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创新(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鞠成伟 发表于:2014-05-12 11:43  点击:
【关健词】社会权利保障;权利社会化;“四化”保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从政策化向法制化过渡,还是社会权利保护国际化的迫切要求。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决议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8]在国内社会权利保护措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从政策化向法制化过渡,还是社会权利保护国际化的迫切要求。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决议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8]在国内社会权利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该议定书允许个人和群体到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寻求国际救济。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很多国家签署了这一议定书,中国也面临着签署该议定书的国际压力。在签署该议定书之前,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的法制化。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权利保障的法制建设。
  (三)司法化:从“自我约束”到“权利救济”
  增强社会权利的可诉性,实现社会权保护的司法化,是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创新的必然要求。司法化是法制化的必然后果。公民的社会性利益权利化以后,必然需要寻求司法机制救济自己的权利。
  司法化的对立面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政策主导的政府“自我约束”模式。在这一保护模式下,一出现重大违法浪潮,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控制政府。中央和地方反复颁发的强化监督的政策文件实质就是要强化这种政府“自我约束”模式。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和人员监督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派出机构和人员监督下级政府,以敦促贯彻执行保护公民社会性利益的中央政策、地方政策。这种保护模式是一种消极模式。它假定:(1)政府是全能的,它知道如何最佳地配置资源;(2)政府行为以公益为动机,是理性廉洁高效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总能协调一致;(3)不存在代理风险, 官员是公民利益的最佳看护者。在这一模式下,公民社会性利益能否有效保护,不在于公民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是否积极行使权利,而是看政府能否自我克制。中央政府通过政策抑制地方政府,使其不侵犯公民社会性利益,并有效实现它们。这一模式有效与否,关键看中央政府的政策能否为地方各级政府所贯彻。
  在政策保护模式下, 政府是公民社会性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侵害者。而这种侵害一旦变成现实,公民是无法寻找到有力的外部救济的。社会权保护司法化以后,司法就成了控制政府行为最关键的措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化同样是社会权利保护国际化的迫切要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个人和群体在到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寻求国际救济前,需要用尽国内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国内只有行政救济程序而无司法救济程序,公民就可直接向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申请救济,对国家的压力是很大的。所以,迫切需要在社会权利保护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权利救济的司法化。
  (四)社会化:从“行政包揽”到“合作治理”
  社会权利保护社会化的实质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领域的合作治理。影响社会权利保护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1)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很多社会权利在表现形式上就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这必须依靠经济的发展。(2)国家和政府能力。在现代社会,主权国家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国家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权利实现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品是稳定的秩序,其次是有关社会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制度,再次是公共财力。没有有效的国家管理就没有有效的社会权利保护。(3)社会主体或社会的组织化水平。[4]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加速整合后两个要素,实现社会权利保护的社会化。
  所谓社会权利保障社会化,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物质力量,最优化社会组织结构,运用最新社会组织工具和手段,保护和实现社会权利。就此而论,社会权利保障社会化有三层意思或三个重心:(1)社会物质力量统筹。就是整合社会资源,从国家保障、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这主要是从物质力量来源角度讲的。(2)参与主体网络化,合作治理。国家、社会公共主体、企业、个人全面参与。要完善相关制度,赋予各类不同社会主体相应权限,提供制度化的程序渠道和沟通平台,使他们能够各负其责、各尽其力。(3)实现手段科学化、多样化。运用最新的社会工具和手段,保护和实施社会权利。

    合作治理有很多个面向和内容[10],应主要重视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和作用问题。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社会任务移交给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权利保障的很多任务也是由这些基层自治组织来完成的。比如发放某些类型的低保金,发放某些福利、捐助等。当务之急是加强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能力,特别是财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健全防腐反腐机制,使它们发挥更大作用。重点是农村地区。在当前,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学前教育、老人赡养、村庄文化、村庄垃圾整治等很多社会福利和保障亟须增强。需要加强合作治理,提高农村地区社会权利保障水平。
  结 语
  社会权利保障是对传统自由法治的升华,它因应工业社会结构化变革需要,在消极自由取向之外,注入了积极保障的价值取向。社会权利保障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尊重公民自由和尊严的社会,一个公民可以追求幸福的社会。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权利保护的“四化”建设,推动法治进一步向前发展。这对实现城乡平等,体制内、体制外平等,缩小贫富分化等社会差距,进而减少改革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Paul Gorden Laure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3.
  [2] Buergenthal Thomas. “The Normative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7, 4.
  [3] 杨雪冬:《走向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 Roth Kenneth. “Defend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actical Issues Faced by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04, 4.
  [5] 托马斯·海贝勒:《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张文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 Reisman. State and Welfare. London: Macmillan, 1982.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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