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它的发展必定要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余杭区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虽早,但仍处于经营的初级阶段,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
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它的发展必定要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余杭区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虽早,但仍处于经营的初级阶段,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特殊,定位模糊。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给出明确的定性。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公司或者一般企业、民间金融组织尚未可知,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监管。由于不承认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税前提取风险拨备,也不能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结算系统,也无法获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同时,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等其他方面存在很多操作问题。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模糊还导致了自身的税收过重,因此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都按一般企业缴纳,尚未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资本规模有限,后续资金来源不足。“个人出资,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最主要的运作特点。因此,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全部为资本金和部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然而,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资金来源,不利于业务进一步发展。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这点融资规模不足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压力。从余杭区实际情况看,理想小贷公司2010年4月可贷资金基本用完后,8月完成增资扩股,但不到两个月,贷款余额再次接近可贷资金,即使可获得银行融资,按理想小贷公司目前发展速度,用完可贷资金也只是时间问题。华盈小贷公司,由于注册资本相对较小(1亿元),开业后仅半年时间,可贷资金就基本用完。还有阿里巴巴小贷公司2010年底贷款余额已达到2.2亿元,加上业务区域扩展,可贷资金紧缺问题更加严峻。
(三)政策扶持合力不够,内容有待完善。根据省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要求,余杭区出台了《关于促进余杭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大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大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税赋过重、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2010年,经考评已兑现理想小贷公司财政补助资金422万元。余杭区之所以能给予如此大资助力度,是因为具有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收入,但随着小贷公司试点的发展,特别是余杭区明年将有四家小贷公司参加考评、兑现补助,仅靠区级财政全额补助,将大大增加区财政负担。同时,扶持政策以三年为期,假如需要继续对小贷公司进行扶持,仅靠区级财政恐怕无法维系。另一方面,按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其中涉农贷款的范畴有较大争议,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在2010年政策兑现中,就出现了涉农贷款的界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余杭区区域的界定,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余杭区应属于城区,这样就不存在农村企业,但实际情况是,余杭区还有大部分的农村区域,自然存在农村企业。二是不少非农产业向农村区域延伸,按照目前将注册地作为涉农贷款划分的主要依据,一些非农企业在农村注册申请的贷款,也将被列入涉农贷款,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监管主体不明确,实施有效监管难。从目前监管安排看,余杭区成立了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金融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内建立试点联席会议制度,日常监管由工商余杭分局承担。虽然工商日常监管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但尚未涉及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的内容和方法,更何况工商部门本身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作为“准金融机构”的特殊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恐怕难以落实。根据余杭区实际情况表明,对于日常监管中借贷合同、贷款利率等监管内容,金融专业性质较强,工商部门很难或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做。尤其是阿里巴巴小贷公司,随着业务区域的扩大,日常监管工作将更加繁重。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吸收存款,不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银监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货币,从事的是贷款业务,这点又类似于银行业务,不是一般的企业,因此又需要被纳入银行监管体系中来。
(五)小贷公司转型困难,不确定因素多。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更换主发起人,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更换主发起人,由银行当大股东也会失去其原有的灵活机制。同时,村镇银行大银行股东按《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处置最终还是要地方政府承担。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灵活、高效地发放小额贷款,为缓解当地小企业、“三农”群体和自主创业者的融资难问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实现小贷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在性质定位、融资途径、政策扶持、监管体系、转型升级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明确小贷公司性质,减少发展障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既可融资,又可从事放贷业务,完全从事金融业务,与国外的小型金融贷款机构相似。因此,应该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小型金融机构,即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制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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