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法律调适—兼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梅 发表于:2010-02-26 09:28  点击:
【关健词】羌族;婚姻习惯法;国家制定法;冲突;法律调适
1983年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补充规定》,通过地 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婚姻法在羌民生活中的指导 地位。在离婚领域,强调了离婚自由的精神。州 人大在施行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宣传提纲中进一步 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1983年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补充规定》,通过地 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婚姻法在羌民生活中的指导 地位。在离婚领域,强调了离婚自由的精神。州 人大在施行婚姻法补充规定的宣传提纲中进一步 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而没有争执的,应准予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 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 行调解,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婚姻 法保障离婚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 破裂,无法维持的夫妻关系,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 正当途径得到解除”。在离婚自由原则的保护下, 羌民要求离婚的日渐增多,这样的规定也使得民 政部门和法院在实践中能够大胆地依据婚姻法依 法调处。经过多年的循序渐进的宣传落实,离婚 自由的婚姻法原则也已深人人心。在调查中我们 发现,仅6%的人才认为离婚不好,是一件令人羞 耻的事,会被族人耻笑,因而不会离婚。绝大部分 人认为,离婚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如果感情确实合 不来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离婚,足见人们对离婚自 由的认同和理解。但他们同时也认为,离婚也是 迫不得已的事,只要不是特别过不去就不会离婚, 可见羌族人对婚姻的看重和慎重。
在羌族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在家庭中 的地位不如男性。她们只能对家庭琐事做主。在 对父母进行赡养和对父母遗留财产的继承问题 上,赡养老人和继承遗产都是儿子的事,女儿既没 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 与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也是相去甚远。
(二)婚姻缔结形式方面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从而把
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和法定程
序,它不仅代表着国家对婚姻的承认,同时也意味 着国家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在羌族 地区,民间结婚仪式的重要性明显高于婚姻法规 定的婚姻登记。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民族习惯法深深植根于羌族民众心理。在“你认为怎样才算
结婚?”这一问题的回答中,54人中仅有11人认为 到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就算结婚。在他们看来, 不管是否领取了结婚证,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摆喜酒)才算是结婚。在受访者中,90%的人结 婚时都举行了或打算在结婚时举行仪式。这一方 面是为了庆贺,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因 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必须遵守。而对“结婚时去 民政部门登记了或打算去民政部门登记”的人,仅 占到受访者的57%,有43%的人没有领结婚证、 或打算以后再领、或认为领不领无所谓。这样会 导致实践中一些事实婚姻和事实重婚情形的存 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认为是事实婚姻,不具 有婚姻的效力。据此,在羌族地区大量存在的未 登记只是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制定 法的规定和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冲突,使羌族许多 家庭事实上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违背了婚姻当事 人的意愿,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 谐稳定。
(三)结婚年龄方面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男20岁、女18岁,始得 结婚。1980年婚姻法把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男
22周岁、女20周岁。而在羌族习惯法中,早婚被 赋予了“早栽秧,早打谷;早养儿,早享福”的美名, 早婚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数羌族人在十四、十五岁
以前甚至七、八岁就已成婚了。与婚姻法规定的 结婚年龄相去甚远。但1983年通过的《补充规 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在自治区内的少 数民族婚姻实行男20岁、女18岁的结婚年龄。 实践表明羌族的早婚现象在建国以后婚姻法及其 补充规定的规范下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在我 们调查的52对夫妇中,仅有4对是在男20岁,女
18岁以下结婚的。有48对夫妇都是在男20岁, 女18岁以上结婚的。可见早婚这一现象已经明 显的下降了。绝大部分已达到《补充规定》所定的 婚龄,或者接近法定婚龄。
(四)对婚约和彩礼的态度:订婚是羌族婚姻 中的一大风俗,是羌族婚姻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 个环节。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订婚是结婚的 必经程序,《补充条例》第8条也明确规定“订婚不 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订婚这 一传统习俗,在当地仍然几乎完整的保留了下来。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受访者几乎全都认为,订婚在
婚嫁中是必须要经过的一个程序。当地的年轻人
90%在婚前都要先订婚,绝大部分人(占调查人数 的74%)都是在16—20岁这一年龄段订婚,年龄 上已经比原来提高了许多。他们认为应当保留下 这一风俗。如果不订婚就结婚,会给其婚姻生活 带来一定的麻烦,这主要源于其风俗、礼节和道德 约束。对订婚和结婚时索要礼信(彩礼)这一行 为,受访者表现出极度的宽容和理解,93%的人都 认为这一行为是合理的,只是数额不必很大,大约 在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75%的受访者认为,在 订婚后退婚时女方家需要退还彩礼,而不管是哪 方提出的退婚。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十条的规定基本吻合。《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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