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道”与法之“理”的由来(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费小兵 发表于:2010-10-15 00:10  点击:
【关健词】法;道;理;法律文化;法律理想图景
(二)与赵明先生等商榷:从逻各斯向道的转化 整全恢复老子原典思想,不得不直面赵明、邓晓芒等先生的拷问,即:我们要对道家哲学进行现代个体性精神的改造。而笔者认为对道家哲学的误解非他肇始,而是由来已久,即近

  (二)与赵明先生等商榷:从逻各斯向道的转化
  整全恢复老子“原典”思想,不得不直面赵明、邓晓芒等先生的拷问,即:我们要对道家哲学进行现代个体性精神的改造。而笔者认为对道家哲学的误解非他肇始,而是由来已久,即近代以来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下的西方人对中国之“道”、“理”从一开始就存有误解。
  赵明认为:逻辑精神从根本上是与“道”无缘的;而逻各斯精神在苏格拉底不逃亡而遵守法律的事件中体现为守法的象征精神:只有在“逻各斯”的语境中,法律才能超越任何个人的欲望和意见而获得抽象的普遍性规定并被普遍遵守(这就是法治精神);由于逻各斯精神的发达,西方才有了语言本体论,于是才有不同于政治话语的独立的法律语言系统;而中国的“道”却体现了“变”,老子对“道”是抱着类似于艺术鉴赏的好玩的态度,对“常道”、“常名”的立场和态度是审美的,并非什么“求真”意志的发扬,所以老子的道是反理性的;与之相关,中国传统法律语言不是独立的,所以导致易受伦理、政治的干预的文化传统,因而“逻各斯”的语言自觉精神的缺失,是中国走向专制而非法治的传统所致。邓晓芒亦认为:“道”与古希腊的“逻各斯”恰好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思路;而中国道家的反逻辑倾向使得中国没有把“名”(概念)作为独立的主体,从而以思维为主导的精神性、主体性、独立自由性的生存论冲动缺失,所以才导致专制的发达;而老子、道家的自然仅指“自然而然”,是忽略个体自由、精神性的自然。
  他们的话语中对中国传统文化有深刻的洞见,又显示了严密的逻辑力量,但他们对传统文化词汇的某些认识存在误解。理由除前述一二部分之外,另有如下。
  首先,赵明认为逻各斯精神或法治精神在苏格拉底不逃亡而遵守法律的事件中体现为守法的象征精神。笔者反问:提出“法治”概念的亚里士多德在面对审判时却逃跑,难道他没有遵循他提出的“法治”精神吗?难道不能反过来说:对不良的法律的违抗,恰恰是遵循法治精神,他的逃跑也是基于一种理性精神和对法治的尊重?所以仅从形式逻辑(或逻

各斯精神)推论,是得不出“逃跑与否”何者合于法治精神的。
  其次,回顾柏拉图“理念论”,是在苏格拉底去世背景下诞生的。苏格拉底临死前告诉大家.他不怕死,因为他通过“追忆”论证证明:人先天灵魂是存有的;而这个先天存有的灵魂是不朽的,后天的事物仅是感性的存有,这些感性事物只是灵魂这不朽事物的不完善的模仿。而“灵魂”被柏拉图转化为“理念”一词,灵魂一词在古希腊叫做nous,“理念”(或理性)一词也可叫做nous;柏拉图认为这种“单一”不拥有感性的杂多,所以这个灵魂被柏拉图“定义”——实乃微妙地“转化”为“理念”——但他却忽略了灵魂是客观存在,理念是思维对象,两者有“实”与“虚”之区别。而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更强调“形式”,即强调“单一性”这种灵魂的“属性”而非灵魂“本身”,而“形式”只能靠“逻辑思维”去把握——而这“形式”代表的理念已经是“思维”中的理念,离开了理念所代表的灵魂那个“实在”本身。亚里士多德关注“形式”并建立起形式逻辑和知识论。后世西方越走越远,关注“逻辑”及其逻各斯精神甚于那个“实在”的灵魂(nous)本身,并忘却了苏格拉底的告诫:“智慧的人是懂得自己无知的人。”苏格拉底恰是反对偏执崇尚知识论的。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以忽视存在的“形式逻辑”式理性影响了西方(及其法律思维)两千年,则中国以偏离了老子“逻辑”与“直观”统一之道精神的“直觉”影响了中国(及其法律思维)两千年,各自的偏颇导致各自的问题。那么通过符号学的沟通,回到整全的“精神”这个共同的“实在”本身,中国的老子(道家)哲学精神就得以和希腊苏格拉底精神达到理解和沟通,并通过这“返回”实现各自后世“瘸腿”的弥补,回归整全而不偏执的智慧(及其法律精神)。
  最后,道家老子对“常道”的立场和态度绝不仅如赵明先生所言是审美的。“以道观之”即“旁观”的确有逍遥、审美的意味,但“常道”恰是老子追求之一,并要以之来批判当时堕落、悲惨的战乱时代之无道现象。“常道”在老子看来是人无法用逻辑语言、感性或知性来把握、看见的,只能通过精神冷静“直观”才能“看见”,所以“常道”是不能用逻辑思维去命名的。这“直观”能够旁观自我的优缺点,恰有一种非任性的、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自由精神。nous精神充满了向外的冲动,“常道”却需向内的直观;但两者都是对精神本身的自由性的描述。
  因此,仅需拨开后世对老子本来面目的遮蔽,就可恢复道之“精神性”、“主体性”的生存论冲动,就足以使中国哲学的根内生出新的利于全人类的东西,而无需(如邓晓芒先生所言)给道家添加某种“本质”意义上的“自然”含义而成为新道家。所以,我认为赵明等先生能够深刻发现西方文化及其法文化的哲学根源,以及中国非逻辑精神发达而导致专制文化的哲学原因,但却不能对“现代性”及其法治问题提供真正的答案。
  
  (三)超越逻各斯的法之道与法之理
  在传统中国,不可回避专制精神确与某种偏颇的直觉精神相关。中国要自我超越,必须深入反思、接纳法治精神及其逻辑精神。但西方尤其是近代发达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却易导致对自我思维的无限崇拜或偏执。西方要真正自我反思,也需以直观智慧限制这种“我执”的无限崇拜,才能防止盲目的自信、妄想与极端。
  因此,无论片面追求西方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精神,或片面追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直观精神,都是瘸腿发展,是真正的法治的拦路虎。因而,法应被“普遍遵守”,而“普遍遵守”源于“良法”,“良法”需要“直观与逻辑的统一”的智慧方可产生,而“直观与逻辑的统一”的智慧恰是道的智慧——所以“从逻各斯向道的转化”方能开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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