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高校办学自主权(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治国 发表于:2010-10-13 11:14  点击:
【关健词】高等学校;政府;高等教育管理;办学自主权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 内容及其实施 (一)修改完善《高等教育法》并出台实施细则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至今已逾10个年头。历史地看,该法的出台是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的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
  内容及其实施
  
  (一)修改完善《高等教育法》并出台实施细则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至今已逾10个年头。历史地看,该法的出台是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在理念上的巨大进步,这就是由过去行政命令向以法治为核心的管理的转变,是我国建设法治型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我们也应承认,当时出台的《高教法》还只是个“大框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这10多年的突飞猛进,以及整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巨大变化,《高教法》在有些方面已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特别是只有“大框框”而缺乏实施细则,法律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这主要表现在党和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太多、太细、太死,抑制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性和积极性。从这10多年的高等教育发展中明显可以看到这种“管制”是一步步强化的。为此,高教界、理论界、思想界对此的呼声也一直未断。修改完善《高教法》,首当其冲的是明确高等学校的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确立政府与高等学校在责、权、利方面的清晰划分,并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有明文规定,这一点对约束政府管理行为和高校办学行为至关重要。法律这种“游戏规则”是对所有参与游戏者的共同约束,不存在超乎规则之上的特权。这一点对党和政府特别重要,因为在我国社会现实中,相对党和政府,高校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外,制定实施细则也十分重要。作为法律,如果规定过于原则,都是“大框框”,实施起来肯定增大难度,甚至有时会产生有法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只有在理念上符合社会现实及社会进步发展原则,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又有缜密细致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才易贯彻执行,这已为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所证实,毋需赘言。
  
  (二)书记、校长及高等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文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选举产生”。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法规,明确选举是刚性的,不选举是特例,并对特殊情形予以严格规范,使之逐步趋于选举常态。另外关于高校党委书记、总支书记和支部书记,目前前两者任命的较多,而后者通常是民主选举的。因为前两者通常都有“官衔”,有级别,而后者则无。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高校要实现自主办学,显然是很难落实的。执政党希望通过党的领导来加强对高校的管理,站在执政党的立场来看,这是容易理解的。但在农村都在实行村民自治、自主选举的大背景下,高校还不能落实自主选举,这于理于法都是难以讲通的。另外,由于目前高校的党委委员(或常委)均有一定官阶,这就导致一定程度的机构庞大和官僚主义倾向,这也是处理高校与政府关系时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由此建议,各高校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在党内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和民主协商,确定党委机构和领导职数,对书记、副书记等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遵照现行法规,并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创新。
  当前对高校与政府关系中议论较多、意见较集中的是校长的任用和级别问题,各种媒体对此的报道很多。2009年全国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专门提出议案,建议取消大学行政级别,民主遴选大学校长。在政府对高等学校严管、细管的背景下,大学有行政级别,校长由上级任命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只有大学有行政级别,校长由上级任命,政府才能通过校长来强化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从而实现自己的意图。这时的校长更多地考虑对上负责,事实上成为政府派往高校的工作组组长。但在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这一套做法显然不能适应已经变革了的社会现实。要改变这种与时代不相适应的做法,党和政府对高校管理的理念必须要有根本性的转变,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现状,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具体由教育部负责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的高等学校(省、市级政府负责管理),在民主遴选大学校长的实践中都要解放思想,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首先要解放思想,要认识到靠任命的老方法已经与社会现实的发展难以适应,它不仅对国家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而且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校长们更多的是把自己定位为官员而非教育家,在对上负责和对学校负责方面,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对上负责(他们的帽子是上级戴的)。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不难发现民间的智慧是多么巨大、多么惊人,只要顺乎民意,只要符合时代与历史进步的方向,我们相信执政党和政府就一定能顺应历史大潮。至于具体的操作层面,要相信高校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执政党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放手发动群众,带领人民群众一起前进。高校遴选校长并不是一件十分难办的事情,更何况国外已有较成熟的做法,我国历史上也有过先例。
  取消大学行政级别与民主遴选大学校长,其后果是弱化政府对高校的严管、多管、细管,通过遴选产生的大学校长会更多地把自己定位为教育家,更多地表现出对学校负责和对政府负责的相互统一,这一点显而易见。当然,体制变革也不可能一点差错都没有,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但只有实践,才能出真知,不走路永远不会走错路。另外一点,不要自己惊吓自己,不要把后果设想得很可怕,要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办法总比困难多,中外历史上凡是成功的改革都是领导者和人民同心同德的结果。
  从人性角度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是人的天性。中国几千年专制社会的本质就是人治,官本位是其根本特征。在我国社会向文明社会、现代社会转型中,建立以法治与民主为根本内核的现代社会将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民主遴选高校校长等实践将会打破长久形成的官本位理念,会使教育管理更多地考虑教育自身的规律与学校发展的现实,这样就不会出现只一味迎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现象,也不会干出违背教育自身规律的“政绩工程”。校长会更多地听取吸纳民意,而不是惟上级马首是 瞻;会更多地考虑学校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会为创立短期的立竿见影的“政绩”而瞎折腾;会更多地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从本校实情出发,在汇总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路径、办学特色、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而不会按一个全国统一制定的标准去雷同办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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