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我国行政案件在起诉后,被相对人申请撤回的比率始终处于30%以上,1997年撤诉比率最高,达57.3%。尽管这些撤诉并不完全是调解的结果,并且上述数据只是一个概率论意义上的依据。但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我国行政案件在起诉后,被相对人申请撤回的比率始终处于30%以上,1997年撤诉比率最高,达57.3%。尽管这些撤诉并不完全是调解的结果,并且上述数据只是一个概率论意义上的依据。但是,熟知中国行政审判实践的人自然能够体会因调解而撤诉的案件必然在其中占据多数——在这些撤诉案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法院积极有效的“协调”,满足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即在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告允诺给予原告某种利益后,由法院动员原告而撤诉的。这虽然体现不出是由于调解而结案,但实质上正是通过法院的调解而平息了纠纷。此外,尽管如此之高的撤诉率备受争议,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以撤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其上诉率、申诉率均大大低于以判决结案的行政案件。
(二)正确对待行政诉讼调解的不同认识
基于境内外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行政诉讼调解的运行状况和效果难免良莠不齐。学术界对于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引入,不乏批评之声。学者们的这些批评有的是对实务的体察,需要认真对待,但有的则是缺乏证据的臆测。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我们既不能仅根据价值判断和逻辑推论评价诉讼调解的合理性,也不能因其存在缺陷和不足就轻易加以否定,而只能依据其实际效果和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和比较,进行合理的制度建构。其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质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取消这一制度则是对处分权的剥夺;其二,行政诉讼调解运行实践中的失范现象本质是公权力的乱作为,是与当事人处分权无关的另外一个问题,对此应加强对公权力的监控制度而不是径直取消调解。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行政诉讼功能认识应当放在公民与国家,行政与司法,国家进步与法治协调发展的大框架下来考察。因为一个国家有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质量的高低是一个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水准的体现。事实上,即便没有调解制度,公权力的乱作为现象依然可能存在。
(三)涉农行政诉讼的合理调解
在涉农纠纷的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官可以通过积极的沟通与协调使双方当事人主动纠错,农民与行政主体的症结可以在心平气和的环境中打开,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止争息诉、提高司法效率、解约司法成本。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调解还可以通过缓和矛盾,有效避免一些涉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诚然,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更加成熟的理论作为支撑,应当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设定科学的调解制度程序,设定合理的调解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方式,并赋予其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力。
五、总结
本文仅就涉农纠纷的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层面,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引入调解制度的客观可行性与必要性。在这里,只是选择了涉农行政诉讼这样一个微观的视角,探讨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与必然性。我国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还任重道远,但是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趋势。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5).
[2]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杨建顺.行政强制中的和解——三环家具城案的启示[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4]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杨海坤.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讨[J].法学论坛,2008(3).
[6]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7]薛刚凌.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弗里德赫尔穆?胡芬德.行政诉讼法[M].莫光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日]南博方.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J].杨建顺,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1).
[10]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J].法学,2007(11).
[11]张淑芳.行政诉讼和饥饿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2004(3).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