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形式结构的技术评估 法的形式结构是指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形 式要件按照其内在规律要求,作出合理、科学的排 列、组合和联结的形式。[7】∽284一个完备的法的 形式结构或者讲规范的法的结构究竟包括哪些内
二、法的形式结构的技术评估 法的形式结构是指“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形
式要件按照其内在规律要求,作出合理、科学的排
列、组合和联结的形式。”[7】∽284’一个完备的法的 形式结构或者讲规范的法的结构究竟包括哪些内 容?
周旺生教授对法的结构进行总体考察,他认
为:“现代成文法的结构通常包括三方面要件:一 是法的名称。二是法的内容,其中包括规范性内 容与非规范性内容。⋯⋯三是表现法的内容的符 号。其中主要包括名称下方的括号,目录,总则, 分则,附则,各部分的标题,序言,卷、编、章、节、 条、款、项、目,有关人员的签署,附录和语言文 字。”[8】(啊㈣按照法的形式结构与实质结构的划 分,则他所讲的第一与第三方面的要件属于法的 形式结构的要件,第二方面的要件属于法的实质 要件。侯淑雯认为法的形式结构或外部结构主要 包括:法的名称、序言、本文、附则‘6】∽236—240)。李 培传认为法的形式结构应包括:(1)法的名称, (2)法律、法规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公布、施 行日期,(3)法律序言、目录和附件(附录);(4)法 律正文‘7】‘E 284。3¨)。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为例,法的规范性的形式结构应包括:l、法的 名称;2、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通过、公布与施行 的日期;3、目录;4、正文;5、附录。
(一)法的名称 法的名称是人们了解与认识法的外部“称谓”。规范化的法的名称一般应具备一定的基本要素,即它能够反映法的调整对象及内容、适用范
围以及它的效力等级。解决好法的名称问题,是 对立法者的基本技术要求。
我国现行法的名称尚不统一,也没有一部法 律对其进行统一规范。但一些行政法规与地方性 法规对法的名称作出了规定,如国务院制定《规章
制定条例》第6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 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程》也对地 方性法规的名称作了规范。
周旺生建议我国应统一法的名称,将我国法 的名称归结为九种,它们是宪法、基本法、法、法 规、规章、授权规定、条例、变动案、实施细 则‘8】(邮38—340)。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一可以简 便与统一法的名称,二是容易辨别法的效力等 级。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公布与施 行日期
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的制定机关,不 仅体现法律、法规制定的合法性与严肃性,还能够 让人们能够判断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及其效力等级;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的通 过日期,具有宣示作用,说明法案经过了立法程 序,实现了质的转变,成为了人们一体遵循的法; 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的公布日期,是为了 让社会主体知晓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为自己确 定行为的准则;立法者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法的施 行日期,是法的正式生效的标志,向社会主体表明 该项法律、法规开始生效,发挥其规范调整作用。
一般地,立法机关将“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和通过、公布与施行日期”置于法的名称下方,字 号小于法的名称,通常用一句话来表述。如《立法 法》中就有这样的表述:“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法律序言 序言是法的正文前一段叙述性或论述性文
字。序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明确表明“序 言”字样,如中国宪法的序言;一种是没有明确表 明序言字样,但在法的正文前也有这样一段叙述
性或论述性文字。 应该说,法律序言在我国法规范性文件中出
现较少,除宪法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其他部门法没有序言。从我国现有法的序言来
看,一般是阐明法律产生的深刻历史背景、确定其
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在国家法律制度 中的地位等。“序言高度概括、集中而准确地反映 了立法宗旨、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立法的目的、 任务。”【7】‘R305)
(四)法律目录 法律目录一般限于篇幅较长的法规范性文
件,一般见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 法律以下的法规范性文件基本上不设置目录。设 置法律目录:一是便于对法的整体结构、基本内容 等有所了解与掌握;二是便于人们在使用法律时 查找。如我国刑法,结构庞大,设有第一编、第二 编,总则、分则、附则;条文数量最多,共有IO章,
37节,452条。在法的正文前设置目录就有必要。 法律条文数量少,不必要设置法律目录。
(五)法律正文 法律正文是法的主体部分,也是法的内容部
分,即具体规定法的实体内容。一般基本结构是 由总则、分则组成,总则、分则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是明示的,如《刑法》、《合同法》;但一些法律则没 有明确规定是“总则”、“分则”,有些明确“总则”、 如《立法法》,但不明确“分则。”
法的总则是整个法的纲领和事关法的全局的 内容的综合。一般包括这样的内容:立法目的、立 法根据、法的原则、法的效力、法的适用。但有的 法的总则只是包括上面的一部分内容,以《立法 法》为例,在总则中,第一条表明法的立法目的、立 法根据;第二条表明法的适用范围;第三、第四、第 五、第六条表明法的原则。
法的分则是与法的总则相对应的,使法的总 则内容具体化的条文的总称,“它是法结构中实现 立法意图的实体性内容,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 最直接、最主要的根据和内容,是所有的法必具有
组成部分。”16】(只冽
尽管法的总则与法的分则是法的正文的内 容,但多通过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卷在我 国现行法律中尚未使用,还没有一部单行法或法 典其法条数量多到需要用卷来加以规范。编在一
些法典中或篇幅较长的法律中加以使用。章、节、 条、款、项、目是逐级细化的结构,在我国法律、法 规中较为常见,其使用应遵守一定的立法技术规 则,如章下面可设节,也可以视条文数量不设节, 直接设条,如《立法法》第二章与第四章都设了节, 但第三章、第五章都没有设节,直接设条。一般来 说,在法律正文中,章、节、条、款、项、目的设置要 统一、要协调。(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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