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工会的法人资格是工会地位的法律表现。作为社团法人,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不受侵犯。中国劳动关系立法中规定的这些法律制度
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工会的法人资格是工会地位的法律表现。作为社团法人,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不受侵犯。中国劳动关系立法中规定的这些法律制度,是工会通过博弈制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落实工会的法定权利对在市场经济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二)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的有效博弈
劳资力量的不平衡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成劳资力量的平衡,如何看待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力量的平衡应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③政府及工会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工会是造成劳动力价格上升和垄断的重要力量,坚决反对工会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集中了这样一种观点,这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7]
与该观点相对应的是强调政府的干预,认为解决劳资力量不平衡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强力干预。该观点认为,“在劳动法律体系特别是劳动执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自身的行动实现法律规定的权益,而各级工会目前也不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因此“在现阶段,主要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来维持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1]
还有的学者通过个案研究,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为通过企业内工会基层民主选举,彰显工人权利意识,以达到劳资力量的制衡。而工会基层民主选举实现的缘由在于“公民权利的衍生”,“是会员的权利衍生出了公民的属性”,这种公民的属性体现了主体性和“议价能力”,认为工人的民主权利和权利意识的培育是促成劳资平衡的重要因素。[8]然而,该个案的局限性在于,工人民主权利空间的设置来自于企业主的主观意愿和管理理念,而非是一种普遍性的机制作用。
笔者认为,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在目前劳资力量依然极度不平衡的状况下,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强烈的劳资矛盾,甚至是激烈的劳资冲突。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大幅增加,劳动者流动性加剧都是对这种自发调节机制的否定,由此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可以维持宏观层面劳动关系稳定,但是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关系运行的每一层面都作出规定与制约既是不现实的,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直接劳动关系层面,政府的调控虽具指导性,但却是外在的,难以有效地深入企业,改变企业中资强劳弱的“单决”局面。在现实中,政府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外,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机制的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不平衡状况的改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依靠政府主导的调节、依靠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衍生都是不完善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够具有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难以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组织的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目前,因为种种原因,中国工会确实难以“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政府行为或市场行为或个体行为去取代工会在劳资自治基础上的博弈行为,从而忽略工会在平衡劳资力量中的作用。而工会博弈行为的不完善,恰恰是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完善工会的组织力量,创造建立劳资博弈机制的条件,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三)合作博弈是工会博弈行为的理想选择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中国工会博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照搬西方工会的行为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在政治生活中,工会工作被看作是执政党的群众工作。它既要对执政党负责,又要对它所代表的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负责,它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为了实现双重受托责任中的对执政党负责,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只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的各级组织的合法地位,不允许其他自发建立的工人组织具有合法性。在平衡劳动关系领域中,其主张只能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难以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达成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博弈,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
其次,工会只讲合作不讲博弈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企业、劳动者利益的一体化,任何工会的维权和博弈行为都被看作是违背计划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工会工作被限定在配合“中心工作”的合作位置上。从建国后,工会系统内的两次大争论——李立三、赖若愚被批判,反映出了那个时代背景下的工会行为逻辑。然而,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资强劳弱新形势下,指望工会合作而不博弈就能达成所谓的“双赢”只能是一厢情愿,实践证明只会出现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状况。
具体到劳动关系运行的企业层面,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是劳资矛盾和冲突的源头。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体,又是一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所谓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是指在一个由多个利益主体构成的群体内,群体成员既存在共同利益目标,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各自利益目标。[9]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有的国家、企业、劳动者利益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态向市场化形态的转变,企业内部出现了利益主体的明显分化。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作为生产要素的载体彼此既不能分离,存在着共同利益目标;又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表现为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润之间不同的利益追求。工会作为企业内部劳动者群体的代表者和利益实现者,与资产所有者及经营管理者之间既存在着合作,又存在利益的博弈。这种合作大前提下的博弈,即是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