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文珍,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福建 厦门 361005)
究竟是收养一个活生生的儿童,还是收养一个胚胎“宝宝”呢?这是美国佐治亚州提供给不孕夫妇的一项新的选择。2009年佐治亚州的《收养选择法案》(Option of Adoption Act)首度以立法确立了收养的双轨制,正式把胚胎收养作为组建家庭、让渡和设立亲权的一种方式①。那么,胚胎收养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是如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呢?胚胎收养把传统的出生后收养推进到出生前的阶段,它究竟跟传统收养有何区别?是否会如一些学者所预言的,胚胎收养将取代传统收养,而跨入胚胎收养的时代呢?美国的胚胎收养制度对我国的家庭关系法和亲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会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
一、胚胎收养的含义
(一)胚胎收养的定义及其在美国立法中的确立
所谓胚胎收养(Embryo Adoption),是指送养人(也称为胚胎的合法管理人)将拥有的剩余胚胎送给另一对不孕的配偶收养,并将自己对于胚胎以及可能由该胚胎孕育的儿童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一并让渡给收养人的制度。此处所称“胚胎”,借鉴美国佐治亚州的做法,不区分受精卵和胚胎阶段,对胚胎做广义地理解,即包括了“从单细胞阶段到八周大的个体化人类受精卵”。
胚胎收养本身不是一个医学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家庭构建或制度构建上的新概念。医学上往往把它称为“异源胚胎移植”(Heterologous Embryo Transfer),或者俗称为“胚胎捐赠”。尽管在美国,胚胎移植实践已进行多年,但是“胚胎收养”的概念是近年才在美国出现的,此概念的产生受到了基督教传统的强烈影响。基督教认为神圣的人类生命始于受孕,终于自然死亡,因此,人类胚胎是潜在的生命,应被赋予固有的尊严并享有发展为人的权利。因而不论它们处于任何发展阶段,也不论有多大的潜在利益,比如,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任何直接和故意毁损胚胎的举措都是错误的,在道德上都应被禁止(注:比如,在1996年5月24日,天主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为了回应“英国拟毁损3000多个冷冻超过5年且无人处置的胚胎”事件,发布声明严厉反对故意毁损这些剩余胚胎。See Utley:“Time Runs Out for 3,000 Embryos as Last Appeals Fail”,Daily Telegraph,1996 August 1,London.)。
确切地提出“胚胎收养”这术语并践行的,是美国“夜光基督徒收养机构”,该机构于1997年开始实施“雪花胚胎收养计划”(Snowflakes Embryo Adoption Program),该计划旨在帮助一些冷冻胚胎完成她们的终极愿望——获得生命,并与不孕夫妇分享为人父母的希望。该机构的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使用“收养”的表述,正是希望人们能够把冷冻胚胎当成“有生命的孩子”一样看待,尊重它们,这正是基督教教义的体现(注:W.B.Hurlbut:“Altered Nuclear Transfer as a Morally Acceptable Means for the Procurement of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Perspective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2005,48(2),pp.211-228.)。
2001年,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以“胚胎收养”为主题,发起了一项旨在促进公众关注异源胚胎移植的活动,并且为雪花计划等提供资金补助。但后来迫于政治压力,该活动名称改为“公众关注‘胚胎收养/胚胎捐赠’运动”(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s for Embryo Adoption/Donation)(注:Sarah-Vaughan Brakman,Darlene Fozard Weaver:“The Ethics of Embryo Adoption and the Catholic Tradition”,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 B.V. 2007,p.10.)。这一运动使得“胚胎收养”术语在美国的影响扩大,胚胎收养的实践也以夜光基督徒收养中心和全美胚胎捐赠中心为示范而开展起来,逐渐被各不孕诊所作为处理剩余胚胎的人性化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然而,胚胎收养的概念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尤其遭遇到“堕胎权利组织”的激烈批判,他们认为使用“收养”的术语明显把胚胎认作为人,在政治上使用“胚胎收养”,毫无疑问带有反堕胎的暗示,这将意味着堕胎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丧失(注:Brakman,S.V:“Paradigms,Practices and Politics:Ethics and the Language of Human Embryo Transfer/Donation/Rescue/Adoption.Philosophy and Medicine(Volume 94)”,Springer Netherlands 2007.p.199.)。有人甚至担心它“将成为‘堕胎权斗争’中的另一大战役”(注:Abortion: “Embryo Adoption the “Next Big Battlefield”? ”, American Health Line,Mar.22,2002.)。
尽管论战还在继续,但2009年5月美国佐治亚州通过《收养选择法案》作为原官方注释的收养法典的增补条款,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胚胎收养”的概念,使得胚胎收养从实践领域正式进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成为与传统收养并列的受法律保护和认可的构建家庭、获得亲权的一种方式。该立法在胚胎收养制度的发展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甚至有人乐观地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从“传统收养”的时代进入到“胚胎收养”的时代(注:Sarah-Vaughan Brakman,Darlene Fozard Weaver:“The Ethics of Embryo Adoption and the Catholic Tradition”,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 B.V.2007,p.9.)。
(二)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的比较分析
1. 胚胎收养与传统收养的相似性
经过对比分析,可发现两者具有很多的相似性:第一,两种收养模式中,养父母与子女之间都不具有基因上的联系。第二,两种收养模式中,影响基因父母决定是否送养的原因具相似性。如在胚胎收养中,基因父母可能考虑的不愿送养的理由主要有:将来可能会出现与自己基因相同的不明儿童;发生同胞结婚的可能性;以及能否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生长环境等等(注:Burton,P.J.&Sanders,K:“Patient Attitudes to Donation of Embryos for Research in Western Australia”,Medical Journal of Australia,180(11),2004,pp.559-561.)。而这些与传统收养中生父母不愿将婴儿送养的原因相似。第三,两种收养模式具有相同的组建家庭的情感基础——即相信“养育”能超越自然的基因亲子纽带,形成强烈的亲情关系。养育“帮助由他人捐赠的胚胎被另一对配偶作为孩子接受,这是社会父母和基因父母分化的前提”(注:Laruell,C.&Englert,Y:“Psyhological Study of IVF-embryo Transfer Participants’ Attitudes Toward the Destiny of Their Supermumerauy Embryos”,Fertility and Stertility,63,1995,pp.1047-1050.)。在传统收养的实践中也充分显示了在养父母和子女之间强烈的亲情关系。第四,两种收养模式中,养父母与子女的情感培养都将面对一些特殊的难题。如均可能出现孩子因好奇而想追溯自己的基因父母的问题;均会因养育无任何基因联系的孩子而承受社会的压力,以及均需赋予孩子情感上和社会心理上发展的特殊需要,等等。第五,两种收养模式中,基因父母都将不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