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几年开展的立法后评估、立法回头看,
基本围绕五个方面的内容来进行:“一是看法规是 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抓住了社会经济 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 是看法规是否克服了部门利益倾向,有审批项目 的,审批权限执行的如何?三是看法规所规范的 内容与实施前相比取得了哪些成效;四是看法规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章节条款的设置、文字表 述是否合理、可行;五是看所立法的法规执法成本 是否合理。”【u因此,对立法技术的评估是立法后 评估的重要内容。那么,什么是立法技术评估? 它包括哪些方面的评估?怎样进行立法技术的评 估?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梳理,以对我国 蓬勃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实践有所裨益。
一、立法技术评估的界定 立法技术的评估或评价,毫无疑问,被评估或
评价的对象是“立法技术”,因此,首先要明确的是
“立法技术”的含义。 对“立法技术”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多种不
同的观点,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的观点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规 则”或“规则的总和”。如前苏联法学家凯里莫夫 认为,立法技术是在一定的立法制度中历史地形
成的最合理制定和正确地表述法的规定和条文以 达到最完善的表达形式的规则的总和。前苏联法 学家科瓦切夫也认为,立法技术是确定如何建立 法的结构的规则的总和‘2】(P.1剐。
第二种类型的观点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活
动”或“活动过程”。如罗马尼亚法学家纳舍茨认 为,广义的立法技术是国家立法的细则,表达法的 规范的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殊活动‘2】限179)。台湾 立法学者罗成典认为:“立法技术乃依照一定体 例,遵循一定之格式,运用妥贴之词语(法律语 言),以显现立法原则,并使立法原则或国家政策 转换为具体法律条文之过程。”【31
第三种类型的观点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技 巧”、“方法”、“手段”。吴大英、任允正认为,“立 法技术是在立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方 法、技巧的总和。”L41谷安梁也认为“立法技术是立 法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关于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技 巧。”L51周旺生也持这样的观点,“所谓立法技术, 就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所遵循的方 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2】‘蹦引)
第一种类型的观点将“立法技术”与“立法技 术规则”加以混淆,第二种类型的观点将“立法技 术”与“使用立法技术的活动”加以混淆。从“技 术”一词本身的含义来看,它就是指一种操作方法 与技巧,因此,第三种类型的观点是符合立法技术 的本义的。
既然立法技术是一种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技 巧,那么立法技术的适用范围有多大?没有明确 它的适用范围,则不能明确立法技术评估的范围 与目标。
有很多学者对立法技术作出了一些分类的
尝试。侯淑雯认为立法技术基本上有四种分类,第一种是根据立法活动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立
的范畴。”[2】‘E
1站’
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的制作技术、法的 清理和系统化技术等;第二种是根据立法活动所 用技术的综合性程度可以分为综合性立法技术 和单一立法技术;第三种根据立法技术的具体程 度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第四种是
根据法系的不同将立法技术分为大陆法系立法 技术和英美法系立法技术‘6】‘n230。23¨。周旺生教 授则对纵向立法技术与横向立法技术作了区分。 他认为纵向立法技术是将立法看作一个活动过 程,在这个过程的各个阶段上、各个阶段的具体 步骤上,立法所遵循的方法和技巧,如立法准备 阶段的立法技术、从法案到法的阶段的立法技术 以及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技术。横向立法技术 则是从平面的角度观察立法,其内容主要包括立 法的一般方法、法的体系构造技术、法的形式设 定技术以及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的语言表达 技术‘2l‘R’引。
还有一些其他的分类,当然这些分类都有一 定的可取之处。问题是,我们进行立法技术评估 时,必须要明确评估的立法技术内容,即围绕哪些 内容来进行评估?
这里首先应明确:我们所进行的立法后评估 是指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闻以后,从其实施效果 来看立法技术问题,可见它是发生于立法过程之 后的事。也就是说,我们进行的立法技术评估是 针对一个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在我国 所进行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是针对 一部单一的法进行立法技术评估。当然,我们可 以对立法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每一 步骤的立法活动进行立法技术评估,但这里强调 的立法技术评估主要是立法过程结束后的对法的 技术进行的评估;其次,我们评估的是一部单一的 法,不是立法机关一段时间内制定的所有的法也 不是某一类型的包括几部单行法的法,因此在评 估单一法的立法技术时应能够确定它的评估范围 或内容。
如此看来,我们强调的立法技术评估只是从 静态的或者从平面的考察一部现行法的立法技术 问题。那么这种考察立法技术,其范围是什么呢? 是不是周旺生强调的横向立法技术呢?我们认 为,这不是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立法技术评估的 范围或内容主要就是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的语 言表达技术,正如周旺生所言:“无论对立法技术 的内涵和外延怎样界定,法的结构营造技术和法 的语言表达技术,都是无可置疑的属于立法技术
对法的结构技术的理解,学界乃到实践部门 的人员都有不同的认识,侯淑雯认为,由于法律结 构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所以法的结构技术也 同样分为立法的内部结构技术和立法的外部结构 技术两部分‘6】‘E巍)。李培传则认为法律结构包括 法律形式结构与法的实质结构,因此,法的结构技 术包括法律的形式结构技术以及法的实质结构技 术‘7】(E嚣2)。其实他们指称的内容是一致的,对于 内容的名称则界定不同。我们认为,法律结构分 为法的形式结构与法的实质结构更为科学一些, 这样来看,法律结构技术分为法的形式结构技术 与法的实质结构技术。
这样,我们立法后评估的立法技术评估则包 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的形式结构的技术评估、法 的实质结构的技术评估以及法的语言文字表达技 术的评估。(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