社会、多元分权社会转型中,一个最容易出现的现象是: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如何避免政府充分放权以后,高校不会出现乱象,这就需要建立大学章程。它既是大学内部自治的“宪法”,又能与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规相互衔接,从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法治。
  清末民初,我国高等学校曾效仿西方国家建立过各自的大学章程。但是从1949年以后,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听从于政府的安排和考量,几乎在高等学校工作的人都很少言及大学章程。为了约束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适应政府放权以后高校能够继续实现《高教法》中规定的“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建立名副其实的大学章程已迫在眉睫,它必须与政府放权行为同时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探索大学章程的文献近年来很多,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热门话题,由此也可以看出有识之士已意识到政府放权势在必行,而与此同时大学自我约束也刻不容缓。但实践永远要比理论复杂得多,所以对中国当下而言,重要的是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实践既在已有理论的指导下运行,又能将已有理论修正、完善。中外历史上无数事例说明:实践,只有实践,人类社会才能进步,才能有经验与教训。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以后,有大学章程作宏观指导和微观约束,会使其少走弯路,但中国这么大,各地、各校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实行一个或一种大学章程。所以,放开手脚,让高校在实践中探索,这对于缺乏高校自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五)教育中介组织在政府与高校关系中的作用
  在我国处于高度计划经济的时代里,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因为在执政党和政府的思维里,他们已将一切“计划”停当,其他人或组织只要按照指令执行就行了。社会实践已充分证明了高度计划经济模式的弊端,随着我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社会的结构会越来越复杂,政府的职能有限,市场的调节也不是万能的,而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需求却是多元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就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而言,在法治社会,政府有政府职责,高校有高校职责,为了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解决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高校与政府的矛盾,必然会伴随大量教育中介组织的出现。我国的教育中介组织大约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为教育中介组织能够将高校、政府和市场有机地关联起来,使它们既不越权又能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社会在这方面运转畅通,这在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检验。如果缺少教育中介组织,或教育中介组织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要实现政府与高校的良性互动,显然是困难的。教育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桥梁和润滑剂,它能够有效调节二者的矛盾,使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又不越位,使高校办学自主权能得到充分落实也不出现“乱象”。
  近年来,有关教育中介组织的研究渐成热门话题,研究内容大致包括:从法律层面探讨教育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从实践层面探讨教育中介组织的现状、问题和发展前景,从比较角度探索借鉴发达国家教育中介组织的经验等。尹文强、申素平将教育中介组织划分为事业单位型、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型、社会团体型三类,并详细探讨了各自的概念、法律特征、产权关系、行政管理等内容。周光礼在研究中指出,教育中介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权性和中介性的特点。西方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有半官方型、民间组织型和学术组织型三种类型。教育中介组织是世界各国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主要形式,它们是政府与学校之间沟通的桥梁。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应构建良性互动关系,政府对教育中介组织进行培育与管理,教育中介组织对政府实施监督与制约。盛冰在研究中指出,教育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沟通性、公益性、专业性、公正性等特征,教育中介组织能协调高校与政府、高校与市场的关系,符合高等教育民主化和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它在教育评估、教育拨款、教育咨询、人才信息交流及学校后勤服务等方面均能发挥作用。我们无需再介绍相关的研究文献,仅此就可以看出对教育中介组织研究的概貌,并能从中发现,对教育中介组织这个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的新生事物,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这一点毋庸置疑。在构建服务型政府、有限责任政府、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原有的管理理念与方式已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和扶持教育中介组织,使其尽快成长并发挥作用,政府才能完成转型,并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规、规划上。而高校在享用充分办学自主权以后,也只有依靠教育中介组织的帮助,才能实现与政府和市场的有效沟通,实 现自主办学。从一定程度上说,教育中介组织的发育状况将对政府职能转变和高校能否得到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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