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胚胎收养实践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吴文珍 发表于:2011-07-18 11:05  点击:
【关健词】胚胎收养;胚胎捐赠;胚胎移植;胚胎权利让渡
爱荷华大学医院的不孕诊所像很多其他的诊所一样,把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区分开来,制定单独的规章和指导方针。在胚胎的伦理立场上,它不把胚胎看做是人,而是持中介说的观点,认为胚胎是潜在的生命,因此虽值不上一

爱荷华大学医院的不孕诊所像很多其他的诊所一样,把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区分开来,制定单独的规章和指导方针。在胚胎的伦理立场上,它不把胚胎看做是人,而是持“中介说”的观点,认为胚胎是潜在的生命,因此虽值不上一个人的尊重,但是比精子和卵子应获得更多的尊重。该诊所对胚胎收养程序的规制十分地严格:首先,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做出严格审查,并筛选掉具有精神疾病或滥用药物问题的双方当事人。若收养者符合要求,诊所将为他们提供一定数量的捐赠者以供选择;其次,要求收养父母必须签署文件承认他们将为出生的小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次,捐赠父母也必须严格遵守规章。诊所仅接受捐赠者年龄不到四十岁时冷冻的胚胎,捐赠方同样需签署弃权证书来让渡胚胎以及将来可能出生的小孩的所有法律权利;最后,双方通过协商并签订合同来确保他们做出满意的选择
  ⑦。
  (二)雪花胚胎收养计划
  如前所述,美国最早使用胚胎收养概念的是由“夜光基督徒领养机构”推进的“雪花计划”。该计划得到了美国人类服务部的资助,目前通过该计划已经成功诞生了200多个宝宝。该中心的一大特色是还能提供来自世界各地的非白人胚胎,施行跨国跨种族胚胎收养,这使得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一样实现了多元化和国际化(注:“Want to Adopt Multi-Ethnic Embryos?”,http://www.nightlight.org/adoption-services/snowflakes-embryo/multiethnic-embryos.aspx,2010-05-30.)。
  雪花计划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有资格的健康基因父母填写弃权书,并有权决定程序是否公开。雪花计划鼓励双方当事人公开交流,但公开的程度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另外,由于弃权的胚胎可能存在其他同基因的兄弟姐妹,所以机构会通过一定的机制来确保未来需要时双方能联系上;其次,筛选适格的收养父母:(1)健康、结婚至少3年、养母45岁以下、且能正常孕育。(2)需承诺能提供一个积极的、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生活环境,信用记录良好,收入稳定。(3)需同意善待胚胎,并在胚胎植入、怀孕后禁止堕胎,同意参加专门学习来为当好养父母做准备,同时需了解所在州的法律要求;再次,中心会为双方提供对方的个人信息、医疗记录、照片等等信息,并帮助配对;最后,中心将要求双方签订正式的收养契约,其中包括弃权条款等等,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美国胚胎捐赠中心的做法
  该中心是一个经基督教医学组织设立的非赢利性组织,通过胚胎捐赠和胚胎收养的方式,力图达到保护人类胚胎的生命和尊严的目的,它主要负责处理关于胚胎收养的医学、法律和社会问题。该中心为想要捐赠胚胎的夫妇提供了多样的选择,并为捐赠者和受者提供咨询。截止2007年12月,该中心已经匹配了165个基因家庭(大约633个胚胎)和149个收养家庭,导致了90次妊娠,已出生或待出生的婴儿达到105人。中心的妊娠率达到56%,出生率为48%(注:See http://www.embryodonation.org/about.html,2010-05-30.)。
  注意,上述这两个收养中心都是没有医学实践的,因此,都是作为中介来提供胚胎收养的服务。
  总之,以上胚胎收养的实践的最大特点是:第一,由收养机构或生育诊所主导并制订收养规程;第二,重视双方契约,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自愿规范的;第三,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援引收养契约,但由于契约中的一些规定本身在很多州的法律中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一些事项在契约中并未涉及,于是只能诉诸法院,但是法院既无先例可援引,又无法律可依照;因此,实践中的判例五花八门,当事人亦无所适从。由此可见,胚胎收养业已发展成具有普遍性的实践,十分需要专门的立法来规制。
  
  三、美国的胚胎收养立法——以佐治亚州的《收养选择法》为例
  
  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立法(Louisiana Revised Statues §9:127,1986)曾规定剩余胚胎的移植只能以“收养性植入”的方式进行,但是其并未将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进行内容和程序的区分,因此只能算是胚胎收养立法的萌芽。佐治亚州2009年的《收养选择法案》首次单独对胚胎收养的基础概念、收养主体、收养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 胚胎收养的当事人
  该法所称的胚胎收养的当事人包括胚胎的管理人和接受父母。“胚胎管理人”是指对人类胚胎享有合法权利和义务,且放弃上述胚胎给他人的一人或数人;“接受父母”是指获得一个被放弃的胚胎以及因此胚胎移植而出生的儿童之完整合法权利和义务的一人或数人。
  2. 胚胎移植前的权利移转协议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该法要求当事人在胚胎移植前签订权利移转的收养协议,该协议是十分重要的确权文书。该法就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1)协议的形式要件:必须书面签订,且合同需由所有当事人,在一个公证人和一个证人出席的情况下,签字同意,若当事人要求匿名则可以写首起字母或其它代称。(2)协议的内容:应包括由合法胚胎管理人制作的书面的弃权证书,该弃权证书的效力及于任何合法收养或其它可能出现的亲子关系法律程序中;如果胚胎是用捐赠的配子、精子或卵母细胞制造的,捐赠者在进行试管生殖培育时已不可撤回地放弃了他们的权利的,将不再有资格来发布关于胚胎的弃权,也无需取得他们关于胚胎弃权的同意;合法胚胎管理人所做的胚胎放弃、胚胎权利的合法转移将被视为是完整的权利移转,并且这意味着同意进行胚胎移植;因收养的胚胎而由收养父母诞生的儿童,将被推定为收养父母的合法子女,默认此为书面合同的必然条款。
  3. 收养令或亲子令的签发
  收养的胚胎成功孕育后,养父母还需向法院申请收养令或亲子令,来正式确认亲子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出生儿童的利益和收养父母的期待,避免因基因父母反悔而导致的亲子权纷争,其主要程序有:(1)申请人和申请时间。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收养父母可以请求高等法院签发收养令或亲子令。在这种情况下,在每个合法胚胎管理人和接受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将被视为权利放弃的证明。(2)申请提起地。申请可在任何请求人或被请求人的居所地所在的郡提起。(3)申请的审查。法庭将致力于查明任何在收养或亲子的法律程序中适用的书面弃权证书。(4)亲子令的签发及效力。法庭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则会签发一个收养令或亲子的推定令。此令状有最终的效力,它将终结任何过去或现在的合法胚胎管理人或配子捐赠者对因胚胎移植而出生儿童的将来的亲子权利义务,并将此种权利和义务授予收养父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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