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关系失衡制约经济的良性发展 劳动关系的普遍失衡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注重效率,又关注公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
(二)劳动关系失衡制约经济的良性发展
劳动关系的普遍失衡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注重效率,又关注公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和竞争机制。其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中国改革开放后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然而,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效率,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这是因为无限制的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资本和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高度集中,并形成资本的社会统治和资本对劳动的绝对优势,因大多数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而导致市场的萎缩以及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劳动热情的降低,最终断送社会和谐的根基。中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投资、外贸、消费的比例极不合理,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普通工薪劳动者缺少有效的购买能力。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2009年10月提到:“中国要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着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是中国消费率持续降低、投资率持续升高的症结所在。”[6]造成中国劳动者初次分配比例偏低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劳动者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和利益的实现机制。
(三)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
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是复杂的,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企业改革所形成的“单决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来看,国家在微观层面减弱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和治理,而力图在宏观法律、政策层面进行权利规范,期望企业工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直接介入企业内部的利益安排,进行有效博弈,发挥平衡劳资关系的作用。但是,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层面的规定却是模糊的和“软性”的,造成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分配制度等方面资方及管理方的“单决”,使得国家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要求难以落实到企业中,同时也限制了工会在企业内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博弈空间,进一步加剧了“资强劳弱”的状况。
2. 外资进入失范的“家天下”。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先进入的外商企业是港澳台等地区具有明显家族管理特征的企业(如富士康),其示范效应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下,外资的强势进入以及私人企业管理的家族化,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一开始就失去了制衡机制,形成了以资本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运行体制,即资本掌控了企业内部决策权、支配权、话语权的制度空间。例如内部分配的“红包制”完全由企业老板说了算,不公开透明也就不会有公平公正。
3. 经济全球化下的“资强劳弱”。经济全球化既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劳动关系不平衡是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之一,也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爆发国际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使全球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又加剧了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
4. “效率优先”在企业内演变成只讲效率不要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是中国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由于企业改革所形成的单决制,企业掌握了对劳动过程的完全控制,其中包括了收入分配等方面劳动关系领域的支配权。这就造成了企业只关心利润的“只讲效率”,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拉大了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收入上的差距。再加上企业内部没有形成制衡的力量,这种只讲效率忽视公平的状态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常态。
三、工会的合作博弈是达成劳资关系平衡的理想路径
(一)工会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基本职责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以及劳动者个人进入劳动关系之后要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使个别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无法避免,这就需要通过工会这种组织形式来平衡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化要求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法定代表,与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处在平等地位上,以劳动者代言人的身份维护劳动者权益。
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体现的是一种劳动关系的组织行为,追求和实现的是劳动者的两项法定权利: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其中的基本权利就涵盖了工会依法享有的代表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和参与管理的权利,这是实现劳动者具体权利的前提条件;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则是指工资、工时、劳保条件、社会保障等具体利益。相对于企业法人,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劳动者一方只有自愿结合成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时,平衡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形式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协商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而且确认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通常,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进入企业所追求的是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的集体合同。工会是修正劳动力市场上力量不均衡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其作用一是限制劳动者之间的无序竞争;二是直接调整劳动力的价格。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立法也为工会调节劳动关系提供了制度空间,赋予了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从法定权利来说,中国为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和出台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工会五项基本权利。一是工会的代表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均对工会的代表权做了明确规定。《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①《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工会的维护权——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②《工会法》笫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①工会行使维护权应当处理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其中代表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是工会维护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职责。三是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其中,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与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政策制定等内容;参与企业管理则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等。四是工会的协商谈判权——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和企业规章制度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五是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行政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有监督的权利。中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工会的监督权。没有监督权,工会的其他权利便难以有效行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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