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现代公司的董事会制度也开始逐渐演化出其雏形。虽然大学与公司制度均起源于行会(guilds),但现代法人的主要制度尤其是董事会制度发端于商业行会(merchant guilds),而早期的大学本身就是工业行会(craft guilds,准确应译为同业公会),这两套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平行、相似而不时互有交错的发展;自治市镇的治理结构同时给这两个重要机体提供了制度资源。例如,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的治理结构就类似于当时大学和市镇治理结构,它包括一个60人的成员大会(council)和一个16人的董事会(boards),这个董事会的名称就是collegium,它直接来源于英国及尼德兰大学的学院联邦式治理结构。由此可以看出大学制度对公司法制度的历史影响。
在此之后,美国逆转了高等教育领域手工业行会对商业行会的制度优势。同业公会式的垄断就作为封建制度的痼疾,在新大陆的影响削弱了很多;然而基于贸易过程和共同获益之需要的商业行会组织却被保留下来。哈佛学院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商业行会的组织形态:在其建立之初,哈佛的管理权就交给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监管会(the board 0f over-sees),6个推事(magistrate,包括总督、副总督、司库等)和6个长老(elder,此前学界常认为仅仅是牧师);可以与此相比照的是在布鲁日的汉萨同盟,1472年以前是由6个长老(alderman)组成的board来管理,其后改为由12人委员会指导下的3个参事来管理,另外其他很多商业行会也是采用类似的12人委员会管理。而在手工业行会和欧洲大学中,找不到这样的管理结构。而这个监管会正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大学董事会制度的真正源头。在1650年的《哈佛大学章程》中,马萨诸塞州议会确认了这种制度建构。由此,带有董事会结构的大学盛行于美国,并且藉由美国国势和教育的日益兴盛而在世界范围内日渐推广开来。
(三)缺乏董事会的欧洲大学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有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和不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呈多元并立、百花齐放之势。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可以经营得很好;不设董事会的大学法人,有许多也仍然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在欧洲,许多著名大学保留了中世纪的制度构架,尤其不列颠的大学更是如此。不列颠大学的治理架构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套机体:其基础是作为主权机体(supreme body)的大学议会(coun-cil),其中,法团成员(中世纪特色浓厚,和美国大学法人的成员构成大不一致)选举官员,决定所有学术事务;更广泛的决策机构是立法机体(1egislativebody)的全体大会(在牛津称为Congregation;在剑桥先是Senate,后是Regent House),选举副校监和其他官员,授予学位,并决定重要的执行性问题;而其核心是既作为主权机体一部分、又作为主要执行体(main executive body)的执行机构(在牛津是Heb- domadel Council,在剑桥称为the Council of the Sen,ate),这种机构如同教师会和专门委员会一样,被各学院的领导所把持,他们不太愿意牺牲院系利益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因此,英国很多大学都呈现出“学院联邦”的特征。国家虽是英国大学的主要出资人,但国家并不通过诸如董事会之类的机构来控制大学,而是通过大学法院(UniversityCourt)来控制所有拨款的分配,决定学院和研究机构的撤销和合并。但对于私人捐赠款项较充足的大学,如牛津、剑桥等,学院对国家还是相对有独立性的。
在传统英式大学中,学术自治较为充分,一方面实际掌权的副校监是民选的,虽然名义上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任期短暂(一般为一年,选举者不愿意看见副校监连任)而权力有限;另一方面,这种英式大学的各种治理机构,成员均为学者,学者有广泛的机会参与不同层次的民主治理进程。由于学校是因出色的成绩和符合一定价值的办学方向来吸引捐赠人的资金的,故即使捐赠人不参与这种治理,也不损害他们对于大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学院建设的影响力。
在欧陆大学中,尤其是公立大学,设有董事会的大学就更少了。像著名的巴黎第一大学就是通过校长与几个委员会(主要包括科学委员会、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和掌握关键实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分工合作来进行大学治理,虽然在这些委员会的多元化组成结构中我们看到了与董事会的部分相似之处,但像董事责任一类的核心法律机制则全无类似体现,这些委员会的权力亦不可与董事会相提并论。在德国,最让学者们所津津乐道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模范——洪堡大学的制度,则从根本上排斥了董事会的存在,而完全由学者掌握大学治理的全部权限,后来虽因社会变迁而有所变化,但到目前为止,其治理基础依然是以学术群体为核心的民主自治框架。
对此,我们不禁要追问: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有些大学要采取这样的制度架构呢?它反映的是一种必然的优势,还是仅仅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多元制度的选择?
二、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
对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法》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学者们还是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对于董事会在大学法人治理中的作用,争议可能更大。相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功能的诸多理论而言,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要广
泛得多。国外最近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1983年,约翰·内森(John Nason)在为大学与学院董事会协会撰写的报告中,提出了董事会的13项基本职责,其中包括:1.维持托管的完整;2.任命校长;3.确保机构的良好管理;4.批准预算;5.提高工资;6.管理捐赠;7.保证必要的物质条件;8.监督教育项目;9.批准长期计划;10.在学校和社区之间扮演桥梁和缓冲器;11.保持机构的经济运行;12.扮演上诉法院的角色;13.知情。二是1991年,原陶森州立大学校长费舍(James L.Fisher)在为美国教育理事会撰写的报告中认为,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应承担的职责包括:1.任命校长;2.对机构进行评估;3.评价董事会的政策;4.支持校长;5.评价校长的业绩;6.批准长期计划;7.考察机构的宗旨;8.监督教育项目;9.保证财政实力;10.保持机构的独立;11.代表机构和公众;12.扮演上诉法院的角色;13.决定董事会工作。按照这两个版本,董事会在大学内的控制权可谓是决定性的,它包括了教育发展、人事、财政、监督甚至裁判方面的根本决策权或决定权。
这样一种权力安排并不能一概说好,我们不可能证明大学法人的董事会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要求,也不能简单否定说不好,毕竟它在美国的实践中被证明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这里之所以给出这样谨慎的评价,首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参照系,因为美国最具实力的那些大学,从一开始就采取的是董事会制度,在同样的资源、条件背景下,虽然没有其他制度的比照对象。但我们依然可以从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剖析出董事会的两个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