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伟涛,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
200433)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副教授。(郑州
450001)
笛卡尔以“我思”揭开了近现代哲学主体性思维的帷幕,“自我”构成近代以来心理学、哲学研究以及文化视域关注的对象、主题和重要特征。康德评述说,“人能够具有‘自我’的观念,这使人类无限地提升到地球上一切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之上,因此,他是一个人。”对“自我”问题的关注一方面在于自我意识是不同于对象意识的内向反思,体现为自我意识和自觉性,另一方面表现在个体道德的反思、提升,“自笛卡尔以来,自我意识,即认识主体与自身的关系,提供了一把打开我们对于对象的内在绝对想象领域的钥匙。因此,形而上学思想在德国唯心主义那里表现为主体性理论。自我意识不是作为先验能力的本源被放到一个基础的位置上,就是作为精神本身被提高到了绝对的高度。”从康德的先验自我、胡塞尔的纯粹自我,到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其中自我、自我意识内涵的道德向度愈加受到关注,诚如胡塞尔指陈,现代社会的危机实际是人的精神危机,他热切地“呼唤人们去重新发现、重新肯定理性与精神的自律自主”,坦称“我将尽我的知识和良心首先面对我自己”。查尔斯·泰勒确信,“自我性和善,或换言之自我性与道德,原来是难解难分地纠缠在一起的主题。”“道德自我”作为德性、良心、人格更为完整的范畴被关注,成为具有内在精神实体性和主体性价值的范畴。
一、道德世界观与道德自我——道德自我的西方精神资源确证
康德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世界观作为形而上学的新的奠基;黑格尔基于意识与客观精神的逻辑进展,提出伦理、法权、道德的客观精神分型以及相应的自我形态,着力确证道德自我与道德世界观。
1.基于意志自由的道德世界观
康德高擎启蒙以来的理性旗帜,但极力改变理性精神的方向,使科学理性主义转变为道德理性主义。他认为以纯粹实践理性为基础和特征建构或者揭示形而上学对伦理学至关重要,唯有在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领域,人类超越自然本性和感性的限制而遵从自身的法则活动的形而上学理想才有可能真正而全面得到实现,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理性的形而上学冲动只有在以自由为前提的伦理学中才真正满足。他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取代知识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理性的自由作为道德基础,把道德的根据和标准从主体外部移到主体内部,从感性方面移到理性方面,由外在必然性转向内在必然性,把以往依赖于自然的他律性道德转变为“理性为自身立法”的自律性道德,由此构建一种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世界观”。
以纯粹理性为根据的道德哲学属于纯粹质料科学的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其构成基础的判断和道德命令都是由经验材料加上先天形式构成的先天综合判断。理性提供的先天实践原理能动地制定意志所应当遵循的先天形式的形而上规律,给意志确立道德法则和命令,并且永远把道德本身作为自在目的和最高价值。彻底善良的意志和自由意志的原则和实践规律必定表现为直接决定人的行为、以“应该”为其形式的道德直言命令,并且在众多的直言命令和道德准则中,确立并严格遵循能够普遍有效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及其行为实践所应当遵循的绝对形而上道德法则和实践总原则,就是“要(应该)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坚定不移地主张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和纯洁性,他始终承认存在唯一的一种道德情感,就是对纯粹道德法则、定言命令的敬重,在这种具有理性根据的敬重情感中,我们意识到自身的超感性存在即人格的崇高性,将自由和道德法则结合为一,使我们能够出于道德法则而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一种单依靠这个法则而排除了一切恶动机并在客观上应当实践的行为就称为职责,这种职责因为有这种排除作用,所以在其概念中就包含着实践的义务。”出于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构成以自由为核心的道德世界观的一般行为动机和根本特征。
2.精神世界现象学关于道德自我的确证
黑格尔在其“哲学真正的诞生地和秘密”《精神现象学》中认为,在“精神”阶段,意识表现为“我们”,表现为社会以及实际的社会历史,是追求并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客观精神以及表现为行动和现实中的普遍自我意识。精神世界的基本形态是“真实的精神,伦理”,在此基础上中间经由“自我异化的精神,教化”,而最终达至“自我确定性,道德”,相应于三个精神世界的主体分别为实体性自我、教化自我和道德自我,表现了道德世界观对自在、自为世界的超越以及道德自我的超越性价值。
伦理是意识取得真理性、客观性和现实性的初始精神形态,伦理世界初步表现为现实的家庭、民族和共同体的实体性及其普遍精神,普遍性或实体性是伦理世界的真理,“伦理只不过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这个伦理的实体,在普遍的抽象里,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同样直接地即是现实的自我意识,或者说,它就是礼俗伦常。”伦理世界中,人们象自然的天性一样毫不犹豫地亲近于伦理实体或共同体——民族和家庭,出诸“伦理意识”而“伦理行动”,是无需理性的立法与逻辑证明而出于自然的伦理冲动。以自然、血缘和伦常性为基础构成伦理世界中的自我及其德性。
在伦理世界里个体分属于两类基本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两类实体以及不同的行为个体各有自己的规律和法则:支配家庭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先天祖先,体现为“神的规律”;支配国家的法则来源于共同体后天的政治生活,显现为“人的规律”。不同规律支配的两类实体以及出诸实体的个体行动必然发生矛盾,当初互相补充、彼此确认的组成部分逐渐变成消灭自身与对方的东西,“伦理实体之被注定或被规定要这样消亡,要这样过渡为另一形态,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 展的。”“伦理的领域”遭到破坏与否定,普遍的伦理精神为抽象的、孤立的个人以及法权主体所代替,进入标志社会自我异化开始的“法治社会”。“法权”表现为对伦理普遍性的异化和消解,人与人之间失去了精神的、内在的伦理联系,在矛盾和冲突中社会分裂为现实王国和信仰王国,并以外在于本质的异化或教化作为自身的特定存在,自我本质异化为外在的社会现实——国家权力与财富,并以之作为个人的“教养”和德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