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组织困境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管理采用的是双重管理
体制,即对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 制。民政部门是民间组织的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而在民间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之 前,必须得到主管单位的批准,只有党政机关和得 到党政机关委托的单位才有资格担任其业务主管 单位。【4】但搠’民间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缺乏管 理的控制权,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 同时也使得民间组织在灾后重建中无法大胆开展
工作,导致作用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存在着培育 和监督管理脱节、重等级管理,疏过程监督的现 象,对民间组织整个活动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管
理手段和社会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我 国许多民间组织没有开宗明义的纲领和长期发展 目标的规划,组织成员多数由志愿者组成,组织纪 律涣散松弛,统一性较弱,明显缺乏长期有效的工 作目标和组织管理机制,一部分未能建立以章程 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民主决策程序不完善,财 务会计制度执行不认真,信息披露不及时,缺乏应 有的社会公信力,这必然会导致民间组织自律机 制不健全。并且在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独立第三方 专门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而媒体对民间组织的
监督作用和力度也十分有限,其结果是部分民间
组织存在违法乱纪现象。例如,一些民间组织由 于资金短缺,为了维持生存,个别民间组织开展与 其自身业务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这 种自律机制缺失的情况,灾后重建过程中也屡见 不鲜,这直接影响了整个民间组织的长远发展。
我国由于封建历史影响较长,政治和法律不 完善,很多民间组织没有获得法律地位,这在很大 程度上限制了民间组织在灾后重建中的行动与发 展。目前,我国涉及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只有国
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政部颁发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还没有专门的非 政府组织的法律。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 关民间组织管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但现 行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民间组 织的发展。【6’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
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
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都急需 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和规范。灾后重建 中民间组织屡屡受限,与此不无原因。上述情况 决定了我国民间组织在汶川震后恢复重建工作面 临着较大的困境。
四、建立民间组织参与灾后重建发挥作用的
’
长效机制及政策建议
(一)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破解民间组织发展
的制度环境障碍 灾后重建是一场关于社会资源利用、社会经
济可持续发展的持续过程。政府要想在灾后重建
中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并保持和加强 自身的主导地位,就要打破阻碍民间组织发展的 制度环境障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现行 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从政府与民间组织 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人手,让民间组织体现和
发挥出社会公民应尽义务的权力。灾后重建中要
充分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政府应放弃 “统包统揽”的思路,发挥积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 为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一个良好 的体制、机制环境;为民间组织参与灾后重建提供 最便捷的渠道、最优惠的政策、最良好的服务,充 分调动社会力量为灾后重建贡献智慧、资金与援 建项目,从而使民间组织尽快成为灾后重建的一 支生力军。
灾后重建中政府部门应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
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的意见》,通过降低民间组织准,Kf.-I槛、加大监 督管理和资源引导等多种手段,逐步实现对民间 组织的依法、科学和有效管理。特别是把民间组 织的审批制度改革好,真正形成备案、法律监管、 依法行为,形成了这样的制度体系,就可以激励民 间组织的发展。同时对民间组织的“控制”改变为 “善治”、“同治”,使政府管理变为社会管理,与民 间组织形成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以实现最大化 的公共利益,这是破解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障碍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对民问组织的社会 监督
完善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监督和 行业评估是民间组织取得社会认可的必要前提。 为了使民间组织在灾后重建中担负起重大的责 任,一是要完善民间组织申请办证的“绿色通道”, 简化登记审批手续,实行民间组织申请登记“-I'1 式”服务。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协调、管理、预警” 的功能,推行网上办事和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网络和法人信息数据库, 巩固和完善民间组织服务管理网络,逐步推行网 上年检、核名、变更登记,以便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和水平。二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创 新管理方式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常态化管理、新闻 监督、社会监督以及独立的第三部门等对民间组 织在灾后重建中的绩效、信用进行评估,并建立民 间组织完善其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制定灾后重建中民 间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 督、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大大提高民 间组织的素质和公信力。这样不仅有助于缓和政 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还可有效减少政府的 管治成本。三是开展民间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 民间组织应健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日常职能 部门的架构,引进社会公众成员参与,充分体现行 业管理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参与性,提高自身自律 的公正性、客观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以弥补公信 度的不足。四是建立灾后重建民间组织综合治理 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依法 打击非法组织和民问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灾区社会的稳定。同时建立民间组织的问责、评 估和惩戒机制,鼓励民间组织间的公平竞争,对违
法、违约的民间组织依法实施公开惩戒。
(三)健全政策法规,推动政府、企业、民间组 织的合作互动关系
灾后重建项目多、任务重、资金缺t:l大、重建 时间长,单靠政府难以解决。建立政府主导、社 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灾后重建多元化社会管理体 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以法制为准 绳,推进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的变革,是实现“小政 府、大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巩固民主政 治建设的成果,实践多元化社会管理体系的必要 之举。要充分发挥好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灾后 重建的作用,就必须创建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关 系。(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