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书证内涵的再探析(7)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继风 发表于:2012-08-02 13:06  点击:
【关健词】书证;标准判断;范围种类
(4)书证的时间性。书证是在诉讼外(诉讼前)形成的而不是在诉讼内(诉讼后)形成的,是随着待证事实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而出现的。需要指出的是,书证与诉讼中制作的各种笔录是有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书

(4)书证的时间性。书证是在诉讼外(诉讼前)形成的而不是在诉讼内(诉讼后)形成的,是随着待证事实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而出现的。需要指出的是,书证与诉讼中制作的各种笔录是有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书证是在诉讼开始后由保存该资料的单位摘录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似乎是在诉讼中形成的,如有些档案的摘录书证等,但这些摘录书证的内容仍是在诉讼前就已形成,只是在诉讼中再整理而已。书证时间性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求司法机关在调查、审核、认证民事诉讼证据时应准确区分书证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的差异。
(5)书证的前提性。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们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以一定方式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这是形成书证的必要前提。这一前提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以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等记载或表达人们特定的思想能够认识和理解,不能够被认识和理解的就不是书证,如某些动物界或自然界之力所“画”的某些图形就不是书证。
2.书证的3个判断标准
(1)形成标准。书证是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的书写,表明书证是以思想方式形成的证据。这是书证与物证、人证在形成方式上的重要区别。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状态,自身携带的物理、化学性能来证明待证事实,这些状态或性能是由自然变化如腐蚀或人的其他行为方式如碰撞、敲打造成的。人证是以其陈述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陈述内容是由人的各种感觉器官以感觉方式如倾听、观看、触摸形成的。所有的书证在形成方式上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书写。[4](P238)
(2)内容标准。书证是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既与案件相关联又能够被阅读理解。书证内涵表明,书证是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因此,书证内容除具有与案件的关联性特点外,还具有可阅读性特点,即书证是一种能被阅读的可视证据。阅读是人们对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等理解其意义的活动。阅读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被阅读的对象具有多样化特征。被阅读的对象是表达一定思想的符号,这些符号既可能是文字,也可能是某种图形或特定符号。二是被阅读对象具有静态化特征。不管物品是否在运动,表现于物品之上的文字、符号或图画与物品之间保持相对稳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三是阅读方式具有多样化特征。阅读方式既包括直接阅读,也包括采用一些必要的辅助手段或中介媒体来进行的间接阅读。如对微刻文字所表达的意思,需要借助放大设备才能阅读。有学者认为书证“不需要通过一种特殊媒体或任何中间环节来对其加以分析和判断”[5],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借助于特殊媒体或中间环节对证据内容分析判断,属证据内容的具体理解、把握方式问题,与证据性质无关。
(3)载体标准。书证载体既是书证的构成要素,又是书证的表现形式。书证载体的最一般特性就是它的物质性,即与具体的物质形态相关联。正因为书证表现为某种物品,具有物证的特征,所以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界曾将书证纳入广义的实物证据范畴,而且苏联学者维辛斯基也曾将书证视为“一种特殊的物证”,但我国立法例将物证与书证并列为2种证据种类。作为书证载体的物质有3个特点:一是多样性。虽然纸张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书证表现形式,但并非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写在纸张上。因而,作为书证表现形式的物质载体并不仅仅限于现代流行的纸张,可能是一块刻有碑文的墓碑,也可能是刻字的订婚戒指,还可能是带序号的发动机的主要部分。[6]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认为,只要是由文字表达意思者,不论其以何材料为之,均属书证。二是变化性。由于从远古到现代人们一直追求和寻找更适合人际间交流与表达思想的更为方便、快捷的方式,书证的物质载体也随着人们思想表达方式及书写方式的更新在不断发生变化。过去曾经盛行的作为书证的物质,如中国古代曾作为主要记载物的竹简等,已失去昔日的重要作用;现在流行的记载书证内容的纸张在远古时代不曾存在,将来也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被人们创造的新物质所替代而失去其作为书证载体的重要地位。三是可记载性。如果证明待证事实的内容不借助一定的物质加以固定保存,其内容就不具有客观性、稳定性,难以在诉讼过程中被人们反复辨认、审查。任何书证都必须借助特定的物质材料而生成和存在,离开了一定的物质材料,书证便丧失了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书证载体的物应当是一种有形物,只有有形物才具有可记载属性和相对稳定特性。有人认为,轮船在海面或喷气式飞机在空中“绘制”的图案,也可能成为书证的内容材料。[7]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海面、空中“绘制”的图案虽然有可能是人借助于轮船、飞机表达的一种思想,但“海面图案”、“空中图案”要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以有形物质将其固定保存如通过绘画、拍摄,否则无法在诉讼中被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只要能固定、保存思想内容的物质,均可以成为书证的载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书证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在诉讼外形成的法定证据以外的,以文字、符号、图形或其组合等书写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并在法庭上经当事人举证质证由法官认证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
  三、对我国书证规定的改进建议
1.在立法上明确书证的范围
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立法上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对书证内涵予以明确。一方面,我国已有这种立法先例。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就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其范围予以规定。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书证的认定、收集和运用。司法实践中,书证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采用列举的方式可以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或司法人员难于把握的书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使其不产生认定困难或无法判断的情况。然而,列举式的局限在于不能穷尽所有的书证形式,因而,有必要在列举的同时为司法人员认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书证提供法律依据。概括的方式是对书证范围的一个总的界定,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未列举的情形,司法人员可根据概括性规定对其是不是书证做出判断。从各国立法例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是以书证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对书证进行具体的分类和列举,以这一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具有贴近现实、容易理解和正确把握的优点。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时也可采用这种方式。(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