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法律调适—兼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梅 发表于:2010-02-26 09:28  点击:
【关健词】羌族;婚姻习惯法;国家制定法;冲突;法律调适
婚,同时向女方父母家和前夫家支付一笔赔偿金 作为补偿。是羌族习惯法所确立的一种独特的婚 姻形式,并无强迫妇女意志的成分。[3】(只髓。97) 2.在结婚年龄方面:在羌族婚姻习惯法里,早 婚是其婚姻的一大特点。造

婚,同时向女方父母家和前夫家支付一笔赔偿金
作为补偿。是羌族习惯法所确立的一种独特的婚 姻形式,并无强迫妇女意志的成分。[3】(只髓。97)
2.在结婚年龄方面:在羌族婚姻习惯法里,早 婚是其婚姻的一大特点。造成羌族早婚的原因 有:一。“早订婚把心安倒”,解除男女成年婚嫁的 困难;二,能长期获取对方的无偿劳动;三,减轻某 一方尤其是多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饵剐因此, 大多数羌族人在十四、十五岁以前甚至七、八岁就 已成婚了。
3.婚姻缔结的程序 在羌族婚姻习惯法上,婚姻的成立既要符合
前述习惯法原则。同时还必须履行必要的礼节程
序。羌人重视婚姻大事,为它规定了严格、繁琐、 庄重、热闹的程序。这一程序由订亲、议婚、过礼、 嫁娶四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详备的要 求。[2】‘只38’
(1)订亲是婚姻程序的第一阶段。通常男子 在18岁、女子16岁时,父母们便张罗着为其订 婚。如果父母相中了某家女子,在征得家门长辈 的同意后,便委托“红爷”到女方家登门说亲。在 女方家长收下礼信,喝下许口酒,和女方家族长辈 喝下小罐罐酒后,完成订亲的最后程 序。[4】(¨33。135’(2)议亲。喝“小罐罐酒”两三年 后,男方本人带上酒、肉、米和红爷一起去女方家, 与女方家门长辈喝“大罐罐酒”。喝“大罐罐酒” 最重要的仪式,是将双方的酒混在一起,由红爷敬
女方家神龛。男方向女方家神龛磕头,从此以后不
允许双方在婚事上反悔。[4】(¨35’喝完“大罐罐酒” 后,要专程请端公掐算良辰吉日,以确定具体的结 婚日期。(3)过礼。婚礼前男方家要向女方家送 去聘礼,即“过礼”。聘礼多少不等,视两家亲疏程 度及经济能力而定。(4)嫁娶(或成亲)。成亲仪 式期为三天。头一天为花夜,第二天为正宴,第三 天为谢客或谢相帮。女方家花夜是女方离开娘家 的告别仪式。男方家花夜则是由男方母舅等亲族 为新郎升冠挂红,赋予其为人夫的角色,表示可以 脱离父母的监护,具有成家立业的完全行为能 力o[11(P.93)第二天为正宴,即正式举行婚礼。女方 随着迎亲队要哭着、头也不回地往男方家前行。 到男方家后还要举行“拜堂”仪式,以示对天地、祖 宗、父母等的感恩、尊敬。然后大宴宾客。第三天 为谢客谢相帮,然后新娘在新郎的陪同下回到娘 家,称为“回门”。至此,婚礼结束。
可见,羌族的婚姻从订婚到到结婚历经数年,
过程漫长、礼数繁多。传统婚姻仪式具有认证一对男女为合法夫妻的效力。⋯(P.吲通过婚礼,把一
对新婚夫妇关系公布于众,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为 其证婚,婚姻经过大众心理的认同而具有法律效 力。
(三)婚姻终止方面 婚姻的终止有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
况。在羌区.婚姻的终止大多为自然终止,人为终 止仅见于个别场合。夫妻一方死亡便导致婚姻的 自然终止。丧偶之夫再婚不成问题,但寡妇再婚 却受到羌族习惯法的限制。由于寡妇被视为丈夫 的私有财产,所以寡妇既无离婚权也无完全的再 婚权。寡妇再婚前须先为夫守孝三年,然后由夫 族家长转房给亡夫之兄弟或家门人,只有在他们 不收纳时,寡妇才能招赘或改嫁外姓。改嫁外姓 要由娶寡妇的后夫向前夫家庭交还寡妇身价以弥 补前夫家庭娶妻时的花费。除此之外,寡妇再婚 的方式还有抢婚。
在羌族婚姻习惯法中,由于婚姻乃神灵确定, 加上妇女被视为男子的附属物和私有财产,因此婚 姻一经缔结,要想解除是难上加难。故有“上拆民 房,下拆婚姻”之说,引申出“水口不开”的禁止离婚 原则,离婚得不到习惯法的支持。如果妇女不满意 自己的婚姻,补救的方式只有抢婚或回娘家居住。 虽然相比之下,男方掌握着离婚的主动权,但由于 再婚的成本很高,又受到“水口不开”观念的影响, 因此,离婚也极其罕见,仅见于个别场合。
二、羌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及 其变迁

(一)基本原则方面 羌族传统婚姻习惯法遵从的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使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婚姻自由可言,这与 婚姻法实行的婚姻自由制度形成了一种严重的冲 突格局。但根据2008年寒假我们对茂县羌族村 落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4名受访者中,仅有4 人是由家长定亲而成婚的,有14人通过自由恋爱 结婚,大部分被调查者是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配 偶,在接触、了解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进而缔结婚 姻的。可见,完全的强迫、包办婚姻已经较以往有 了很大的改变。在“婚姻大事你觉得更应该看重 谁的意见”中,37%的受访者认为“自己觉得好就 行”,有63%的受访者觉得更应该看重父母、家族 长辈的意见。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羌族婚姻 习惯法禁止离婚,也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即使 是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那些因婚俗旧制造成家庭生活不幸的羌族男女,
希望通过政府或法院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解除痛苦
婚姻,但由于离婚不符合民族习惯,且会带来诸多 社会问题和矛盾,所以,执法部门也不能或无法按 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正如 茂县法院在其工作报告中所说,“在少数民族区域 里,婚姻法与少数民族政策之间,是有一定距离 的。”【51他们只能尽量照顾羌族的风俗习惯,稳定 社会秩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与交 融,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 改变,在羌区用统一的国家制定法婚姻法来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的条件已经成熟。表现在立法上是(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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