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理性定位公安职能。职能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公安机关正确、充分履行维稳职能的前提。《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
三要理性定位公安职能。职能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公安机关正确、充分履行维稳职能的前提。《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职能的法定性和有限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无职权、也无能力充当调处社会矛盾的主力军。当然,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作为一个特殊的强力部门,彻底摆脱“维稳以公安为主”的纠结状态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要做的是在坚决地反对“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坚决地抵制“社会事务公安化”不良倾向的同时,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有效作为,在法定职责之外“艺术”地实施维稳干预,逐步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理性回归。
总之,面对“利益博弈”时代,公安机关调处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整个战略思维必须进行调整,矛盾调处的目标要由“刚性稳定”向“动态平衡”转变,矛盾调处的主体要由“公安为主”向“多元治理”转变,矛盾调处的手段要由“运动治理”向“制度建设”转变,矛盾调处的心态要由“过度反应”向“从容自信”转变,重建一个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公安机关社会矛盾调处的长效机制。
(二) 重构:系统治理,过程控制
从工作实践看,基层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调处体系中的职责,可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公安工作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二是最大限度地化解已经发生但尚未消解的社会矛盾冲突;三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已有的社会矛盾冲突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方面转化。因此,基层公安机关重构社会矛盾调处体系,必须紧紧围绕这三个职能,努力构筑起一个以“善治”理论为支撑,以动态平衡为目标,以制度化容纳和调处矛盾为特征,以矛盾增量防控机制、矛盾存量削减机制、矛盾变量调控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体系。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致力于”:
一是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矛盾增量防控机制。减少增量是调处社会矛盾冲突的治本之策,是最积极、最主动、成本最低的矛盾调处办法。要注重管理理念的现代化。要把“善治”这一现代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内化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精神支撑、思想动力和价值驱动。在公安机关实施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管理目的服务化原则,在管理目的上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把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安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确保每个公安管理活动、每个公安管理政策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都是对公共需求的有效回应;要始终坚持管理主体多元化原则,在管理主体上由公安机关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协调、公安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本思路,发挥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参与管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利益的功能,利用多元社会力量合作治理;要始终坚持治理向度互动化原则,在公安机关治理的向度上,由自上而下的线性管理转变为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治理,确保公众能第一时间了解警务服务信息,警方能第一时间回应公众需求。[21]确立“善治”理念,能确保公安机关在公安管理的目的、措施、途径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贴近公众需求、顺畅沟通交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公安工作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冲突。要注重警务效能的最大化。坚持把“以民为本”融入到公安机关打击、管理、防范、服务等职能活动的全过程,努力提升警务工作的效能。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破”大案,严打恶性刑事犯罪,又要“管”小案,遏制多发性侵财犯罪,努力提高公众安全感;要准确把握群众意愿,围绕户口登记、证照办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节入手,持续深化警务公开,切实落实便民利民,努力增强公众满意率;要通过强化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等刚性措施,把“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并内化为警察的职业良知,坚持杜绝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增强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一个平安有序的治安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公开透明的办事环境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的焦虑心态和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消除警民隔阂,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的滋生。要注重表达渠道的多样化。坚持传统,深化“大走访”开门评警、警民恳谈等活动,强化与群众的面对面沟通交流,畅通群众的利益表达路径,搭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平台和“出气阀门”,防止不满情绪淤积而引发无序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创新方式,探索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公安决策相结合的公安管理决策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决策实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努力增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公信度;适应形势,占领虚拟社会制高点,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公安微博等新手段,构建融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监督评议于一体的公众服务平台;要探索建立有效的互联网管控机制,形成既能有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又能及时发现处置虚拟社会矛盾冲突的网络舆情处置机制,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引导公众有序表达;要扶植、培育非政府组织,将分散的“社会人”纳入到非政府组织这一制度框架内,让不满情绪、不同意见和各类矛盾在社会组织中宣泄、消融,让各类社会公众对政府管理的意见建议通过非政府组织得到集中,既避免了社会成员与政府机关的直接对抗,又保证了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要探讨在城市的特定区域建立集会、游行、示威区,允许人们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散步”,保证利益表达特别是群体利益表达以合法规范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释放,防止其以不受控制、难以预期的方式爆发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使群众表达利益诉求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是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矛盾存量削减机制。减少存量是调处社会矛盾冲突的治标之策。对现存的、积压的社会矛盾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化解。要坚持新旧矛盾区别化。通过“大接访”活动,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老案已日益减少,新的信访案件增量也趋于缓和,已经进入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建设的最佳时期。对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可以采取运动治理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源予以化解,个别问题可以按照“落实政策”的措施予以解决;对新的信访问题,要坚决摒弃偏离法治轨道用行政方式替代法律途径的偏颇,树立法律权威,坚决打击信访过程中闹访、缠访等各类违法行为,杜绝“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倾向,打消“不闹不解决”的错误预期,强制性地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协调利益。要坚持调处力量多元化。要扩大、推广公安局长“大接访”的成功效应,促成党委政府及党政各部门建立健全“县长接访日”、“局长接访日”制度,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案结事了”的比率。实践中要善于统筹各种社会资源来综合解决社会矛盾问题。要用好村居干部、名望老人的力量,用道德伦理、习俗人情、村规族约等“乡土逻辑”来化解矛盾;要整合综治、土地、建设、工商、司法等行政力量,用政策法规、行政控制对社会矛盾进行分门别类、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要坚持维稳干预艺术化。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分清性质是实施干预的前提。属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的,公安机关介入要早、处置要快、打击要狠;面对大量非公安机关管辖亦非公安机关引发的利益冲突,公安机关既不能包揽,也不能做“壁上观”,要艺术地实施维稳干预。既要全面了解矛盾冲突的来龙去脉,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坚决打击利益博弈中的不法行为,实现党委政府的发展目标;也要当好群众合理诉求的“代言人”,帮助群众实现合理诉求,尽可能地将矛盾纠纷引导到法律框架内去表达、去协调。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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