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思维那里,如果某种现象被认为是另一现象出现的原因,那是因为这两种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关系的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了某种神秘的联系。可以肯定,原始思维的互渗律生成了这种认知范型,即把事物或现象之间因
在原始思维那里,如果某种现象被认为是另一现象出现的原因,那是因为这两种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关系的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了某种神秘的联系。可以肯定,原始思维的互渗律生成了这种认知范型,即把事物或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的神秘的联系视为因果关系。如果从这一认知范型来考量,那么《山海经》、《左传》等典籍所记载的那些关于自然现象之间、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奇特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由神秘的互渗所产生的现象之间的神秘的联系。
既然先秦时期存在着将事物或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的神秘的联系视为因果关系这样的认知范型,那么,《诗经》对其有所反映也是合乎情理的。我们认为,《诗经》之“兴”正是对这一认知范型的反映。如前所述,兴象和兴义之间是“引起”的关系,换言之,具有历时性联系的兴象和兴义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奇特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无法在逻辑思维那里得到解释,但是在原始思维互渗律那里就能够迎刃而解。显然,这种奇特的因果关系,本质上就是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关系的两种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神秘的联系,这种神秘的联系是由神秘的互渗所造成的。由此我们可以断言,《诗经》之“兴”表象了将事物或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的神秘的联系视为因果关系这一认知范型,或者说,《诗经》之“兴”是受这一认知范型支配的独特的话语系统。
《诗经》的“比”与“兴”是既有共性又有明显差异的话语系统,将其置于世界早期诗歌话语系统的大背景中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肯定,《诗经》的“比”、“兴”与《圣经》诗歌的隐喻一样,都深深地扎根于人类语言的第一阶段。因此,它们都与人类思维的第一阶段即原始思维阶段密切相关。将《诗经》的“比”、“兴”纳入语言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的关系范畴内进行研究,我们认为,《诗经》“比”、“兴”的共性取决于支配“比”、“兴”的共同的思维模式,换言之,正是原始思维的具象性决定了“比”、“兴”以象表义的共同特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比”、“兴”混为一谈。作为各自独立的话语系统,“比”与“兴”既受共同的思维模式支配,同时又受不同的认知范型支配。而“比”与“兴”之所以有明显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支配它们的认知范型有很大的差异:支配着“比”的是“把彼此相似的东西看成是同一个东西”这一认知范型,而支配着“兴”的是将事物或现象之间因神秘的互渗而产生的神秘的联系视为因果关系这一认知范型。原始思维的具象性决定了语言的具象性,语言的具象性则要求语言必须通过具体的形象并以特定的方式来表示上述两种认知范型所反映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而《诗经》的“比”、“兴”正是应这一要求而生成的同中有异的话语系统。作为既有共性又各自独立的话语系统,“比”、“兴”既受特定的思维模式与认知范型的支配,又是与之配适的思维模式与认知范型的表象。将“比”、“兴”纳人语言与思维模式、认知范型的关系范畴内进行研究,既有助于认识“比”、“兴”的共性与差异,又为解决长期以来争讼难决的《诗经》比兴问题开辟了一个新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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