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工作的思考(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魏小龙 发表于:2012-01-17 12:02  点击:
【关健词】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公安手段;启示
2.特点。社会矛盾的存在形式决定其防范和化解方式,众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当今社会矛盾的特点进行阐述,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认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

2.特点。社会矛盾的存在形式决定其防范和化解方式,众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当今社会矛盾的特点进行阐述,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认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地集中到政府,地方政府往往首当其冲;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维权的目的和手段常常脱节;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13]王启富先生认为,社会矛盾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借助于高技术和网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舆论和群众,为矛盾冲突推波助澜。[4]刘中起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矛盾的范围由小到大、由单纯性转向拓展性,矛盾的形态由隐蔽到暴露、由单一到叠加,矛盾的程度由浅到深、由表层性转向沉淀性”的新格局,并相应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成因复杂化、处理关联化、形态对抗化”的新型特征。[14]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认为,当前的社会矛盾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社会矛盾多集中在与基础民生或群众切身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部位;个案问题容易演化成整体性矛盾;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很大,远未达到峰值。[15]还有学者从矛盾的类型着眼,认为当前物质利益成为社会的中心矛盾,意识形态领域矛盾多样化向深度发展,群际、干群矛盾成为社会最突出的矛盾,民族、宗教矛盾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矛盾。[16]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正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我国的社会矛盾,企图把一般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炒作成重大的政治问题,局部问题炒作成全局问题,非对抗性矛盾炒作成对抗性矛盾。
   3.成因。正确认识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原因是建立有效化解机制的基础,专家学者对社会矛盾产生根源的认识比较一致,主要观点有: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事业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明显,已经成为上学难、看病贵、房价高等一系列具体矛盾的深层背景[12];民主政治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群众利益表达与利益调节机制不完善、不通畅,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缺乏,政府部门对社会矛盾产生、发展的“阅读”水平不高,防范矛盾、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执政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问题更是引发干群冲突的“起火点”;快速的社会变革形成了剧烈的社会精神阵痛,进而使社会焦虑心理弥漫,容易形成大量的越轨行为和无序现象,构成了社会矛盾产生的思想文化环境。尤要引起警惕与反思的是,维稳工作本身正成为“越维稳越不稳”恶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现有的维稳思路往往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越是强化维稳,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越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利益格局就越倾斜。由于正当的利益要求受到压制,一些群体或个人就只能采用体制外的方式表达不满,导致社会矛盾越加激烈,维稳只好不断被强化。[17]
   (三)预防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的途径与方法
   学者普遍认为,要借鉴参考西方国家特别是古巴等拉美发展中国家应对社会矛盾的经验和做法,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郑杭生从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考虑,认为化解社会矛盾至少涉及四个方面:深层理念的更新,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功能的转换,社会信任的重建[13];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在《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报告中指出:“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现有的维稳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反而导致越维越乱的恶性循环。要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就必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路,把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作为同等重要的双重目标,以法治为核心,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17];靳江好、王郅强立足政府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提出了构建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思路:“一要创新社会利益的整合机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实现社会利益的表达和协商对话;二要健全社会矛盾的政府公共机制,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三要创新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合理化;四要加快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社会矛盾预警、社会心理调节、应急处置、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18];刘中起提出要围绕健全政府公共机制、利益整合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与权益保障机制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真正建立新时期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新型机制。[14]而“大调解”机制作为多元化解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力推崇。今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期能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诱因、类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政府部门正确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还有众多的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手段、方法进行阐述,但基本上都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宏观层面和基本框架内。
   二、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成果对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工作的启示
   专家、学者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解读,为公安机关正确、充分运用公安手段调处社会矛盾拓宽了视野、开拓了思路、明确了方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理应更从容、更理性、更有效。
   (一) 反思:理性思辨,从容应对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付出了艰辛努力,其积极主动的姿态、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优势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青睐和党政机关的信任。但毋庸置疑,基层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非但形象不高大、动作不潇洒,还处处流露出“驼子挑担——既吃力又难看”的深深的无奈和尴尬。我们不妨对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调处矛盾时的“表情”作个写生。
   一是紧张——“泛化”稳定,“防卫过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相当部分的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没有静下心去分析矛盾的类型、特征和性质,没能客观地评判民众所提出的诉求与社会稳定的关联性,没有理性评估民众表达诉求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总担心小的矛盾会引发大的社会动荡,因此习惯于将正常的利益表达和社会生活中一些细枝末节的矛盾和冲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领域,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搞得“草木皆兵”。这种焦虑、紧张的心态导致了“不稳定幻象”[17],调处社会矛盾冲突时总是不切实际地试图将所有的矛盾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不自觉地将许多正常的社会矛盾冲突甚至是正当的利益表达作为不稳定因素对待,塑造出太多的“假想敌”,致使在摸排、评估和调处社会矛盾时出现“防卫过当”,甚至酿成警民冲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