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网民意愿表达的非理性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网民对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情况未必很清楚,很可能因得到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而作出片面的判断,存在着非理性倾向。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在网络这个虚拟世
第二,网民意愿表达的非理性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网民对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情况未必很清楚,很可能因得到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而作出片面的判断,存在着非理性倾向。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社会正义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出现以讹传讹、网络“私刑化”等问题,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造成危害。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问题。网络传播也往往会带来信息的不对称。在现实中,网络信息失真,还可能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便利。这也有待于有关机构建立制度化的信息甄别机制,使反腐信息控制在基本属实的范围之内。
2.网络反腐的道德法律风险。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对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冲击和挑战同样不可轻视。
第一,网络反腐存在着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定权利的风险。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在监督举报的手段方式上,很难分清名誉权、隐私权的边界。网民通过揭露一些官员的财产、婚姻、消费等行为,使得反腐败工作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确实保障了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触犯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法律诉求上,就存在一个如何准确判断隐私权、名誉权的范围,以协调好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民事权利冲突的难题。事实是,网络反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诬告和诽谤侵权。可以说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也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诸方面,网民无法可依,网络信息的可靠性肯定会打折扣,给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带来隐患,甚至诬告被举报人。更有甚者,个人隐私还可能会遭遇网络暴力。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表现形式主要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4] “人肉搜索”是其直接的表现形式。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热衷于此的网民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成群结队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因此,如何区分举报失实与诽谤乃至诬告陷害,把握“合理怀疑”与尊重隐私的尺度,可能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以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网络信息传播容易泄露反腐机密。网络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特点与反腐败工作中立案调查阶段的高度保密性要求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由于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很大一部分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被举报对象有了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的机会,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举报人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境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有时容易误导网络舆论,影响到司法公正。从法律上来讲,网络提供的举报材料只是线索,还有待查证,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在网络营造的漩涡般舆情面前,强大的民意极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理性,尤其是网上一边倒的舆论,会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公正审判。比如,2010年网络上多方炒作的因受贿罪而被判刑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之女“网络救父”事件,网上舆论一度对此案存疑,认为存在官场陷害之嫌;有的网评甚至以寻求“程序正义”为由,在不顾吴艺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无限地“上纲上线”,更有人以此抨击国家整个司法体制。[5]因此,“网络反腐”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媒体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局部乃至全局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四、网络反腐的发展方向是融入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之中
当前,理论界和新闻媒体对网络反腐这一新生事物存在着一种期望值过高的非理性倾向。对此,应慎重对待。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表明,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反腐败不能仅凭义愤,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另一方面,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由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仅仅倚重于某个方面,或者依靠一两种所谓“新、奇、特”的手段、方法,是不可能发挥持久效力的,运用不当,还可能使反腐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成为破坏性力量。因此,对于网络反腐,要客观评价,正确引导。网络虚拟空间难以逾越的局限与不足,以及在检举腐败现象中所遇到的道德与法律困境也充分表明,网络反腐不可能单独成为一种模式。
从近期来看,关于网络反腐的新闻虽炒得沸沸扬扬,但与传统反腐案件相比,网络反腐案件仍属于少数。网络反腐整体上呈现出很大的偶然性。目前,对于网络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很多是有关部门和领导在网民的不懈推动下才“不得已为之”,案件的查处并非取决于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效力。此外,网络在一些大中城市普及率相当高,但在西部一些地区及贫困山区通讯手段落后,根本还无法安装网络,谈不上网络反腐。这些地区民众网络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不知网络为何物,而这些地区所存在的问题也往往更多,想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长期工程,单纯运用网络无法解决。
从长远来看,如前所述,网络反腐新渠道起因于传统反腐模式的局限,目前很多人对“网络曝光”方式的偏好,顶多也不过是一种“次优选择”。 网络监督始终只能是一种重要手段或方法,并不能越俎代庖,以致替代了法律法规、司法程序。随着反腐倡廉政体系的不断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度的不断扩大,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监督、检举、批评、上访等方式会更安全,也能提供切实证据,要比网络举报更严肃、更理性、更有实效,也更有公信力。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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