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地(市)
对我国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强调:“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坚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但没有制定具体的教师流动政策、法规。因此,我国应制订教师定期流动的相关制度政策、法规,特别要强调教师流动的义务性。各地区再依据国家制定的宏观教师流动制度、政策与法规,结合本地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操作性较强的县域内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政策和法规,并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教师流动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实施,从制度上保障流动教师的利益,消除教师对流动政策执行的疑虑,以促进优质师资的共享以及教师资源的优化与整合,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改革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是教师合理流动前提条件的保证
我国传统的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僵化和死板”,教师被分配到某所学校后,其人事管理就属于该学校或者是该学校所属的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即教师到了某个乡镇或学校以后,基本上就属于这个乡镇或学校的人了,他们的福利待遇与所在学校密切相关,教师的“校籍”观念很强,限制了教师的流动。因此,要改革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收回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统一教师人事管理、统一教师的工资待遇、统一配置师资,实行“无校籍管理”,促使教师从“学校人”转变成为“社会人”。这样可以取消城乡学校之间的教师差距,实行城乡教师同工同酬,以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使教师成为自己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学校,以 规范教师流动,为教育管理部门推行教师流动制度政策创造条件,以有效地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
(四)具体实施方案是教师合理流动可操作性的保证
日本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教师流动是由政府直接主导、参与和调控。但教师流动的具体方针政策是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具体制定。方针政策的制定是在充分考虑到都市、町、村之间、偏僻地区和非偏僻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同一学校教师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同一学校长期任职者的变动等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实施的程序是:首先,一般在每年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区的指定、相关原则、要求等。其次,全体教师要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教师流动的意向。再次,在充分尊重教师本人意愿并与其商谈后,由校长决定人选,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流动的人选。校长一般由教育长直接任命换岗,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最后,在来年4月新学期前,流动教师全部到位。
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已有文件,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流动实施的细则,内容应包括教师流动的对象、范围、时间、考核、待遇等。教师流动方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施:1.各地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流动者的条件,包括工作年限、业务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应明确规定教师流动年限,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以3—6年为宜。2.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流动范围、有关原则、要求和待遇等。如教师在流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根据其工作环境的艰苦程度、工作难度和强度等有所不同。特别要提高农村偏远地区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除了教师基础工资适当上调外,还应有各种津贴,以调动教师自愿到偏远地区学校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校际之间师资均衡发展。3.校长应根据教师本人流动意向决定人选,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确定教师流动的比例与地域。对于教师流动比例,同级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所占比例应较大,其中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比例要最大,因为这是均衡学校之间师资配置的关键。不同级不同类型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比例应较小且大致相当,教师不能连续两次在同级同类学校流动,必须在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薄弱学校之间轮换流动。否则,会挫伤普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校际之间师资配置的差距,达不到学校师资均衡发展的目的。教师的流动地域应坚持就近原则,不宜离教师的居住地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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