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方式的优化 行政程序的工作方式是行政主体在程序活动中和相对人的交涉机制,是实现行政为民宗旨的重要工具,也是行政程序优劣的最直观表现,故也是程序优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优化工作方式有很大的空间,在
(五)工作方式的优化
行政程序的工作方式是行政主体在程序活动中和相对人的交涉机制,是实现行政为民宗旨的重要工具,也是行政程序优劣的最直观表现,故也是程序优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优化工作方式有很大的空间,在程序活动中,至少有以下工作方式内容值得优化改进:
1.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的工作方式。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办理事项所涉及的步骤依据、时限、材料等全部信息一次性告知相对人。从立法规定来看,目前一次性告知方式主要只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运用,而在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公开等广阔的程序领域中尚未成为法定要求,这在实践中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许多不便。今后凡涉及相对人的办事程序都应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形成行政程序中工作方式的优化。
2.完善合理回应的工作方式。合理回应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中提出的主张给予适当的反馈说明,包括及时答复相对人的要求、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等。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回应性是民主自身正当性的理由。[20]通过对相对人意见的合理回应,表明相对人的意见经过了行政主体的认真对待和慎重考虑,其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中受到了充分的尊重。目前合理回应的工作方式仅局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中说明执法依据,而对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程序中不采纳相对人主张的却没有说明理由的要求;且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否回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选择,而非刚性的义务要求。对此,应当在工作方式的优化中加以改进。
3.加强协商合意的工作方式。协商合意是私法契约精神在公法领域的延伸,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就程序结果的形成或执行达成一定的合意。相比传统的命令服从的方式,协商合意使行政程序的结果建立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共同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减少了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提高了相对人对程序结果的认同和信服程度。为此,程序工作方式的优化还应加强协商合意的方式以弥补单一命令服从方式的局限。例如,在给付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可以和相对人就给付的方式、内容等进行合意,使程序结果尽量符合相对人的意愿;即便在命令色彩较浓的秩序行政程序中,双方同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对相对人损害较小或更方便的义务履行方式。如《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协议执行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协商合意方式,值得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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