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正当性的研究价值
研究宪法的正当性不仅有利于正确理解国家 理性的正当性根源,还有助于全面把握现代宪政 的本质。按照西方的传统政治观念,国家的产生 和存在是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的个人的自由与利 益,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权力 的拥有者,其正当性基础就是它自身的存续和安 全。高全喜在研读弗里德里克的《立宪的国家理 性》一书时指出,在弗里德里克看来,“国家理性贯 穿近代的一个主题是国家构成的安全与存续这一 现实问题。他在导论中集中论述了有关国家安全 与存续的思想。不过在他的论述中,国家的安全 与存续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虽然十分重要,但并不 是绝对的,在此有一个正义性问题,也就是说,国 家为了安全与存续所采取的一些行为,如对外战 争、社会动员等,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这个条件便构成了近代国家理性的正当性基 础。”¨¨㈣”可见,国家为了整体利益,即自身安全 与存续对于国家理性的正当性来说是必要的、必 须的。但它却存在重大的隐患与危险:极权主义 与专政倾向!尤其是可能存在着国家对个人自由 与权利的侵犯与破坏。“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存续, 任何政治手段都是永续的,这样,国家的理性根据 就变成了作为整体的国家单方面的需求,个人在 这个理性中没有了地位,失去了存在的根 基。”Cn J(P.5)于是,国家理性的正当性还得另行寻 找。弗里德里克在批判了马基雅维利的以个人自 由和权利为中枢的世俗的存续主义政治观之后, 在总结了加尔文主义的以新教的立宪教会国家为
中枢的宗教信仰主义政治观,以及康德、黑格尔等
的以道德权利为中枢的立宪主义政治观的基础 上,认为“国家理性的根据有赖于对个人自由和权 利的尊重,即便是在战争期间,一个立宪的民主国 家,也会把对敌对国家的斗争与维护自由与正义 联系在一起。”C11](P.s)这样,国家理性的正当性就 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维护上。但是,尽管 这样,国家理性任然存在着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 泛滥以及国家消极主义的危险。为了克服极权主 义与消极政府的双重危险与困惑,政治家们设计 了一种宪政制度,这种宪政制度既让国家为了个 人的自由、安全与幸福而继续存在,又不至于使国 家权力过大而走向专断与任性——国家理性的正 当性依赖于立宪的正当性!“‘立宪’之所以对于 国家具有制衡的意义,或国家理性只在它是立宪 的国家理性时才具有正当性,关键在于宪政能够
有效地抵御强权政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对个人自 由与权利的侵犯,这些理由可以被说成是国家安 全、国家利益、最终目标、最后福祉等等,从国家统 一体的角度看,它们都属于国家理性的范畴,但从 宪政正义的角度看,它们都不具有理性的正当性, 或至少它们自身不具有理性的正当性。”[11】‘盯’因 此,宪法的正当性不仅是国家理性的正当性根据, 还是现代宪政正义的基础,是正确理解和把握宪 政国家的钥匙。
宪法正当性之于宪法(学)的元研究及宪法价 值哲学的学理意义具有普世性的指导意义。然 而,对于中国宪法(学)和宪法学者而言,宪法的正 当性还有一个中国语境的转换和正当性的资源问 题。换言之,正当性研究对于象中国这样既缺乏 浓厚的宪法学文化底蕴,又缺少宪法学精神或思 想资源的国家而言,尤显重要。宪法对于中国来 说,从来都是舶来品,人们关于宪法(学)是什么的 三个问题,既无思考,也无传统,即使对于政治正 当性的追问。也仅限于天命和天意Ⅻ,并无西方那 样有着长期的自然法传统和基督教资源。所以, 宪法的正当性在当下的中国存在着两个相互关联 的“危机”:一方面是传统的以宗法政治为中心的 德治社会向以宪法政治为中心的法治社会转型 中,政治的正当性如何向宪法的正当性转换的危 机;另一方面是以儒教为背景的善良人性和家国 同构传统作为宪法正当性资源的东方功能主义宪 法价值观,向以自然法为背景的基督教传统作为 宪法正当性资源的西方普世主义宪法价值观转换
的危机。对这两个“危机”的正当解释和确证,是
科学构建宪法价值观和推行宪政实践的必要前 提。前者涉及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问题;后者涉 及宪法正当性的思想资源问题。
就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而言,宪法正当性涉 及两个内容:一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即宪 法生成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正如“法律正义 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治制度中的体现”一样,宪 法的正当性就是宪法正义在当时社会中的政治道 德、经济伦理和文化意蕴的逻辑反映和价值体现。 宪法的正当性不外乎是特定社会的宪法规范在伦 理道德方面的本源或根源,即所谓的“本源道
德”【t2],它是宪法所反映和表达的国家与公民之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伦理属性和道德依据,这 种伦理属性和道德依据只有符合当时社会的政治 经济文化条件才是客观的、正当的。也就是说,隐 藏在社会关系背后的伦理道德才是宪法甚至是整 个法治的正当性所在。传统中国的德治也是如
此。传统中国的德治背景有其独特性:“自然经 济、宗法社会结构、专制体制、一统化意识形态,还 有对这一切加以论证和充实的儒家伦理法律思想 体系。”[1引这种家国同构、德法一体的宗法思想和 制度是不可能型构现代宪法的正当性根基的。究 其原因,即是中国传统的政治正当性完全依赖于 德法同一、以德配天的宗法伦理。在这种社会结 构下。皇帝以天子(天的儿子)自居,行家长统治之 实,在家(其实是国)里推行自己的伦理道德(其实 就是法),自然就是天经地义的正当行径,人民服 从这样的政治统治当然也是正当的、合法的。然 而,“宗法伦理极端重视伦理亲情,天然排斥法的 技术化、逻辑化、程序化和普遍化,倾向于司法处 理的个别化和情感化;又由于宗法结构中人们存 在差等,故伦理要求和司法处理也等差化。于是, 法的适用被任意和偶然所左右”。【l列可见,中国古 代的政治统治通过以德配天、家国同构、德法同一 的方式,实现了政治正当性的逻辑转换,而且获得 了政治统治的长期性和有效性。但是,随着宪政 民主的引人和公民主体性的增强,宗法伦理的弊 端和德法混同的冲突,使得传统的政治正当性无 法实现其宪法正当性的合理转换。于是,人们便 在德与法之间寻求共同的价值基础,夯实宪法正 当性的现代根基。经过研究人们发现,以宪法为 统率的现代法治的精神实质即是以人的主体性为(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