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根据行政生态学的一般要求,它也应该研究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以追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为研究目的。但是,已有研究成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约翰高斯和弗雷得里格斯在有关行政生态定义中已
显然,根据行政生态学的一般要求,它也应该研究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以追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为研究目的。但是,已有研究成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约翰·高斯和弗雷得·里格斯在有关行政生态定义中已经提及到自然因素,但他们都没有将之作为行政生态环境因素给予重点考察。正如我国学者唐兴霖所言,弗雷得·里格斯虽然列举了五种行政生态环境因素,但“还有一些基本因素,甚至比这种五种因素更重要的因素被他遗忘了。比如,自然环境对行政造成的影响,自然灾害对行政的冲击,等等”。事实上,王沪宁也意识到这一点,他较早就说过:“在行政系统涉及生物圈与自然环境的范围内,行政生态学也应对这两个因素加以探讨”。所以,我们也认为,就其实质而言,今天我们提倡的环境友好型政府理念就是反映政府系统或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关系,它必然蕴涵在行政生态学的理念和目标之中。因为,行政生态学所强调的行政生态环境也应当包括自然环境,行政生态学也应该以追求政府系统与自然环境友好为最终目的。而且,政府行政系统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谐和友好也同政府行政系统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谐和友好存在着不可分离的互为中介与交互作用的关系。
七、“生态行政”、“绿色行政”、“环境行政”理念:体现“环境友好型政府”的理论形态
“生态行政”或“生态行政学”是在近些年来才开始被提及并加以明确的新概念或新学科。一般认为,它是指政府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目标,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学。2004年,我国学者高小平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行政管理》一文中最早专门提出和研究这一概念,它不应该等同于“行政生态”或“行政生态学”。王沪宁在1989年就指出:“行政生态学,不是指对自然环境的行政管理或环境保护之行政。此可设生态行政学来专门研讨”。高小平亦认为:“‘行政生态学’是一门有60多年历史的学科,是以研究行政管理外部制度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学科,其研究的是‘行政生态’,而不是‘生态行政’”,笔者也在2005年撰写专文阐述生态行政学与行政生态学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绿色行政”是在21世纪初被明确提出和研究的概念,目前,我国以此为篇名的著述还比较少见。但已存在两种内涵定位略有不同的研究方向:一是比较狭义的环境管理标准以及法治理念。认为它“是ISO14001的概念性称号,是按照现代行政法治要求的新的行政观,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减少人类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在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的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标准的总称”。二是相对广义的环境行政行为。即认为“‘绿色行政’就是对环境友好的行政。绿色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对保护资源、环境,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有利的活动,而不是对保护资源、环境,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不利甚至是有害的活动”。
“环境行政”概念提出得相对较早,在我国大约有20多年研究历史,以此为篇名的文献也相对较多,目前大约有400多篇论文发表。但是,绝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立足于行政法学的视野,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探讨环境行政的诉讼、复议、处罚、赔偿、合同、奖励、指导、命令、听证、程序法、自由载量权、管理体制、公众参与等问题。它们基本上都是将环境行政看作是政府环境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环境行政就是环境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因而,针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还主要运用于比较狭义的内涵定位和局限于比较单一的学科视角。
显然,“生态行政”、“绿色行政”和“环境行政”概念研究现状有不同,内涵定位也有差异和存在歧义,但它们的根本理念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在本质上都可称之为“环境友好型行政”的理论。正如“服务行政”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一样,我们可以“将服务行政模式定义为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形态,相应地,服务型政府是服务行政模式的实践形态”。我们也可以将“生态行政”、“绿色行政”和“环境行政”研究成果看作是“环境友好型政府”的理论形态或理论基础,而将“环境友好型政府”视作是“生态行政”、“绿色行政”和“环境行政”的实践形态或实践目标。
八、“绿色政府”、“生态型政府”理念:属于“环境友好型政府”的同一概念
“绿色政府”是在21世纪初才开始逐渐被提及和使用的概念,目前以此为篇名的研究成果还较少,且大多数是研究所谓“绿色政府采购”问题。2005年,我国学者王习元等发表了《我国绿色政府模式研究》的论文,比较集中地介绍了“绿色政府”概念。他们认为,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研究和建设绿色政府,美国于1998年和2000年曾分别颁布过“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和“通过环境管理中的领导来绿化政府”的行政命令;加拿大在1990年就颁布过《加拿大绿色政府计划》,可持续发展专员Jo—hanne Gelinas于1995年发表了《绿色政府指南》等。而在我国,绿色政府还是一个比较新型和模糊的概念,系统建设绿色政府的工作尚未开展,理论研究基本没有开始。于是,他们提出了构建我国绿色政府体系的设想,即:一方面,建设绿色政府文化,引导政府行为绿色化;另一方面,建立绿色政府考核体系,用以考核、监督政府绿色行为。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所谓“绿色政府”就是生态政府或生态型政府、环境友好型政府。
我国的“生态型政府”或“生态政府”概念大约是在熊小青、朱昌彻的《建立红三角生态政府的一点思考》以及高小平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行政管理》等文章中首先出现的,但他们当时并没有就这一概念作专门的系统阐述。笔者在2006年发表《“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专门讨论了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和基本特征。此后又从当代政府范式转型和实现生态善治目标等角度发表了有关政府生态服务、政府生态责任、政府生态法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以及生态型构建与生态NGO发展、生态市场培育、生态企业成长、生态公民养成的互动关系、全球环境治理中的生态型政府构建等方面的系列论文。同时,高小平于2007年出版了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地论述生态行政学的专著《政府生态管理》。近些年来,刘祖云等学者就生态型政府的提出、构建路径和研究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列的专门探讨。必须承认,这些成果已经逐步地拓展和深化了对“生态型政府”的研究。而在笔者看来,“生态型政府”和“环境友好型政府”基本上属于同义语或同一概念,因此,它们之间的研究成果应当具有直接转换和相互参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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