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法律调适—兼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梅 发表于:2010-02-26 09:28  点击:
【关健词】羌族;婚姻习惯法;国家制定法;冲突;法律调适
(五)近亲结婚和转房婚问题 近亲结婚和转房婚现象在羌族婚姻习俗中也 颇为流行。这两种现象虽然现在还依然存在,但 都已明显减少。对于传统盛行的近亲结婚,原来 被誉为是亲上加亲,雪上加凌,羌人对其好处是 如数家

(五)近亲结婚和转房婚问题
近亲结婚和转房婚现象在羌族婚姻习俗中也 颇为流行。这两种现象虽然现在还依然存在,但 都已明显减少。对于传统盛行的近亲结婚,原来 被誉为是“亲上加亲,雪上加凌”,羌人对其好处是 如数家珍,大加赞赏。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和 法制的深入贯彻,大多数人都明白了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通婚不利于优生优育,有害于子女的身 体健康,最终对整个民族会带来危害。因而除了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寨地区还存在近亲结婚的以 外,在交通方便,对外交流较多的地区,基本上杜 绝了亲缘通婚。而对转房婚,人们的态度则较宽 容。仅少数人认为转房婚涉嫌干涉婚姻自由,因 而表示反对外,大多数人对转房婚是报赞成或无 所谓的态度。不仅如此,他们中大多数人还认为 转房婚不用进行结婚登记,也无需举行结婚仪式, 双方在一起生活就行,因为他们原本就是一家人。
三、羌族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羌族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
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统一实施,是国家主权的要求, 也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但是,在坚持法 律的统一实施的同时,也要考虑民族地区那些与 国家法律不尽适应的特殊情况,民族地区与非民 族地区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的不同,以及因为这 些差异而形成的不同民族对国家法律的认识差 异。这些特殊情况成为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 统一实施的障碍。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民族地 区出现过的早婚、重婚、包办婚姻、近亲结婚、禁止 离婚等因受到传统婚姻习惯法的认可和保护,或 多或少地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实施。当国家制定法与传统习惯法冲突时,既不能靠用国家制定法彻
底摧毁习惯法的措施来解决,也不能用习惯法抵 御国家制定法的办法来解决。[6】(P160’要消除国家 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障碍,化解国家制定法与 民族习惯法的矛盾和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实 施法律变通。列宁在谈到处理民族问题的一般原 则时曾指出:“要考察、研究、探索、揣测和把握民 族的特点和特征。在运用一些基本原则时,要把 这些原则在细节上正确地加以改变,使之正确地 适应和运用于民族的和民族国家的差别。”[7】‘只246’ 列宁的这一论断的核心精神,就是根据各少数民 族地区的特点,变通实施法律。结合我国的民族 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坚持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 的特点变通实施国家法律,这不仅是全国法律能 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实施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是 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加强
各民族的团结和平等的重要措施。【8 J(只聊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 通过,并于1988年修改的《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 地区变通实施婚姻法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它虽然 只有短短的14条,但其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 精神,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传统习俗,作出了 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第一:它坚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重申了婚姻 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定。在《补充规定》第2条 至第5条,重申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也重申了禁止
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结
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等规定。 同时,对婚姻法的原则规定加以了具体化。如为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规定了“禁止强迫、包办、买 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 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为实行 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第二:对羌族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给予了适当 的照顾,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补充规定》 第3条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 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对少数民族地区在历史上形成的重婚现象,不主 动进行干预。(2)对法定婚龄和国家计划生育办 法作适当变通,规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 岁,女不得早于18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 晚育”。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早婚习俗, 变通地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把男女双方 的结婚年龄各提前了2岁。对婚姻法的“实行计
划生育”作出了导向性规定,提倡晚婚晚育。1989
年4月28日通过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计划生 育办法》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少数民族夫妻,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特定地区或 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照顾生
育第三个孩子。(3)尊重其传统的婚嫁仪式。第
7条规定,“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 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三:针对羌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相抵触 之处,进一步强调要摒弃陋习,改革婚姻习俗,严 格执行婚姻法的要求。尤其重要的是,《补充规 定》第11条强调对“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指明了《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适(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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