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书证内涵的再探析(8)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继风 发表于:2012-08-02 13:06  点击:
【关健词】书证;标准判断;范围种类
2.对我国证据种类做相应的调整 目前证据种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多样化,这是造成书证与其他证据在范围上发生冲突、易于混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证据种类进行调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种

2.对我国证据种类做相应的调整
目前证据种类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多样化,这是造成书证与其他证据在范围上发生冲突、易于混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证据种类进行调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种类的分类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现有的立法种类为主,以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为辅,可将我国的证据种类调整为5种即物证、人证、书证、司法检证和科技证据。可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1)保留物证与书证。
(2)将以人为主体的证据归于一类,即人证。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人证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人证具有共同的特征:一是证据内容相同,都是以人陈述的内容为证据(不管陈述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二是存在形式相同,都是以人作为证据的存在形式;三是收集方式相同,多是采取口头询问(讯问)方式并应遵循人证收集的相关规定;四是审查重点相同,大多从陈述人及陈述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并应遵循人证的证据规则。将所有以人为主体的证据归于一类,便于对这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3)将司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归于一类,即司法检证。司法检证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依法对物体、人身及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司法检证不同于物证:一方面,司法检证虽然要详细记载现场、物品、人身和尸体等情况,并可能附加绘图、照片等,使物证的某些情况得以固定,但它并不是物证本身;另一方面,司法检证是司法人员凭借自己的视觉、听觉、嗅觉等对现场进行感知所做的记录,该记录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与现场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存在或形成的环境、条件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提供物证本身并不携带的证据信息。同时,司法检证也不同于人证和书证:司法检证是对现场或物品信息的一种客观记录,一旦记录完备,其记录的内容不会像人的记忆一样,也不会像现场或物品本身一样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有别于人证;该记录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形成的证据,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司法人员的参与,是司法行为的表现,且内容反映了被检对象的综合信息并对案件提供综合证明力,因而司法检证也不同于书证。[8]
(4)将视听资料证据更名为科技证据,包括利用录音技术、录像技术、计算机技术(非电子书证部分)以及其他现代高科技技术如测谎技术、麻醉技术、DNA技术等所形成的证据。因为视听资料的内容仅仅是借现代科技手段所获证据的一部分,而现代科技所获得的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已日趋广泛,视听资料已无法包含这些内容。因而,将视听资料更名为科技证据,除包括在英美法系国家纳入书证范围而我国纳入视听资料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外,还包括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所形成的其他证据(如各种鉴定结论)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科技证据。
3.创立适用于书证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检验一种证据是不是属于该种证据的一项辅助原则。一种证据是不是书证,可以用最佳证据规则来审视,最佳证据规则的创立有助于对书证进行判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每一种证据形式都有相应的证据规则与之配套,在某种程度上讲,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的分类及证据范围的划分也正是为了适应证据规则的需要。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尚未确立书证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地将书证原件与复印件、副本的证明力区分开来,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向确立书证最佳证据规则的方向努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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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8.
[4]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0.
[6][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336.
[7]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71.
[8]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9]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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