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迁补偿制度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已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可以依靠市场自身发挥作用进行调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收入,系用于社会公共管理的目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进行土地
2、拆迁补偿制度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已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可以依靠市场自身发挥作用进行调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政府进行土地出让的收入,系用于社会公共管理的目的,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进行土地出让存在商业性。在土地成为市场要素的情况下,土地资源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当政府通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质上就是一种商业化的运作,这样政府就通过出让使土地的价值最大化。这种商业化的运作,要求不仅在出让土地时商业化运作,同样在收回土地时,也应当按照商业的准则处理,不能适用不同的标准,那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政府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无条件牺牲自身利益,从而实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正如政府采购不能因为其为公共管理之需,就免除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等价支付的义务,同理,政府也不能因为其为公共管理目的,而在拆迁中不按照商业原则向房屋产权人进行不公平的价值交换。
由于《拆迁条例》回避了土地使用权问题,被拆迁人利益因此被严重忽视。虽然条例规定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明显地将补偿的重点确定在房屋上,而模糊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学者认为,“区位”因素隐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即便如此,也只是作为一个与房屋面积同等的考虑因素而已。还有就具体在拆迁中该给多少补偿、如何补偿才公平合理,这些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于《拆迁条例》中缺乏关于补偿原则的具体可行的规定,开发商故意规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缺乏责任感导致的懈怠以及公民对繁杂的法律体系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些共同导致了在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似乎无法可依的状况。现在,拆迁户拿着动迁款在原动迁地址或同等地段买不到适合自己的住房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动迁房屋的补偿制度设计不合理。由此可见,现行拆迁补偿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3、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弱化
任何权利的冲突都意味着一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特定的法定义务无法得到履行,故而权利救济追求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受冲突或纠纷影响的合法权利及法定义务能够得到实现和履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法获得自身的合法权利,就意味着需要通过排除权力行使的障碍,促使冲突相对方继续履行应有的义务,以恢复其合法权利。在不能“恢复”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方式使由冲突或纠纷影响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危害得到合理补偿。
对被拆迁人来讲,救济的渠道不外乎三种,一是行政救济,二是司法救济,三是自助行为。纵观整个房屋拆迁过程,由于存在“政府失灵”,巨大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双重考验下的政府可能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公共利益的代表。又由于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便否定了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努力。在行政和司法救济无法依托时,众多的被拆迁人只得采取各种各样的自助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上访甚至是过激行为。但必须得指出各种自助行为,均不是针对拆迁纠纷而直接进行的解决措施,皆是通过曲线迂回的方式,通过寻求最有效的行政、司法制度以外的力量帮助解决,其效率也就可想而知了。总之,由于行政救济的非公正性、司法救济的不可依赖性及自助行为的非效率性,使被拆迁人权益处于弱保护状态。
4、社会公共利益的滥用
顾名思义,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利益。从受益者角度看,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某个范围内社会公众或大多数人可以普篇享受到的一种好处,以区别于个人、组织、团体、党派等非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明确规范那些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既然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公民个体又往往缺乏对“公共利益”一词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往往导致一些强势的政府部门甚或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堂而皇之地图谋并非公共利益的部门或者企业私利,即使权利人利益受损。
“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公共利益”之滥用,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构建。特别是最近几年陆续被媒体报道的一些事件,如甘肃清水株连拆迁事件、湖南嘉禾拆迁事件、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等等,从中不难发现,一旦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计划被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就披上了“公共利益”的金色光环,或者是一些政府部门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一旦纳入城市规划,也成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所到之处,公民物权往往顶礼膜拜,必须回避让路。由于政府部门享有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一些部门和房地产企业更乐于接受模糊的“公共利益”立法概念。
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责任政府的建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政府责任问题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矛盾的一个缩影,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反思我们现有的政府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负责任的政府?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加强,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强烈诉求。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它以伦理为精神支柱、以制度为承载实体,体现了责任制度与伦理意识的高度统一。
(一)、精神构建——责任政府的价值目标
制度和法律为政府行政体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健康的行政精神则是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质量的保证。当正义、公平的行政伦理观,责任行政和法治行政等基本观念充分贯彻于政府体制之中时,就会大大补充制度与法律作用的不足。此时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一切合乎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政目标,都会成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追求,公职人员就会自觉地履行职责,摒弃不合理的个人及部门利益,行政行为也就能因此而聚合行政人员的全部力量,从而使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高效率、高标准地运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