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说“事事物物皆有定理”,“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人人皆禀天地之理以为性,皆受天地之气以为形”。可见“理”虽可把握,却是抽象的,唯有“心”才能把握、明白事物之“理”。
这“心”乃是关键,即“人心为万物之体,只有以心为体,才能视天下万物为我,才能‘合天心’。”此“心”实乃人之神明,而“心”通过自我和万物的阴阳之“气”推行、渐化、运转而显现出来的乃“性”,“性”内含的就是“理”。而修“心”的过程就是无私欲之蔽而“天理”显现于“心”,并通过实践显现于“性”的过程。
宋明理学以《易》为经典,以“太极”为贯穿心、理、性、气的背景世界,朱熹曰:“夫太极动而二气形,二气形而万化生。人与物俱本乎此,则是其所谓同者;而二气五行,絪缊交感,万变不齐,则是其所谓异者。同者,其理也;异者,其气也。”道家亦以《易》为本家经典,连接道家与儒家的经典是《易》,则“太极”是儒家与道家共有之哲学术语。春秋战国时“太一”被称为“道”。可见“道”与“太一”就有不可分的关联。那么“太极”与道家的“道”是何关系呢?与之相关,“道”与“理”是何关系?“道”确是“太极”(或“太一”)吗?
笔者认为“道”与“太一”有区别。“道生一”,表明在老子看来,一切都由道所生,那“太极”(或“太一”)也由“道”所生。由于道本身“不可说”,所以当找“道”或说出“道”时说出的却只能是“有”或“一”——这个“有”其实也是“太虚”,即是“理”,所以“理”才等同于“太一”。可见,“道”比“理”更具有形而上、更抽象之意味,是更高的规定者,规定后者“理”的精神价值诉求。万物同者其理也,即“理”是万物共同具有之理,只是不同事物之“气质”不同,理之表现不同而已。但事物之“理”可言说。
当然,“理”观念虽集大成于宋明理学,但从今之普遍涵义来看,两者之间却无必然联系;或者说,只要抓住宋明理学之“理”与今日普通义相通处即“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那样做的道理或根据”。就不必把宋明理学那一套复杂的理论运用来束缚它。
在此,“理”与“道”展现了内涵差异:“道”是不可言说的、与事物不分离的,“理”却更可把握、可规定、可清晰表达。于是,可言说之“理”就和事物分离开来,而成为事物的规定性。而“道”是不能与事物本身区别开来的,它就存在于事物本身,为了理解、言说方便,它可分离出事物之“理”,但它本身是与事物实际共在的——无物存在,无“道”显现。
综上,“太一”、“道”与“理”的关系是:“道”生“理”(等同于“太一”);或者说,“道”是自在存在的,它自有其“理”;“理”是人心琢磨出来的,是主观对客观的把握,是人的知性可认识的,是“道”的显现;“道”和“理”是宇宙本源的不同层次表达,相对而言,“道”更抽象,“理”更可把握,“道”更显形而上,“理”更显形而下。
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文化根基的方向:从“逻各斯”向“道”的转化
(一)老子之后:逻辑与直观统一精神的遮蔽
先秦道家、儒家其确有用“道”来规范君王或限制君王的意涵,但先秦老子之“道”的真精神(及其逻辑与直观统一之精神)被后人完全遮蔽,亦是事实。
尤其在汉武帝一尊儒术后,当权者把“天子”变为“天”的代言人,道不再具有超越天的地位;反之,“道”成为后世君王政权表象上的“合道性根据”。董仲舒广纳百家之长,其“春秋决狱”仅注重直观精神,不注重逻辑精神,主张以经义决断案件,而不重法律条文。由于没有逻辑精神支撑的“法律条文”固化的道,专制政治得以在实践中把“以道来规范君王”的思想转化为“君王代表天道”的思想而成为专制政治的帮凶,使自由无处不受专制钳制。所以这没有逻辑精神支撑的“形象思维”使得先秦“直观”精神渐转化为“直觉”,甚而退化为“感觉”,存在于“春秋决狱”体现的司法实践中,并代代潜移默化,实现了外感觉“直觉”精神的主宰,因此传统中国仅有关注“直觉”的“瘸腿”正义,并成为法律实践的主流。这的确符合了黑格尔尖刻的评论:“(中国的)帝王治理一切,只有他始与天相关联。”由于对天子的崇拜,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奴隶,精神的主体性(或个体性)因此在实体性前面受到压制。
所以在老子之后的中国传统主流学术,正如邓晓芒所认为,的确相对不注重逻辑精神的发扬,使“道”这一范畴在后世具有某种反语言学的误解。赵明也认为:“逻辑精神从根本上讲是与‘道’无缘的。……中国哲学传统的确不具有‘思辨哲学’的精神和气质。”但这不能说先秦尤其是老子之“道”原本没有对逻辑、直观的平衡重视。我们需要把先秦之“道”尤其是《老子》中道的真意涵、真精神展现出来,不仅为了恢复“传统”记忆,更是为了面向未来——中国(及其法学)向何处去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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