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Social Philosophies
XIANG Song-lin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s, Anhui Institution of Architecture and Industry, Hefei 230601, China)
Key words: Scottish Enlightenment; Hume; Smith; Ferguson; social philosophies; civil society
Abstract: Different from the contractualists views, Scottis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like Hume, Smith, and Ferguson believe that society is spontaneous and the unconscious consequences in terms of the origin of society.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structure, they set clear demarcation line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and re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segregation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m. They also probe into social order and stratification with emotionalist approach. In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they regard subsistence and property relation as the dominant elements and make an “four-stage” outline. In the assess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y hold a dialectical attitude toward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and point ou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ommercial society. All of the above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sources of modern sociology.
自从“社会学先于孔德”〔1〕的说法流行起来之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思想为社会学源头之说日益成为强势版本 ①。但与此同时,正如斯温杰伍德所深刻洞见到的,“人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学术成就一直有种种评价,同时始终有这样的倾向:着重突出它对哲学和经济学的贡献,而低估了它对社会学的贡献”〔2〕。鉴于此,本文拟从社会的起源、社会的结构、社会的演进与发展等社会哲学元理论的层次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思想作一研讨,以期推动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社会的起源
在近代,关于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问题的主导理论范式是社会契约论,如麦克里兰所言:“自激进宗教改革的时代,以至18世纪下半叶,社会契约的理念主导政治思想。这并不是说所有重要的政治理论都是社会契约论,而是说,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论,则若非必须将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必须对之加以抨击。”〔3〕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群体总体上就属于麦克里兰所指的后者——“对之加以抨击”者。
首先,他们对契约论之自然状态说〔4〕加以抨击。比如,休谟在《人性论》、《道德原则研究》等著作中反复强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没有间断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与“黄金时代”一样,“从来不曾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现实性”〔5〕,它描绘的只是“未被驯服的自私性”与“野蛮性”〔6〕。再比如,弗格森在《文明社会史论》的开篇就谈及了自然状态的问题,认为它违反了经验和历史事实,只是一种“臆想”,“出于为建立一个称心如意的体系打基础的欲望”〔7〕。在《道德哲学原理》中,弗格森反复强调:“绝不会有任何先于人类社会的契约”,契约“皆在社会成立后出现”〔8〕。
其次,他们对契约论之理性建构主义加以抨击。正如哈耶克所着力阐发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不是“唯理主义的建构论者”,而是“经验主义的演进论者” ②。“理性不及”是他们共有的基本信念:“我们的智能却又何等的短视,人的判断力又多么容易犯错误”〔9〕;“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它的职务”〔5〕;“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而是赋予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10〕。
按照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的说法,有关社会起源的理论可以划分为两种形态——“契约论”与“非契约论”,而后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大类:超自然主义的(如上帝创世说)与自然主义的 ③。因而从类型学看,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社会起源理论属于非契约论的自然主义,即认为社会是自生自发的,有自然的产生过程。在这方面,休谟有一句非常简洁的话语:“人诞生于家庭,但须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必须,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11〕在休谟看来,人之所以要组成社会、依赖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的软弱与其欲望需求极为不对称:“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在其他动物方面,这两个方面一般是互相补偿的”。而正是社会使人类的这些弱点得到了有效的补偿:借着协作,人类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人类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人类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取得优势,从而过上文雅而舒适的幸福生活〔5〕。不过,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人类意识到自身的缺陷、外在环境的局限进而由初级形式的结合(如家庭)到较高形式的聚合(如部落)再到组成一个社会是一个渐进而又无意识的过程,“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7〕。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这种彻底的自然主义倾向,与亚里士多德在论及“个体—家庭—社会—国家(城邦)”时给出的演进图示中所隐含的目的论取向迥然不同。(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