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涵义之辨析及意义(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史正保 史洁玉 发表于:2013-12-16 20:31  点击:
【关健词】公益性捐赠;慈善性捐赠;涵义;辨析;意义
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各级政府、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购捐赠金钱、实物以及无形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慈善性捐

  “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各级政府、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购捐赠金钱、实物以及无形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慈善性捐赠”是指个人或群体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通过某种途径向弱势群体提供无偿之救助及援助的行为。2005年11月20日,我国民政部公布了首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提出:“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该《刚要》所称的“慈善事业”主要是指扶贫济困、帮残助医、安老助孤和支助教学等方面。它主要体现的是道德上的互助,更多的是怜悯,体恤之意。慈善性捐赠的思想来源更多的是佛教的悲慈精神和因果报应学说。而我们从公益性捐赠的事项﹙救助灾害、救助贫困、救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以看出,公益性捐赠的内涵更加广泛,它已经突破了慈善性捐赠所覆盖的内涵,而更强调和追求社会的平等和作为社会每一个个体所应有的义务。

    (二)从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的方式和双方主体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的主体由捐赠者、接受者、受益者三方构成。在理论上,可以将公益性捐赠区分为直接公益性捐赠和间接公益性捐赠。直接公益性捐赠是捐赠人直接将捐赠的款物捐赠给受益人(实际受赠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捐赠更强调间接性捐赠。即捐赠人将捐赠的款物捐赠给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由该组织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者法律规定分给各受益人。因为公益性捐赠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不是靠捐赠者一方纯粹的捐钱捐物就可以完成,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公益性捐赠只能是间接捐赠,这也是现代公益事业的典型特征。相对于公益性捐赠主体构成的捐赠者、接受者、受益者,慈善性捐赠有更大的随意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慈善性捐赠,慈善性捐赠的性质决定了直接捐赠的可能性,所以在直接慈善捐赠的情况下主体只有捐赠者和接受者两个主体,收益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了。当然慈善性捐赠也有间接的通过特定的机构组织行善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构成主体就和公益性捐赠相一致。
  (三)从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的法律性质看
  对于公法,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层次:一是权力与权力的关系,二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公法的身影。从公法的理念来看,控制权力是公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权力本身是代表公共力量的,其运作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所以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十分脆弱,因此,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从内容方面讲,公法主要是一种以服从为特征的不平等法律关系。政府与公民,在公法关系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民对于权力以服从为原则,社会公益捐赠的法律干预程度较强。
  针对以上公法的特征和原则,结合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对公益组织形式、信息披露、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制分析,公益性捐赠在我国是属于公法的范畴。再从国际范围内看,由于公益捐赠承载着深厚的社会公益,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以鼓励捐赠、保障善款善用、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立法目的,对应的法律制度也都有强制性规定的色彩如美国的《联邦税法》,也将公益捐赠列入公法的范畴。而对于慈善性捐赠,它所针对的只是某类人群或某个个人的救济,调整的是相对个人的利益,更的不需要国家机构,行政权力的介入,在单个的民事主体之间能自我调整。而相对于间接的慈善性捐赠,直接慈善性捐赠就更加明显,因此笔者认为慈善性捐赠相对于公益性捐赠更加偏向于私法性。
  (四)从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词语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看
  笔者注意到在现实社会中,关于捐赠,民众更多的是使用慈善概念,慈善性捐赠已经深入人心,公益虽然更多情况下表达的与公益相近的广义慈善概念,但是,由于长期历史生活形成的习惯不易改变,慈善的习语在日常生活中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和使用,慈善所表达的善良、仁爱之意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民众也更多的将捐赠狭义地理解成扶贫救困,使公益概念这一舶来品便一直被慈善所代替使用着,公益的概念没有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知;再由于民间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捐赠多是慈善性的,人们倾向于用慈善性捐赠代替公益性捐赠。要改变这一现状,法律的宣传和公益思想的普及教育是重要的途径。因此,在正式的官方场合,尤其在法律层面上应改变公益和慈善混用的状况,杜绝将两个词当作同一语义使用。从现行的法律看,我国1999年用了公益的概念而非慈善的概念绝非巧合,正是考虑到了词义所表达的不同意思。
  三、区分公益性捐赠和慈善性捐赠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在立法中根据不同性质法律正确使用不同的用语
  法律术语的适当选用,要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严肃。我们知道,其它学科的术语若有不适,可以很自由地变动,但法律术语则不然,它一经定名便具有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即使对不妥的修改了,一时间也会给人以彼此失衡、不尽一致的印象,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因此,法律术语的适当命选将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严肃。[19]立法学规定法律术语的选用要有利于法制的统一,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法律术语的选用尤为重要。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一些法律在法律术语的选用上不是十分妥当,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法律术语选用上不是十分妥当的问题就更多。因此我们应当注重术语的科学、合理选用,不然,在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构建的过程中,法规越多,带来的分歧也会越多,问题也会越多。立法学规定法律术语的适当选用也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没有解释权,法律的适用只能依靠法律文本来实施。法律要为所有的人遵守,如果它含有大量的不当术语,则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也就没有了群众基础。所以,只有准确的选用法律术语,才会减少无谓的误解以避免纷争,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具体到慈善性及公益性捐赠的立法中,在公法和私法的范畴内应正确使用两者,由于公益性捐赠属于公法的范畴,所以在公法性的法律法规中应该使用公益性捐赠,而慈善性捐赠具有更强的私法性,所以在私法的领域中应该使用慈善性捐赠,以杜绝两者混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我们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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