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级关系以及等级社会中的“官”(5)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康之 张乾友 发表于:2011-03-16 13:38  点击:
【关健词】等级关系;土地关系;“官”;“役”
里,官作为役的特征更加显现了出来,而爵的系列则成了纯粹的特权系列了。其实,韦伯所说的只是秦统一六国到魏晋时期的情况,到了隋唐时期,官与爵两个等级系列重新变得分明了。随着封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宋代中国

里,官作为役的特征更加显现了出来,而爵的系列则成了纯粹的特权系列了。其实,韦伯所说的只是秦统一六国到魏晋时期的情况,到了隋唐时期,官与爵两个等级系列重新变得分明了。随着封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宋代中国又开始了爵的系列弱化的进程,终极性的特权被集中到了皇族之中。与此相对应,土地占有方式出现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大量的自耕农和仅有平民身份的地主。这样一来,官的系列则成了最为完整的等级系列。虽然爵的系列在每一次改朝换代后都会出现新的变动,但官的系列则一直比较稳定。
  在欧洲,直到绝对国家出现后,官的等级系列才逐渐成型。在欧洲历史上的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其世俗治理体系都主要是由爵的等级系列构成的。也就是说,欧洲的封建政治统治建立在授封制度的基础上的,即通过釆邑或佃领地的授予来建立起自下而上的统一的臣服与效忠关系。但是,如上所述,这种授封制度由于逐利动机的生成而受到了挑战,由领主授予附庸的釆邑被附庸所占有,变成丫附庸的财产,并且是一种特权性质的财产。以这种财产特权为基础,附庸使自己变成了领主,建立起了对自己而不是对最高支配者的臣服与效忠体系。于是,统一的臣服与效忠关系就中断了,封建主义的政治统治陷入一种四分五裂的割据状态,封建主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宫廷管家制度”发展了起来,那些“家内”行政职务被有选择地授予了出身卑微的依附者。这就是布洛赫所看到的:“各个等级的管家中,许多人都是奴隶性的身份。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每一时期都有一些奴隶在家务活动中被其主人委以重任,我们知道,在法兰克时代,这样的一些人曾跻身于早期的附庸之列。随着此后被称为农奴制的人身和世袭隶属关系的发展,领主自然喜欢把这些职务委派给这种侍从,而不只是留给他的附庸。由于他们地位卑下和无法逃脱的严格的世袭关系,他们似乎比自由人更可靠,更能保证迅速地严格服从主人。”
  在布洛赫看来,“这个社会最初对附庸效忠关系寄予很大希望,在这个社会里,宫廷管家制度的发展是这种幻想破灭的征兆。在这两种役务类型之间和两个仆从等级之间由此展开了一种真正的竞争”。也就是说,宫廷管家制度的出现,宣告了附庸效忠关系的破灭,表明封建主失去了对爵的系列控制,所以他才需要借助子宫廷管家这种官的系列去服行官役,以维系和巩固自己的权威。但是,在统治体系内部存在着严重对立与竞争的情况下,要想保持宫廷管家作为官的纯洁性显然是不现实的,作为一种中间力量,管家们拥有足够的筹码要求一些特权性的赏赐,要求以这种赏赐作为其效忠的报酬。他们虽然出身农奴,但显然过着一种比其他任何农奴都更加体面的生活,由于他们直接生活在封建主周围,他们还可以很方便地为自己谋取一些令人羡慕、甚至连领主们也自愧不如的特权。事实上,在这一制度得到了充分发育的德国,早在11世纪,这些“生活得像骑士一样的农奴”就为自己创立了一整套的群体“习惯法”,并很快使其形诸文字,融进了一个等级的普通法,使自己成为一个明文规定的特权等级。甚至,由于他们处境优越,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中,很多有着体面身份的自由人也自愿为奴,以便成为这一等级的成员。此时,管家们已经成了有特权的官,而不仅仅是在服行官役了。
  就役的本质而言,是没有任何回报的。但是,当等级关系不再是农业社会关系的全部内容时,即在土地关系逐渐形成的时候,役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定的回报。比如,地租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地租之外的收益是役的回报。同样,等级关系中的官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回报到有回报的转变。起初,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洲,当官都是没有报酬的,而且为官者需要自谋生计甚至支付当官的开销,布洛赫所探讨的宫廷管家制度中的官在一开始就是没有报酬的官,是一种无条件的役务。后来,也许是在行为激励经常化的过程中生成了一种制度,那就是俸禄制度。担任官职就意味着接受一笔俸禄,而俸禄显然就是官的报酬,是服行官役的一种特殊的报酬。这样一来,官役就开始脱离了役的原有本质了。在欧洲,早期的俸禄也具有釆邑的形式,是以封地的形式而被授予为官者的,与采邑不同的是,它具有非世袭陸,只归服官役者终身拥有。从名称上看,服官役者的封地被称为“职位地”或“荣誉地”,而采邑则被称为“恩地”。但是,这种区别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随着绝对国家的出现,“在加洛林帝国鼎盛时期,将所有王室附庸的‘恩地’当做‘荣誉地’来对待已成习惯,而王室附庸在国家中的作用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官员已十分相似。‘荣誉地’这个词最终演化为采邑的同义语,尽管在一些国家,至少在诺曼人统治下的英国,倾向于将该词限用于享有很大行政自治权的规模极大的采邑。经过一个类似的发展过程,作为报酬分配给一个职位的地产,然后是职位本身——由于更严重的偏离——逐渐被称作‘恩地’或‘采邑’。”也就是说,俸禄已经采邑化了,因此,与采邑一样,官职也就变成了为官者的财产。所以,韦伯也感叹道:“所谓俸禄之非世袭性的特征,经常也只是虚构的”。
  对于这种俸禄采邑化的现象,韦伯称为“俸禄占有”,他认为,“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占有俸禄的官吏,能够非常有效地制约支配者的统治权;简言之,他们可以使得一切想用纪律严明的官僚制来达成行政理性化的企图皆化为泡沫,并维持政治权力分配之传统主义的定型化。”也就是说,欧洲历史上官的等级系列与爵的等级系列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分化,当爵的等级系列因为附庸对效忠关系的离异而受到破坏时,发展出了官,而这种官又是每一个具体的领主的“管家”,是分散在不同等级的具体领主家内的行政官僚,没有形成一个社会化的等级系列。这一点是与中国不同的,在中国,由于所谓“大一统”状态的形成,官分布在朝廷以降的不同层级中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等级系列。所以,在欧洲,爵的等级系列比较发达,一旦官被授以俸禄,他就通过“俸禄占有”而使自己跻进爵的系列之中,像爵一样变成了支配者的竞争对手。这又反过来造成了欧洲政治结构的松散化,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体系。这种情况只是到了后来的绝对国家时期才得到改变。不过,虽然绝对国家时期的君主在反神权的口号下实现了自我扩张,努力去消除一切破坏效忠关系的因素,努力去取缔一切与之相抗衡的其他世俗权力,但是,君主并没有因此而造就出一个统一的官的等级系列,“俸禄占有”依然是一个普遍现象,为官者依然希望跻身子爵的等级系列之中去。所以,才会有大量的“卖官鬻爵”的问题出现。在大革命之前的两三个世纪里,法国的许多官职都因为买卖而成了“私有财产”,既可世袭,亦可转让。这些买官者在历史上被称作“穿袍贵族”,在三级会议中拥有特权地位,因而,正如他们的名称所表示的,官职在当时所代表的是一种身份,是跻身到爵的等级系列中的标志。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