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级关系以及等级社会中的“官”(4)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康之 张乾友 发表于:2011-03-16 13:38  点击:
【关健词】等级关系;土地关系;“官”;“役”
相矛盾的。一旦城市充分自觉到了自己的逐利本性,它就会一步步地开展对任何形式的役的否定。当然,这一否定的过程是极其艰难的,因而也是极其缓慢的,它直到近代早期才汇集成了具有实质性破坏力量的资产阶级革命。

相矛盾的。一旦城市充分自觉到了自己的逐利本性,它就会一步步地开展对任何形式的役的否定。当然,这一否定的过程是极其艰难的,因而也是极其缓慢的,它直到近代早期才汇集成了具有实质性破坏力量的资产阶级革命。正是这次革命,摧毁了等级制度,最终取消了等级关系及其役的行为。随着役的取消,在利的刺激下,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从而将人类带人了一个物质生产和经济活动空前繁荣的时代。但是,我们也发现,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取消租,尽管由于役的消失而使封建地租不复存在了,但一般意义上的租仍然广泛地存在于近代人的经济生活之中,只不过租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不再仅仅是土地经营活动中的租,而是主要以资本经营为内容的租,而且一切可以转化为资本的因素,都可以得到租的回报。更为重要的是,租与利已经重合了,一切在实质上是租的因素,都以利的形式出现了。而利的形式却改变了人,让人的“经济人”特性得以充分的张扬。
  
  三、等级社会中的“官”
  
  理清了农业社会的社会关系脉络之后,我们就可以对“官”展开具体的探讨了。因为,一切“官”都只是一定社会之中的官,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并反映了社会关系的状况。可以这样来推断,一定的社会关系必然会有相应的治理方式来对其加以调整,而社会治理过程的开展,是通过官来进行的。因而,官无论是作为官职、官位还是作为“为官”的行为而存在,都是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的综合体现。但是,由于宫是服务于社会治理活动及其过程的,这又使它具有了凌驾于一个社会的一切社会关系之上的表现形式,特别一切官都总是与一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力的功能也使官变得神秘了,让人们对官表现出一定的敬畏。不过,一旦剥除了官的外衣,还原其社会关系的性质,这种神秘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对官的认识是需要从其所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出发的。
  如前所述,农业社会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以等级关系的形式出现的,这种等级关系决定了发生在其中的行为总是以役的形式去诠释等级关系和对等级关系提供支撑力量,不仅普通百姓受到役使,而且役的普遍存在甚至把官也纳入到了其中,为官在等级关系占支配性地位的条件下也是一种役的行为,一方面,官可以役民;另一方面,为官本身又是对相应的支配者的服役。从语词来看,在早期的德语中,官员就通常被称为“仆役”(Bedi-enter),即支配者的仆役,直到绝对国家时期,官仍然被视作为“君主的仆人”(Furstendiener),这显然让为官的役务性质表露无遗。正因为为官也是一种役,所以,在农业社会的早期,几乎世界上的各个地区都出现了由为官者自己去承担做官的所有开支的情况。在西方国家,这一点甚至维持到近代社会出现的前夜(当然是在“俸禄占有”后的意义上所表现出来的官需要自己承担为官的所有费用)。在中国,也是在封建化已经走向相对成熟的时候(北魏时期),才开始出现俸禄制度。这与当时服军役需要自备武器的道理是一样的。当然,官役是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役的,在等级社会,役也是分成等级的,官役显然是一切役中的最高一等的役。这是因为,官直接地执掌权力,一旦为官者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执掌者地位,也就会把官役与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役区别开来了。
  农业社会的等级关系决定了为官不仅是一种执掌权力的活动,而且是一种执掌统治权力的活动。统治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特权,所以,为官者虽然所服行的是官役,却是一种有特权的役。或者说,为官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特权性质的役务,兼具特权与役的双重属性。作为役,为官是以依附者对支配者效忠和替支配者谋事为基本内容的,支配者拥有在所有的依附者中选择为官者的绝对权力,支配者可以选择自己的亲属为官,也可以授命自己的奴隶、家仆等为官。一般说来,当统治者这样做的时候,是不会遇到什么强力阻挠的。所以,在古希腊的雅典,我们甚至看到公民议事而奴隶为官的现象。但是,一旦人们发现了官的特权性质后,特权等级就会产生垄断为官的要求,甚至特权等级中也出现了争夺官权的斗争。所以,在封建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地区都存在过特权等级垄断了所有官位的历史阶段。在中国,只是到了隋唐时期,由于社会治理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治理内容的增多,特权等级中的人已经不敷使用了,或者说在特权等级中出现了人才匮乏的局面,才开始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从平民中去选官。但是,平民之所以能够考中而为官,也首先是因为其已经被等级文化洗净了其平民等级的观念,而且一旦为官,也就有了相应的特权,并成为特权等级的构成部分。不过,中国通过科举考试去选拔为官者的做法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它充分证明官的双重属性:“役”与“特权”的共在。
  农业社会的治理属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形态,其统治职能的实现所依靠和凭借的是统治权力,而统治权力则是由官来执掌的,统治阶级是通过官去行使权力,在行使权力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去维护其等级统治。所以,官的设立是从属于等级统治的需要的,官为“治民之器”,所服的是“官役”。但是,统治阶级所要求的统治秩序无疑是要通过官来提供的,而官为了担当起这一功能,就必须执掌权力和行使权力,因而,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就拥有了得到这种权力支持的特权。然而,在等级体系中,官的特权是相对于被治理者而言的,对于贵族,他的特权便不再有意义,或者说,官只是贵族的役,在服役的过程中同时分有了贵族的特权。所以,官的特权最终是要归结到贵族的特权那里去的。正是在这样一个等级图式中,我们看到了官既是役又有特权的二重属性。在社会的两极,所存在的则是纯粹的役和特权。也就是说,在这个社会等级系列的最底层,是广大的平民百姓,他们仅仅是被“役”的对象,所服行的是无穷无尽的劳役;相反,在这个等级系列的高层的是贵族,他们享有的是纯粹的特权。当然,贵族也是分成等级的,因而,特权也因其等级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对于较低等级的贵族来说,为了获取更大的特权,为了在贵族的阶梯上向上攀爬,也需要走为官之路,即通过为最高的贵族(王室、朝廷等)服官役而去攫取更大的特权。
  等级社会的治理体系是由两个等级系列构成的,一个是官的等级系列,另一个则是特权系列。官的系列是以官职、官衔来加以标识的,而特权系列则是借用爵位来加以标识的。在农业社会的早期,官与爵的分化尚未明显,所以,官职、官位也具有继承性。随着官与爵的分化,也就是走到了农业社会的成熟时期,一般说来,官职、官位不再具有继承的特征,而爵位则是可以继承的。根据韦伯的考察,在中国先秦的社会结构中,已经出现了官与爵的分化,而且战国时期的纷争使官的地位更显突出,产生了被韦伯称之为官僚制的官的等级系列。但是。秦统一后,爵的等级系列日益突出了出来,而官的等级系列则相应地走向衰落,因而,开始了官僚制向“家产制”的转化。正是在这(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