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的现状分析(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成为杰 发表于:2012-08-03 10:57  点击:
【关健词】交通合作;地方政府;府际关系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在交通合作方面有多种尝试,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的机制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区域内地方政府推动的全面合作,第二种是区域内交通部门推动的多领域合作,第三种是省际双边合作,第四种是上级规划两地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在交通合作方面有多种尝试,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的机制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区域内地方政府推动的全面合作,第二种是区域内交通部门推动的多领域合作,第三种是省际双边合作,第四种是上级规划两地合作。
第一种为区域内地方政府推动的全面合作。这种地方政府间的交通合作是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涉及交通多个领域的全面合作。以珠三角区域交通合作为例。2004年6月第五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上,“9+2”省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开创了区域合作新篇章。协议提出,各成员要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进一步加深合作层次。2009年6月11日举行的泛珠三角区域交通合作磋商会进一步提出加强交通合作的议题,提出要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网络建设,重点打通公路断头路,消除交通瓶颈,加强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港口合作。[10]
第二种为区域内交通部门推动的多领域合作。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合作。2010年1月16日,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部门签订交通合作框架协议,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化交通合作,加强东北地区交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组织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各方面的协调,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11]
第三种为省际双边合作。省际合作是两地地方政府,往往是省级政府之间达成的交通合作意向。2006年10月10日,山西省、河南省两省签订《加强省际交通合作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协议书》。根据协议,两省积极推进省际公路通道建设。到2020年,两省将有6条高速公路通道连通。目前晋城至焦作高速公路已经建成贯通。双方一致同意,将在晋城至济源高速公路、济源至运城(闻喜)高速公路、安阳林州至长治平顺高速公路、运城至三门峡高速公路三门峡黄河大桥、新乡辉县至晋城高平高速公路等5条高速公路的前期工作和建设中加强合作。目前大多数项目取得了较大进展,如晋城至济源高速公路将于2012年年底建成通车。济源至运城(闻喜)高速公路已经于2010年12月14日建成通车。运城至三门峡高速公路三门峡黄河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得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将于2012年9月8日~11日举行的第16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进入筹资阶段。同时,加强水路及其他交通方式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建立有效的、定期的联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就两省省际间重要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方面进行长效合作。
第四种为上级政府规划两地合作。这里的上级政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省级政府。以郑开大道的建设为例。经过当时河南省主要领导人的推动,河南省发改委《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促进中原城市群发展,必须优先推动郑汴一体化。2005年9月12日,时任省长李成玉亲自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郑州至开封快速通道的初步建设方案。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承接工程,由郑州市、开封市配合,2006年11月建成通车。[12]
(三)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的功能
地方政府间进行交通合作越来越广泛。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实现了利益主体、信息主体、行为主体的一致,使地方政府最大可能地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平等的主体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交通合作受到了地方政府欢迎。据统计,地方政府间开展合作比较活跃的泛珠三角区域,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的各个领域中,交通合作所占的比重是10.1%,仅次于旅游合作(11.4%)。[13]
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是地方政府在现行交通行业管理体制下,面对区域经济发展压力的适应性行为,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第一,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是对交通“条条”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替代性反应,缓解了交通体制改革的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变国家政府直接管理为企业化管理,下放部分权力为地方管理(属地化管理)。目前,“条条”管理制度实际上变成了地方国企名义下的地方政府管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把地方国企从地方政府的控制中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这样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利益关系,短期内进行这样的改革阻力比较大。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国企存在着计划体制下“投资饥渴症”等弊病,造成了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过度和恶性竞争。在这种整体环境中,地方国企的实际出资人——地方政府走到台前,互相协调,就成为一种必然。
第二,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是地方政府面对区域经济发展压力的趋利性反应,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地方政府应当为经济发展提供的公共产品,同时也往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了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间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合作,对于各地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正是对于当地经济利益的追求,才促使地方政府间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进行合作,这是地方政府间开展合作的原动力。
第三,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是一种渐进性反应,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深化提供了契机。地方政府交通合作是基于各方平等商谈的行为,只有中央采取对于地方合作的默认甚至鼓励,才能促进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本身也促成了这种机制的自我复制,一方面使地方政府的交通合作越来越活跃,并成为交通行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为地方政府在其他领域进行合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总而言之,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行为。在交通行业管理问题上,中央的规划角色逐渐淡化,从而为地方政府间交通合作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地方商谈成为合作行为的基本机制,逐步成为交通行业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同时也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港口建设拐点到了?[N].第一财经日报,2010-03-26.[2] 珠三角交通“肠阻塞”成区域合作拦路虎[N].中国经营报,2009-06-15.
[3] 经济区京津冀都市圈规划上报背后“廊坊共识”7年徘徊[N].经济观察报,2010-05-31.
[4]吕福明,袁宝军.渤海湾研建跨海大桥 拟投资数千亿[EB/OL].http://www.cnbridge.cn/2010/0817/6740.html,2010-08-17.(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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