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前人对道德自我的论证以及道德本真内涵,可以确证:道德自我是具有将伦理德性、法权德性有机统一和升华,体现了道德自主性、自律 性、自由性、同一性、超越性等本真特征,以良心和义务作为行为原则的人格精神实
基于前人对道德自我的论证以及道德本真内涵,可以确证:道德自我是具有将伦理德性、法权德性有机统一和升华,体现了道德自主性、自律 性、自由性、同一性、超越性等本真特征,以良心和义务作为行为原则的人格精神实体。道德自我本质特征体现在:①理性自觉性,表现为理性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我意识。基于对道德价值的自觉体认,内心形成比较完整的道德认知和正确的善恶、荣辱、义利、是非等价值观念,同时具有反省性,具有个体自我思想、行为现状的明确意识,能够对自身的意念,包括各种感性的欲望、冲动加以反思和省察,做出判断、抉择,不为片面的感性规定和直接的意欲冲动所支配。②道德自主性,行为出于内在意愿或意志而选择和决断。“我者德之主,性情之所持也。”(王夫之《诗广书·大雅》)个体具有自由和善良意志,不是按照社会的习俗盲目行动或按照外在的要求被动行为;能够按照对道德知识的理解,出于义务、责任和良心而行动,自主决定自己行为实践、价值判断,自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承担道德行为的后果责任。③道德自律性,表现为主体按照理性原则自我立法、自我监督、自我评价,“一个自律的人能够反思他当前的生活,并估价这些目的是否值得自己继续执著地追求。”“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还有另一个特点,它完全是内在的。”康德认为,人作为自由的存在,“仅仅遵循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道德法则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意志自律是道德法则及与这些法则相一致的义务的唯一原则。自律赋予道德以自觉、自愿、自然的特征。④意志自由性。意志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必然性来改变偶然性从而选择实现某种可能性的活动,“意味着能够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选择的自由)。”“人之能借意志自由动作,乃是一种高度的完善性质。”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遵从自己所立的法,意志自由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⑤自我同一性,表现为个体人格结构知情意的内在统一,表征着自我对道德规范系统的理解、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定势和能力,自我认同的道德理想和追求的道德目标以及所达到的道德境界,个体道义原则和道德同一性构成和表征着个体道德自我。“个人自我意识的统一性和继承性不是表现在‘自我’的经验素质上,而是表现在个人所尊奉和身体力行的道义原则上。莱布尼茨认为,个人的道德同一性是‘自我’的特殊的第三维(其他两维是肉体同一性和区别自己与他人的意识),其产生有赖于主体对自己的行动和与之俱来的赏罚意识。正是这种理解行为事实的意义和对行为事实负责的能力使意识变为自觉。在时间和实践中表现为绵延的统一,自我具有相对稳定的思维模式、价值准则和行为定式。“德性首先表现为一种为善的意向,这种为善的意向不同于偶然的意念,而是一种稳定的精神定势。”⑥理想和超越性,表现为对欲望、冲动的合理宰制和对个体自在利益的超越,自觉追求“修己以安人、安百姓”,“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的社会抱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在当代新儒家冯友兰看来,由于人对于宇宙人生觉解程度的不同,便有了人生境界和精神风范的不同;道德境界对自然境界、功利境界的超越,为我们理解道德的内涵和意义提供了特别的思维方法,也确证了道德自我的超越性价值。
道德自我命题的确证与内涵解析,对重新审视和把握道德的本真精神具有重要的启示。道德自我是把握道德精髓,实现道德社会精神价值与个体意志自由价值的核心范畴,它是伦理学应该关注和研究的特定精神范畴以及个体德性的完整体现。基于道德本质的深刻理解以及道德自我命题的学理研究,道德自我范畴的内涵界定以及本质特征的揭示具有深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价值。
注释:
①[德]伊曼纽尔·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②[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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