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正当性的逻辑追问(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驰 发表于:2010-03-07 16:31  点击:
【关健词】宪法正当性;先决问题;元追问;价值
基础的道德伦理;而以宪法为指导的现代道德精 神必须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得以教化人们。所 以,法与德之间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一个 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的关系:法治道德化,道德法 治化法制是伦理的制度,

基础的道德伦理;而以宪法为指导的现代道德精
神必须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得以教化人们。所
以,法与德之间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一个 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的关系:法治道德化,道德法 治化——法制是伦理的制度,实行法治则是制度 伦理的正当化过程。
二是宪法正当性的实现方式,即宪法实现的 民主和法洽方式应当是正当的、可欲的。宪法政 治在今天的实现几乎都离不开政党的参与,政党 政治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色。但是,这种政治实 现方式在中国有着独特的正当性内涵和方式:政 党伦理。这种政党伦理成功整合和转化了传统中 国政治的思想和制度资源,实现了把中国社会从 宗法社会引向政党社会。但是,这种政党社会中 的政治,将其正当性建立在被严重泛化甚至神化 了的“人民”之上,使得政党政治的正当性显得虚 无缥缈而无法捉摸。正如范亚峰所言:“政党伦理 的人民宗教,以人民代中国传统政治的天命与西 方政制中的上帝,政党权力来自于作为上帝的人 民。政党伦理的人民主权原则因而不同于美国宪 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我们美国人民’的人民乃 是上帝之下的人民,而不是政党伦理之中自身就 是上帝、人民之声即上帝之音的人民。”【I刮这就势 必要将政党正当性转化为现代宪法所要求的既有 主体性,又有道德价值的公民正当性。这种鲜活 而具体的公民伦理显然比空泛而模糊的人民伦理 更加具有稳定性和操作性,其对于宪法价值的构 造和宪政建设的推进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范亚峰 先生认为,建设宪政中华要创造性地转化两个传 统:儒道佛旧传统和政党政制新传统。他说:“中 国政治有三种正当性:宗法伦理的正当性,政党伦 理的正当性,以及公民伦理的正当性。中国政治 转变的线索是奉天承运的天命观转变为政党正当 性,再变化为人民主权的整体性正当性。公民伦 理对于政党伦理的重大超越之一就是不再以政权 为中心问题,而以政体为中心问题。”【141于是,宪 法的正当性不仅实现了其近代转换,而其找到了 其在现代宪政中的实现方式,这对于转型过程中 的中国宪政建设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就宪法正当性的思想资源而言,正当性研究 的价值在于,象中国这样缺乏西方自然法背景和 宗教传统的东方国家,宪法是否具有普世性。卡 尔•J•弗里德里希在《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 之维》一书中,详细地论证了西方宪法的正当性源 自于具有超验正义的基督教传统。其中的幽暗意
识孕育了立宪政府的形成[1引。而基督教宣扬的作
为上帝在世间神圣代表的人,其崇高的尊严、价值 和主体性则是人权确立的正当性根据,后者不仅 是前者(立宪政府)的正当性根据,更实现了西方
宪法正当性资源的近代转换:“上帝并没有死去,
他只不过是把自己转生为人,或者说人把自己的 理性、权利及自身应然的一面提升到了神所曾经 占据的那个位置。因而,西方宪政论的正当性资 源的转化并不是一种切断,而毋宁是一种延续。 人权和对人的价值的弘扬浓缩了宪政的宗教成 分,并根植于那种超验的正义观,而其赖以为基础 的人性又源于基督教的伦理。”【l 6】西方宪政的发 展和人权理论的进步雄辩地证明了宪法正当性的 宗教思想根源及其近代化转换。然而,在没有宗 教(这里主要指基督教)资源的非西方国家,如中 国,宪法思想和宪政制度的正当性资源何在?西 方的宗教正当性资源是否还有意义?西方的宪政 模式对我国是否还有借鉴意义?“是要么沦为一 种仅具相对意义的特定文化、价值背景下的制度 模式而排除其普遍适用性?还是因之而放弃宪政 的正当性追问,从而转向那种始自古希腊的宪政 的功能主义立场?”【】"对这些问题的追问,都是研 究宪法正当性的价值所在。进一步而言,面对正 在转型的中国社会改革,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格 局及其社会地位都在频繁的调整,人们关于各种 改革及措施的正当性追问在所难免,Ⅲ’而这些正 当性追问的根源还得在宪法的正当性上寻求答 案。如果宪法不能妥善解决上述正当性问题的现 代转换,势必导致政治秩序的正当性危机。可见, 宪法正当性研究在今天的中国不仅有着深刻的理 论价值,还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有关正当性的其他逻辑问题,请参阅陈驰:<宪法正当性的 证明途径),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陈驰:<宪法 正当性的正当化过程),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
②有关宪法价值哲学的逻辑原点问题请参阅陈驰:《宪法价值 哲学的逻辑原点——对中国宪法人性基础的反思>,载于<四川师 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③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58页。李琦先生也认为:“为什么需要宪法’这一 问题涉及的是宪法的根源世界,就此而言它可以看作是宪法的本 体论问题;‘需要什么样的宪法’显然属于宪法的价值论问题;‘如 何通过宪法达到目的’则可以看作是宪法的方法论。”(参见李琦:
‘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5年第3期。)所不同的是莫纪宏更强调宪法正当性
的内涵、本源及其在宪法哲学中的元理论地位,而李琦先生则更强
调宪法正当性的逻辑证明及其在宪法哲学面相中的功能。
④“天”在中国古代有着特殊的含义和地位。天在殷周时期 是一个超越于人之上的最高存在者.它是整个宇宙中的君主或帝 王,它决定着宇宙中的一切.相当于西方的上帝,带有强烈的宗教 色彩。天命即天的命令,天意即天的意思。古代的统治者以天的 儿子即天子自居.宣称自己的统治是天命、天意。或者“以德配 天”。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东方的政治正当性的宗教表达。这种 封建社会的天命或天意观念有着相当的民众基础,在后来的中国 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被更具广泛性和抽象性的人民所代替,成 为解释新时期政治正当性、甚至宪法正当性的思想根源。

(浅谈宪法正当性的逻辑追问)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8:275.
[2]陈驰.正义的规定性[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3(6).(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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