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书证内涵的再探析
字数:2683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书证内涵的比对可知,要使书证的概念周延,必须体现出书证在物质载体、制作工具、表达形式、形成方式等方面的特点。全面把握书证内涵,还要注意其理解要点与判断标准:书证除具有普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外,还具有时间性、前提性的独有特征;其形成标准是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的书写,内容标准是既能表达思想又能证明待证事实且能够被阅读理解,载体标准是与具体的物质形态相关联,三者之间相互联系、不可或缺为其综合要求。我国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以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式对书证的立法范围予以明确,以物证、人证、书证、司法检证和科技证据作为划分证据的种类,以创立最佳证据规则作为书证的完善方向。
[关键词]书证;标准判断;范围种类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4.014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书证(以下所称书证皆为民事诉讼书证)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类型。在诸多待证事实中,书证往往是直接证据。研究书证的内涵、制定书证运用规则、正确适用书证程序,其法律意义在于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合法权益,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有助于裁判公信力的增强,从而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通说认为,书证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种类,是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其组合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采用了列举的办法规定书证,没有概括性规定,这使我国学者在阐释书证时各有不同的角度,有的偏重于形式,有的则倾向于内容。笔者拟运用逻辑比较的方法,借鉴两大法系学者关于书证的最新研究成果,探讨我国书证的内涵,在广义界定书证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上明确书证的范围、重新划分证据的种类并确立最佳的书证规则等提出改进建议。(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