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涵义之辨析及意义(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史正保 史洁玉 发表于:2013-12-16 20:31  点击:
【关健词】公益性捐赠;慈善性捐赠;涵义;辨析;意义
在汉语中,捐赠一词最初是分开的。捐在我国古代被当作捐税之意,赠在法律上是自愿且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捐与赠连用,其涵义合二为一了,它们都是指自愿无偿转移标的物的行为。由于捐赠行为具有多种

  在汉语中,“捐赠”一词最初是分开的。“捐”在我国古代被当作“捐税”之意,“赠”在法律上是自愿且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捐”与“赠”连用,其涵义合二为一了,它们都是指自愿无偿转移标的物的行为。由于捐赠行为具有多种多样,因而对捐赠也就有了不同的意思解释。在我国古代捐赠发展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捐赠绝大多数是以一定的血缘和地理关系为基础进行的,捐赠的对象一般是同一种族内的贫困者,或者遇到困难的乡邻。我国古代捐赠就是以近亲或紧邻为主的。它是因为在古代人们对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宗族观念比较重视,另外,农业经济造成人口流动较少。东汉时期所谓“周急继乏,信义见称”的赞扬,就暗示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某种特征,即民间互助共济所体现的“亲里”“故旧”之间的密切关系。[15]而现代意义上的捐赠已经突破了这种乡邻家族的意识观念,不再以血缘和地理关系为基础,突破了种族和国度,更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和更强的社会性。

     通过对英语和汉语中捐赠含义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英语中的捐赠相对于汉语中所指的捐赠,它有更多的内涵,比如政治性捐赠,在我国就不存在这种捐赠。
  2、在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中“捐赠”一词的涵义
  在经济学语境下的捐赠是指财富在两个经济人之间以非营利的方式无偿转移,而该主体是不作为对方捐赠内容的所有者。经济学学者把捐赠放在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上来研究的,他们通过建立具体捐赠和边际消费倾向模型来说明问题。认为富人的消费需求大但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穷人的消费量小但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如果通过一定的措施或手段使富人的财富向穷人转移,包括自愿捐赠,那么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会得到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会使国家扩张型的财政政策或者是投资效应通过乘数得到放大,所以捐赠活动虽然是处于何种的目的,可其效果却不容忽视,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捐赠活动的进行。[16]
  在法学语境下的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公益目的,将其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让予他人的行为。捐赠在私法和公法领域都有所体现。
  捐赠在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民法、婚姻家庭法和合同法之中。《法国民法典》规定,捐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公益性赠与中的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等予以的资助。而对公益性赠与中的另一种行为,即对市镇行政区的济贫收容院或其他公益机构进行的赠与,则被视为是赠与契约范畴内的公益性赠与。在德国,捐赠是指以公益为目的的财团的设立方式,它同法国一样也将捐赠认定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它不是对公民个人所为的,而是对财团所为的,因此没有具体的对象,所以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承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捐赠定性为赠与合同的一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捐赠是指为了公益目的而对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赠与,而且接受这种赠与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批准。[17]我国《合同法》从第188条-190条是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该规定与捐赠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其中,给予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我国学者郭明瑞、王轶《在合同法新论·分则》中提到,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就其无偿性而言,捐赠是一种特殊赠与,因为即使在捐赠者主动捐赠的情况下,也须有对方的接受,无对方的接受不能成立捐赠;按受赠的对象和捐赠目的的不同将捐赠分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募捐三种。
  捐赠在公法领域主要体现在税法之中。目前我国有关税收立法对捐赠有如下四中表述。第一种称谓是“赠送”,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l款第8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27条。第二种称谓是“馈赠”,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第三种称谓是“赠与”,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四种称谓是“捐赠”,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实施条例第35-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及实施条例第24条。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关于纳税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间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条也使用了“捐赠”。[18]分析上述四种表述,比较科学的应采用“捐赠”。因为 “赠送”和“馈赠”两个词的称谓更生活化,法律术语应避免采用生活语言,而赠与主要用在合同法中,根据前面的分析得知赠与和捐赠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此,在税法中应采用“捐赠”。综之,关于捐赠以外的概念或者不能准确反映法律中所表达的捐赠含义,或者不够严谨,因此为了使捐赠税收制度能够统一,首先应对有关捐赠的称谓统一。建议在今后的各类税收立法中统一使用“捐赠”的称谓,特别是在设计有关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时一律使用“捐赠”,从而避免在实践中产生误解或引起歧义。其次,为了便于认识公益性捐赠并给予税收优惠,有必要对通过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捐赠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际中操作和执行。
  可见,经济学中的捐赠主要是考虑捐赠所带来的边际效率,也即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法学中的捐赠的侧重点是如何规范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对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词语的比较分析
  在对“慈善”、“公益”、 “捐赠”三个词语的涵义了解之后,下面对“公益性捐赠”与“慈善性捐赠”这两个词语做一比较分析。
  (一)从慈善性捐赠与公益性捐赠词义的内涵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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