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推进: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责任(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唐君 发表于:2010-11-15 10:55  点击:
【关健词】城市拆迁 责任政府 精神构建 制度构建
1、重拾公共行政伦理的基本内容:正义和公平 公共行政的主要伦理原则是正义和公平,它也是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活动中所应维护的首要准则。通过对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关系模式的分析(上文图一),不难发现原本属于平等民事

  1、重拾公共行政伦理的基本内容:正义和公平
  公共行政的主要伦理原则是正义和公平,它也是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活动中所应维护的首要准则。通过对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关系模式的分析(上文图一),不难发现原本属于平等民事关系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由于政府部门不恰当地介入,使被拆迁人成为了行政与民事双重力量压迫下的弱势群体。然而以正义和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行政伦理观强调行政的公共性质,反对权力私有化和部门利益化,它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要求政府部门在开行政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的原则和理念。具体地说,就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行为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现实,不倾向于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因此在通过行政管理的途径配置资源、创设法规时,需要平等地对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使他们平等地成为公共行政服务的受益人。
  2、 树立全新的责任行政理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 要建构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的责任政府, 必须要树立全新的责任行政理念。
首先, 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重新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所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源于公民的让渡, 在公民让渡公共权力的那一刻, 同时还存在另外一个命题, 那就是公民将公共事务的治理义务和责任也交付给了政府。因此, 没有责任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其次, 责任行政理念要求注重政府的服务作用, 认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根据广大民众的需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城市房屋拆迁实践而言它要求政府应以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 立足于公共利益。当出现拆迁纠纷时,应以化解纠纷、提高服务质量为己任。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要从过去的“官僚”转变为“管理者”, 甚至是“服务者”, 真正做到当人民的公仆, 对人民负责。只有在这种执政为民责任行政理念的指导下, 才能使主管房屋拆迁的地方各级政府恪尽职守, 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和服务职能。
  3、 树立法治理念
  所谓“法治理念”是指在社会生活当中, 崇尚这样一种理念, 即宪法和法律有着最高的权威和效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不承认任何人、团体和组织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任何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利, 并平等地承担义务。法治理念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作为主管房屋拆迁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 也不例外, 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即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权限, 在法律许可的职权范围内, 对房屋拆迁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只有当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约束的时候, 政府才会履行政府责任, 政府公务人员才会依法办事, 政府活动才能做到高效透明, 政府责任才能切实实现。可以说, 在当代社会, 法律是政府责任实现的根本保障, 法治理念的树立和法制文化的建构对政府行政的民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规范房屋拆迁当事各方行为的重要的一环。
  (二)、制度构建——责任政府的现实保证
  1、明确厘定政府职能
  现代社会中, “政府、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构成社会治理的三大机制”[4], 各自在相对独立的领域内发挥各自的功能,履行各自的职责, 实现对社会的共同而有效的治理。到底城市拆迁过程中政府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能, 不是由政府自己能够决定的, 而是受制于特定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会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如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通过行政计划涉足到城市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住房也由政府或国有单位统一分配,不存在商品房制度;而市场经济时代, 政府的主要责任是管理,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除此之外的活动交由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调节。“但无论哪个时代, 政府虽然所承担的职能范围与内容不同, 但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 全能的政府必然不是负责任的政府,这是经过历史反复证明的结论。所以, 责任政府必然是职能界限明确的政府, 这是确定责任政府内容的基本理念”[5]。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当前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有受主观意愿影响偏离公共利益导向和损害拆迁户利益的倾向,这表明政府行为约束机制尚存在不足。建立健全用权受监督的监督制度, 构成全面的监督网络, 能够有效避免拆迁管理中政府行为偏向。监督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 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 限制行政权的无事不管, 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就城市房屋拆迁过程而言就是使政府行政权与部门利益和开发商利益脱钩, 与行政责任挂钩, 建立责任政府。从总体来说, 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来自两方面, 即政府内部监督和政府外部监督。目前从内部监督上看,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业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地和监督客体并列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这难免会削弱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另外在我国的法治传统中,外部监督出现了一些缺失。所以要建设责任政府,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修补行政监督机制的缺陷,加强监管力量,树立多层次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和权力专横。
  3、责任控制建设
  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虽然在SARS 以后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传统政府责任观对国人的影响仍相当至深。在传统政府责任观里,以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官僚制为理论基础,行政权力架构中的集权趋势一直占主导地位,形成了主体中心主义的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在宗旨上,政府极力声称服务于社会,但在实际运作中,在官僚的价值取向中,仍然以自我为中心,社会作“我”的对象是从属于我和为了“我”而存在的,政府的行政活动无非是为了官本位的存在与发展。传统政府责任观给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值得鼓舞的是近年来刮起的“行政问责”风暴是一种可贵的尝试, 它可以有效地借鉴到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点考虑:第一, 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矛盾问责的主体。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对其负责, 因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问责实施的主体并对当事官员进行问责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理性。第二,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矛盾问责制的内容。在追究官员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第三, 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矛盾问责制的程序。完善问责制的程序, 有利于提高官员问责的法律效力和法制权威, 具体而言, 就是责任的认定、问责的启动、问责的回应和问责的救济四个层面。第四, 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矛盾问责渠道畅通。问责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关系到问责的实际质量, 要使问责渠道畅通, 关键在于推行政务公开, 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 防止拆迁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 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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