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大学引入董事会制度的反思(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湛中乐 苏宇 发表于:2011-11-07 10:09  点击:
【关健词】中国大学;大学治理;董事会制度
那么董事会的资源支持功能对大学意味着什么?前文提及,中国部分研究者偏好咨询型的董事会,这倒本也无妨,但咨询型的董事会并不输入多少资源;如果希冀通过董事会的职位引入大量外部资源,而又不至于交付关键的大学

  那么董事会的资源支持功能对大学意味着什么?前文提及,中国部分研究者偏好咨询型的董事会,这倒本也无妨,但咨询型的董事会并不输入多少资源;如果希冀通过董事会的职位引入大量外部资源,而又不至于交付关键的大学管理权力,这个梦想基本上只是纸上谈兵。也有大学将董事会本身设置成一个沟通渠道,打开合作道路而输入外部资源,这已经完全偏离董事会的功能本身,虽然名称上仍为董事会,实际上却不包含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任何含义。但凡将董事会制度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内并引入资源支持的大学,都得向董事会交割许多重要实权,而对董事却没有建立责任的约束制度。事实上,真正的责任制度也很难建立。如果要求大学董事像公司董事一样承担董事责任,精明的投资者们则宁愿采取冠名捐赠或列名顾问等方式,以避免在输出大量资源之时再沾惹上不必要的麻烦。一个积极输入大量实物、资金、社会资本且能投入许多高质量人力资源并为大学制定科学决策的董事会是可遇不可求的,即使一时可遇,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从非常现实的情况看,引入董事会的结果就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移交部分不受责任约束的实权。随着对大学管理的适应,董事会通过大学已经产生的资源依赖,逐渐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与主导作用,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必要的多主体平衡格局也将被逐渐打破。民国大学引入董事会的失败就是最好的明证。当然,当前大学引入董事会,已经不会再像民国时期一样简单移植既有制度,而会经过一些处理,但无论由何种主体推行这一改革,都可能在权力安排上导致失衡的格局。如果由各个大学分散地推进这一改革,决定权很可能在学校领导之手;学校领导很可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社会联系(亲友或熟人)选择董事和维系关系,保证资源的输入和对大学自身运作的支持与尊重,否则贸然引入董事会的风险未必划算。引入董事会只能强化大学治理中权力格局的不平衡性:只要改革推进权和人选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大学领导层之手,这一改革就会使大学领导权力与董事会联结在一起,以增强这一联合体的话语权和行动能力,而以权力均衡和民主协商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就会更加缺乏合适的制度土壤。如果是通过行政权力统一推行此项改革,由于统一推行的工作量极大,就有可能采取简化的行政方式加以推进,由此导致董事会陷入一种行政逻辑之中,从而将这种新的机制叠加到原有的行政系统中,以这种方式推进董事会也未必能对建立和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有所助益。
  
  (二)治理质量
  姑且不论权力均衡问题,董事会制度是否能够提升中国大学决策质量和治理效果?不一定。鉴于我国现有大学管理体系已经基本成型,董事会作为新建大学的初始机制的例子较少,所以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在既有大学中引入董事会的情形,这就涉及制度移植(更准确地说是中途嫁接)的特殊问题。董事会制度能否适应中国的制度土壤,以改善大学治理质量,这也是疑问重重。
  大学治理有着悠久的历史。大学治理的制度本身就处于不断变革之中,每一步的制度突破都要经历长久的调整与积淀才有机会成功延续下来。从欧美主要大学的制度实践中可以看到,大学是罗马公法制度天然的和最后的贮藏室。虽然历史制度发展有所交错和易位,我们还是可以辨识出:大学里的大会(assembly)来源于罗马法的库里亚大会(comitacuriata);议会(council)来源于平民会(conciliumplebis);参议会(senate,在剑桥则相当于大会)则来源于罗马的参议院,包括推事(magistrates)等职务的概念和内容都直接采自罗马公法及政治制度。这些被蛮族国家和教会沿用的制度通过罗马法转变成市镇治理和教会自治的制度,再转而成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的建制,进而又转移到大学身上。因此,大学治理的诸种制度并非是建构起来的,它是从制度环境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董事会则是一个混合了罗马法和基督教体制的长期发展并逐渐成形的产物,并很早就是新大陆上英国殖民地常见的制度架构,所以引入到大学之中才能良好运转。但如果在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中引入一个新的部件,它就需要适应当前的整个体制运作,而这个适应过程都可能带来一些重要难题。
  在当前语境下,董事会的中途进入,很可能意味着某种缺乏专业背景的资本力量或政治权力的进场而导致一种两难局面:或者因不擅教育管理导致大学发展状况不佳;或者因社会关系和不便挑战原有权力资源等原因,倚重原有管理层的意见,而导致徒然在制度结构上叠床架屋。这种非专业性似乎能避免内部群体利用管理权力谋取派系利益的问题,但那需要一定的条件。具备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的美国大学董事会之所以运作有效,一方面是因为董事会中下设有各种委员会,聘任了不少相对独立于学

校行政系统的校内专家提供资料、参与决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学术民主和参与式治理的深度开展,使董事会得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但这两个渠道在中国都不甚通畅。首先严格地说,中国大学的内部分权制衡基础并不存在,受聘于董事会的专家无法保证不受学校行政系统干扰甚至控制;其次通过董事会的引入来建立民主治理机制的途径不仅低估了既有体制的阻力,亦可能高估了董事群体的意愿。如果缺乏令董事会成员放心的民主治理机制及尊重多元意向、容纳异见的制度文化,投资者或捐助者未必愿意置身于复杂的纷争之中;更何况这种纷争还有可能夹杂危险的政治内容。对董事而言,最安全的策略就是通过路径依赖的方式遵循既有管理体制的一贯思维,从而使得大学法人治理在效果上可能仅仅是换汤不换药,甚至徒增冲突和扯皮(这在美国亦不鲜见)。这是董事会制度在中国大学要良好运行所面临的根本难题。
  从更深一层看,如果说董事会给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带来了一种价值上的异质性,当前的环境能否很好地消化这种异质性呢?一般而言,董事会的进入带来的不同视野和价值认知,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是非学术性的(即使部分董事本身就很有学术修为,其学术判断亦可能偏于一门一类,且远离科研工作实践,与长期从事全面领导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校长、党委书记等存在一定差异),但有着较宽广的市场眼光和社会视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大学决策层的不足,但却可能进一步冲淡部分大学在发展决策方面本就不足的学术因素。即使董事尊重学术人的判断,部分学术人本身也存在功利性和现实的经济需求,自身的价值观是否会因董事会的进场而发生改变,亦不无疑问。董事带来的研究项目和合作要求本身对大学也可能存在冲击。在经济因素和功利色彩浓重的今天,通过这种交易,大学是否会更加偏离教学科研的本色,更加向短期市场需要和急功近利的教育科研取向靠拢,从而以一种并不明显的方式丧失学术自主性,值得我们忧思。在现行体制下,董事会很难建立研究团队和独立的各类委员会去将他们的战略眼光转化并融合进合适的学术价值判断和管理人员选择中去;部分学院派系和学术人又缺乏学术自主的精神,急于谋求学术与市场利益的结合;不愿意寻求这种结合或结合困难的,又可能由于在治理结构中相对弱势化而产生抵触意向。在这样的前提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在价值上就根基不稳,更谈不上决策质量和治理效果的提升。这些问题既涉及大学宗旨、目标,又涉及棘手的“学院政治”,正是要引入董事会时不得不严肃思考的复杂主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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