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的时效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绝非是一种简单的时间刻度和冷漠的预示后果,而应当是承载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对人民群众情感、体现是否方便公民、关心百姓疾苦的制度。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1.对行政主体要强调服务行政意识和责任行政意识,对其程序时效应从严规定。其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则要设定及时、高效的期限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职责,尽快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除严格要求行政主体遵守最低限度的法定时效外,还要进一步大力倡导其在时效规定期限内,根据相对人的需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及时处置或提前办结事项,在第一时间及时回应其诉求,解决其困难,减轻其负担,不得人为地拖延到时效的最后期限。
2.对于行政相对人,除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紧急情况外,时效制度的优化要切实考虑相对人的履行能力和实际困难,适当从宽规定。如对于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时效和申请行政救济的时效,要给予充分的期限,以方便其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再如,相对人履行义务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主张权利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机会。
3.时效制度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应作平等规定。法律是最应该讲公平公正的,失去公平公正,法律就失去其内在品质。[15]如在同一程序类型中,不能只对相对人设定时限而不对行政主体设定时限,或者只对相对人规定违反时效的法律责任后果而不对行政主体规定违反时效的法律责任后果。此外,对时效的计算也要平等,如时效起点与终点的计算方式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应当一致等。
(三)减少程序成本的优化
节约成本既是相对人对程序优化的经济价值取向,也是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客观要求。对此,可重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优化: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事实简单、法律依据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事项,适用简易程序是减少相对人成本的重要方法。我国目前在行政管理领域已建立了简易行政程序,但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主要还局限于行政处罚中,只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极少数法律规定了简易程序或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且适用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服务于民、方便相对人的要求,还应考虑在各类行政管理领域特别是授益行政领域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裁决等领域都可以建立并实施行政简易程序,并以相对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改进、优化简易行政程序的适用条件,为相对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在具体实施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由相对人来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而不必在条件上进行过多过严的限制。
2.确立灵活、便民的管辖规则。管辖规则决定着相对人参加行政程序的空间距离,关系到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耗费。确立灵活、便民的程序管辖规则有利于降低相对人的参加行政程序的成本。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中管辖有些只方便了管理部门自身,尚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成本耗费,导致相对人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负担。其突出表现是要求相对人到其所在地之外的行政区域办理事务,这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领域均十分普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只能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就是导致“江苏商户变更执照登记往返11次” [16]的程序病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曾使一些相对人在跨地域罚单中“来回的车马费比罚款还要高出好多倍” [17]。针对这类程序上的管辖弊端,优化行政程序时应基于方便相对人的立场来确立规则,如实行就近管辖,允许相对人不受管辖区域的限制,自主选择在就近方便的区域办理事务。2012年公安部试点的“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缴罚款”和“机动车证检年审属地管理”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18],值得推广和运用。
3.建立和实行电子行政程序。电子行政程序是指政府运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行政程序进行优化重组,实现程序的在线启动、在线处理、在线进度反馈和在线结果告知,如网上审批、网上缴纳罚款、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电子行政程序的运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相对人的程序成本,这体现为:其一,电子行政程序可以降低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成本。对于相对人来讲,办理行政程序需要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环节、何时能得到结果等信息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掌握。而电子行政程序通过总服务台对程序业务进行分析后,将所需的全部材料、环节、处理进度等信息全部、及时地反馈给相对人,并对相对人提供在线的帮助,从而大幅度降低了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成本。其二,电子行政程序依靠自动化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的支持,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相对人可以同时在任何地点通过接入网络进入行政程序,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全天候的服务。由此,建立和采用电子行政程序是程序成本优化的一个有效手段。
(四)程序规范的优化
程序规范决定了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水平,也是行政程序优化的重要内容。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国家层面行政程序立法的阙如,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大量的地方性立法、部门立法和特别行政行为法中,呈现出地方化、部门化、行为类型化的分散立法局面。但此种分散式立法所建构的程序规范仅仅适用于某一地方、某个部门或特定的行政行为,其他没有建立程序规范的领域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不同程序规范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联系,规范重叠和规范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19]这既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也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平等性、统一性要求不完全适应。对此,程序规范优化的首要要求就是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规则,为相对人权利提供统一的程序保障。
2.使正当程序原则落实成为各类行政程序中的具体规范。正当程序是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基本程序规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当说,随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正当程序已在许多程序规范中得到落实,但也有一些规范上的空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公安行政机关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六个月至二年的收容教育,属于严重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然而立法中却未作听证程序的要求。这类情形在程序规范的优化中就是需要加以改善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