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既存在着因土地授予而产生的附庸,也存在着租种土地的农奴和佃领人等,甚至还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农业社会早期的奴隶这一依附形式。所以,等级关系具有多种形式和多重内容,在土地关系被纳入到了等级关系之中的情况下,也同样表现出多种形式和多重内容。可是,由于土地关系在本质上具有激发逐利动机的功能,从而也就会逐渐地削减等级关系的多种形式和多重内容,使其“齐一化”,以至于使封建结构单一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成熟形态中,租种地主的土地是最为普遍的形式,而在其后的发展中,由于自己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在数量上的增长,地租甚至转变成了仅向朝廷交纳的税赋了,从而有了与现代国家治理的某种相似性的特征。在欧洲,也有一个附庸逐渐取代农奴、佃领人和奴隶的过程,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绝对国家的出现,开始有越来越多的附庸把效忠对象从领主转到了国王那里,也出现了赋税逐渐取代地租的情况。
欧洲封建结构的变迁更为典型地反映了土地关系对等级关系的冲击。我们知道,附庸与农奴都是等级关系中的依附者,他们的不同在于,农奴所承担的是单纯的役务,即劳役;附庸则既是依附者,也是支配者,他既是上一等级的附庸,又是下一等级的领主。作为附庸,他必须承担对领主的役务,而作为领主,他却断然不可接受有辱身份的劳役。而农奴的役务则是反映在土地上的劳作中的。当然,到了中世纪的后期,农奴在土地上的劳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他的佃领地上的劳作;另一种则是在领主的自领地上的劳作。根据当时的习惯,农奴需要在领主自领地上服行通常是一周三天的劳役,然后就可以把剩余的时间用在自己的佃领地上了,但需要将佃领地上收获的一部分(通常是绝大部分)作为地租交纳给领主。
于是,我们看到,农奴的劳动本身发生了分化,分化为劳役劳动、地租劳动与逐利劳动三个部分。劳役劳动是在领主自领地上的一种不自由的劳动,直接表现为役;地租劳动与逐利劳动都是在佃领地上的劳动,其中,既生产出了作为“租”的部分,也生产出自己的“利”。从这种劳动结构来看,领主自领地成了等级关系与土地关系的结合体,农奴在这两种关系的结构中直接承担着役,而农奴的佃领地则在一定程度上与等级关系有所分离,因而,在佃领地上的劳动并不直接地表现为劳役。就此而言,领主自领地承载了等级关系,或者说对等级关系提供支持,而农奴的佃领地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做是农奴的“自留地”,虽然这一土地在名义上依然属于领主,只不过是由农奴所租种,而且要交纳地租,但是,它已经表现出某些与等级关系相疏离的迹象,并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从而使农奴有了一层非人身依附的生活内容。这就是隐藏在封建结构中的一种异质因素。因为,既然农奴佃领地上的收获包括租和利两个部分,而且租和利与劳役并存,也同时都由农奴去承载它们,那么农奴就在主观上有了一定的选择权。显然,对于作为封建结构基础和支撑力量的等级关系而言,这种选择权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而在实际上,农奴拥有它却是一个事实。而且,由于领主发现了农奴所交的租要比劳役所给予他们的更加实惠,也会因其逐利动机而选择租。这样一来,无疑促进了役的衰落。
显然,在役、租、利之间,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既然领主与农奴都会选择租并表现出逐利的要求,就必然会导致役的衰落和租的崛起。这在中世纪后期实际上演化成了一场“社会运动”。首先,在农奴这里,由于租为他的利的要求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可以满足他的逐利要求,从而使他视役为一种压迫力量,并强烈地希望加以抛弃。因而,农奴开始逃离家园而迁移到那些较为青睐租并对役的要求较低的领主庄园中去。其次,由于佃领地能够给领主带来更多而且也更稳定的收益,出现了自领地佃领化的进程,从而大大地解放了劳役,让领主可以通过租而获利,让农奴可以在租后的空间中获利,大大地促进了土地关系去等级化的进程。再次,由于城市的出现以及手工业的繁荣,有了城市与农村争夺劳动力的情况,不愿意在土地上承受劳役的人则可以到城市中去谋求生存,这更加促进了劳役的解体。事实上,13世纪后,出现了解放农奴的运动,解放后的农奴无需服行劳役,而是用交纳人头税等“代役金”去代替劳役。不仅如此,城市的兴起还促进了货币的生成和发展,在领主与农奴之间,起初是出现了代役金这一货币形式的役。后来,由于货币的通货性质能够给领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由于领主对城市中的市场依赖度日益增强,更由于领主对作为劳役与地租结果的实物产品的需求开始降低,开始更倾向于要求农奴以货币的形式完租了。因而,地租也逐渐地从实物形态转为了货币形态。我们知道,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货币天生具有平等的性质,不仅货币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交易日益频繁,而且,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性质也让人更多地关注物品的价值,而不是人们之间关系的等级性质。这样一来,等级关系受到了实质性的破坏。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发现,封建结构变迁出现丁两次转型:第一次是从役向租的转变,这一转变使土地关系首先出现了变化,即把领主的自领地转化为佃领地,从而使农奴在等级关系的框架下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性;第二次是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使经济性质和经济结构都开始有了新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货币还促进了人的平等意识的生成,尽管这个时候显然还是极其朦胧的。由于役与租都是发生在土地关系之中的,是等级关系在土地关系中的体现,所以,这两次转型也更多地表现出了土地关系的变迁。土地关系的变迁对整个封建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它发生变化,而且,这个变化也就体现在等级关系的弱化上。我们已经指出,土地关系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而等级关系则是一种政治关系,在封建结构中,它们是合为一体的。但是,由于土地关系的变迁对等级关系造成了冲击,使等级关系日益式微,并反映为整个封建结构的变迁。当然,我们也看到,虽然这两次转型促进了封建结构的变迁,却不足以对封建结构造成致命的冲击,并没有突破封建结构的框架。
真正对封建结构形成冲击的是城市的出现。我们知道,封建结构属于农业文明的范畴,然而,从欧洲的情况来看,却在农业文明中孕育出了反农业文明的因素,这就是城市。在中世纪,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农村经济的活动基本上是以租的实现为目的的,它虽然也如我们所说的那样,包含了利的追求,但是,利是隐藏在租的背后的。城市经济一出现,就表现出了不同,它直接以谋利为目的,把每一个人的活动都直接地卷入到对利的追求之中。当然,在城市兴起之初,它的逐利本性尚未得到充分自觉,与农村经济一样,它也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役,比如行会中学徒的劳役虽然与土地上的劳役有着形式上的不同,但其性质依然是一种役。不过,这种役只是城市在那个等级世界中依然留存下来的等级印记,而在本质上,对利的追逐与役的继续存在是(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