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苗族的绿色建筑往往是房屋与树木错落相间,一片建筑群的山地下方有河流淌,村寨附近有水井和土地庙,山麓低谷缓坡地带被开垦为良田,水井、土地庙和风景林是公共空间,聚居的人群集体抵御野兽的袭击,树木是与人类相依为命的生存伙伴,每一个苗寨都成了一个诗意栖居的生态空间。
二、诗意栖居的生态观念
林木蓊郁的生态环境与苗族人千百年来“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分不开,它表征了苗族人民的生态智慧和生态自觉。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包括万物同根同源、万物有灵的自然观,以及在自然观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对生态伦理、生态法制、生态禁忌、生态习俗的绿色忧思。
(一)万物同根同源、万物有灵的自然观
古代苗族人认为,凡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自然物与自然现象都是有灵魂的生命存在,如天上的日月星辰、风云雷电、雨雪霜露等,地上的土地、山川、巨石、古木、五谷、六畜、水井、道路、家门、炉灶等。不唯人有灵魂,动物、植物甚至无生物都是有灵之物。苗歌中说“山上的石头是大地之主,人只是梦境中的过客”,这就是说,苗族人并不觉得人类可以完全主宰世界,人类和其他生物物种的生命一样,是自然环境中各种自然物互动运行的产物,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些灵魂能够影响并控制客观世界中的事件、人的现世生活和来世生活。这就是古代苗族人万物有灵的信仰,它是一切原始宗教发生的基础。
黔东南的《枫木歌》这样记载说:“枫树心心生妹留/妹榜生从树心来/妹榜长大要谈情/她和水泡沫谈情/谈情谈了十二夜/妹榜生下十二蛋/宝蛋得来十二个/一十二个远古宝。”在苗族神话中,枫树蒙冤被砍伐后,从枫树心粉化出蝴蝶,请鸟孵出的十二个古宝即姜央、雷公、龙、虎、蛇、象、牛等12个兄弟。这个神话故事表明,枫树不是神造的,蝴蝶妈妈从枫树中出生,不仅是有生命的蝴蝶能够游方谈恋爱,而且没有生命的水泡也参与了生命创造的过程,因而无机物被看成是有生命的存在形式。由此,创世万物的生命之源蝴蝶妈妈——妹榜妹留成了生命之母。妹榜妹留,是苗族原始神话中创造人类的伟大母神。根据苗语的音译,妹是母亲,榜留是蝴蝶,因此,妹榜妹留即是蝴蝶妈妈的意思。在古老的苗族神话中,妹榜妹留被视为人、兽和神的共同母亲,这就是天地万物起源同“枫木”的渊源关系。古代苗族万物同根同源、万物有灵的生命神话清晰地昭示了山地民族朴素的绿色生态思想。
(二)绿色的生态伦理
古代苗族源于“万物有灵”观念之上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宗崇拜演绎成了绿色的生态伦理。绿色的生态伦理强化了人神兽同根同源的生态观念,将地球上的生命及其生活来源都视为自然的恩赐。每个苗寨的护寨枫树林,就是苗族关于万物生命同源、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文化象征符号。这种“万物有灵”观念使得人们把人生的幸与不幸都归之于自然神灵的恩赐和狂怒,因此,人们对山林、巨石、岩洞、古树等要祈祷和祭祀,由此产生了“雷神”、“风神”、“古树神”、“神山”、“神石”等神灵。夫妇多年不生育要拜巨石、岩洞、古树,小孩身体虚弱也要找岩妈或树爹拜祭。在自然崇拜中,苗族人特别崇拜枫树,牯藏节宰牛时,要用枫树压杠,祖先神灵的木鼓架也要用枫树。以苗族的支系短裙苗为例,短裙苗生活在苗岭深处,其道德观念来自对天地万物的认识以及对祖先神灵的崇拜,在他们看来,天地有眼,万物有灵,祖先有知,而且祖先的灵魂无时无刻不在活着的人的生活中。短裙苗人遵循具有朴素原始宗教观念的道德规范,提倡族人多行善不作恶,因此,在短裙苗社会里,村寨和谐,邻里和睦。在万物有灵观念的支配下,短裙苗崇拜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相信山有山的神灵,树有树的生命,在他们向山林索取生产生活资料之前,先要征得山林的同意,如果是采伐,先请巫师作仪式,通过巫师与山林之神对话,征得他们同意方能进山砍树,如果是捕鱼,也要请巫师作拜山拜河仪式,获得同意之后才能行事。故而,在短裙苗生活的地域,处处是青山绿水,是人类疲惫的心灵得以栖息的家园。
(三)绿色的生态制度
千百年来,栖居在贵州高原的苗族人基于万物同源的自然观形成了一整套独特而完整的社会组织制度——鼓社制、议榔制,以及严厉的护林法规——习惯法。
苗族鼓社是由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后代结合起来的群体,同一鼓社的成员,都是同一血缘的亲属关系。鼓社除具有军事、调整婚姻关系和内外关系,以及相互援助和保护等基本职能之外,还组织和发展生产(包括农业、林业狩猎和饲养牲畜等),而领导共同保护鼓山林及村寨环境、管理耕种公田,修建鼓社庙和组织祭鼓节等也是其最基本的几项功能。鼓头由每届鼓社节的本鼓社男性成年成员选举产生,总理全鼓社的共公事务,一般不连任。
议榔,苗语称Gheud Hangb(构榔),是由不同宗族家庭组成的、完全以村寨和地域为基础的地域性组织,它突破了血缘关系的纽带。议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榔大会,由榔头或德高望重的理老主持,其任务是讨论有关大事,制定榔规榔约。
榔规榔约是一种民间法律。苗族社区主要通过榔规榔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议榔制定的榔规榔约,俗称民族习惯法,它是苗疆社区内的准法律。习惯法由各村寨的理老、寨老制订,并凿石埋岩为证。由于苗族在历史上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所以议榔款约多以口头形式流传,一代代传递和完善。苗族的各级社会组织以信仰为中心形成了一整套生态维护管理的制度,如咸丰五年(1855)兴义县绿荫村的乡规民约记载:“窃思天地之钟灵,诞生贤哲山川之毓秀,代产英豪,是以维岳降神,赖此林域之气所郁结而成也。然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必赖乎地灵。以此之故,众寨公议,近来因屋后丙山牧放牲畜,苗木因之濯濯,掀开石厂,巍石遂成嶙峋,举目四顾,不甚叹惜。于是,齐集与岑姓面议,办钱十千榀,与众人记为世代×后培植树木。禁止开挖,庶几龙脉丰满人物咸×。倘有不遵,开山破石,罚钱一千二百文;牧牛割草,罚钱六百文,勿谓言之不先矣。”①
自苗族村民中出现掌握汉文化的文人之后,历史上就有了不少用汉文记录榔规榔约的木牌和石碑。特别是自明清以来,贵州天柱苗族民间社会有许多约定俗成的榔规榔约,人们将其刻诸石碑上,以此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行为。天柱民间禁碑的内容十分丰富,大体包括农牧渔业生产禁碑、生态环境禁碑、维护商贸活动与航运秩序禁碑、调解纠纷与维护村寨治安禁碑、保护公共财产禁碑和风水坟山禁碑六个方面。如《永世恩功》碑载:“故栽者培之,郁乎苍苍,而千峰叠嶂罗列于前,不使斧斤伐于其后,永为保护。”许多山林正是在村民的共同保护之下才得以荫蔽成林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