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的兴起。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主要概括为生产互助性组织(如农民技术协会、用水协会等)、农民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维护治安组织以及农民自发组成的乡社团体,如花会、庙会
2.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的兴起。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主要概括为生产互助性组织(如农民技术协会、用水协会等)、农民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维护治安组织以及农民自发组成的乡社团体,如花会、庙会等组织。作为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和诉求组织,这些新兴的农村民间组织大都游离于政治体制外,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影响着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试图渗透和主导基层政权,潜移默化地不断扩大在农村的影响力。[7] 随着农民组织化进一步加强,其自身的群体力量和权威不断增强。
二、危机消弭:培育提升农村政治权威与合理引导民间权威
由于当前农村基层政治制度化水平与政治整合能力较低,除信访和投诉外,再无更多利益表达的制度化途径,导致农村基层政权软化和控制力下降,既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引导和帮助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又因体制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出现政府失灵。这都加重了农民与基层政权、市场及社会的冲突,导致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增加了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一)再造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培育提升农村政治权威
1.改革乡镇村治理结构,建立公共服务型和法治化政府。首先,改革和完善地方行政体制。基层组织体系再造的关键在于改革乡镇政权。目前,乡镇政权基本处于一种权小责大、效率低下的被动施政状态,必须通过精简职能,舍弃全能型政府,即只赋予乡镇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乡镇政权既不应对经济增长负责,也不应对其自身财政状况负责;其次,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要廓清乡镇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机制,调整财政和国债的支出结构,增加对于落后农村地区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和投资力度,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村公共物品投融资体制,真正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8]最终“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9]此外,乡镇治理结构和方式的改革,也是在为两委关系的调适与村民自治的完善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
2.理顺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的关系。首先,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各自权限,使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衔接。由各地根据《村组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践制定出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暂时缓解制度缺失的困境;其次,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好能够制定出台《村民自治法》,并尽早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民主选举加以立法保障和科学规定,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最后,改革基层选举制度,改变乡镇干部的权力来源。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以及各自的利益、立场不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难免出现紧张、冲突。如果乡镇政府的领导人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组建乡镇政府,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委会矛盾。国家应借鉴村委会选举的成功经验,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
3.建立科学的两委运行机制,理顺村级组织内部的关系。要真正解决两委冲突,就必须解决好村党支部领导方式转化的问题,保持两委会各自适度的独立性,划出明确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从而既保证政治方向和党支部的领导,又实现村委会在村民自治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首先,构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一是村党组织真正转变领导方式,积极发挥政治领导作用,把着力点放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和思想政治工作上,而不纠缠于具体的管理事务。二是合理划分村两委的权限,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村两委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推动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三是要把实践中创造的一些新鲜有益经验吸纳到《村组法》中,并就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重要领域进行立法,特别是要重视和强化有关民主程序建设,切实维护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其次,改变村庄二元权力结构,探索两委共存与和谐相处的方式。在现有制度下,化解两委矛盾,就不应该以消除其中的一方而保留另一方为目标,而要进一步把村党组织有机地嵌入到村民自治中来,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共同为实现村民自治服务。
总体上看,我国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党政不分、条块分割、事权与财权脱节等历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培育农村政治权威,应从全局的角度审视政治体制病灶,最终还要积极推进国家宏观政治体制的改革,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合理引导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
积极应对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兴起,使之成为村庄治理中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建立一种常态的依法治理模式。
1.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领导,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目前在农村“四股势力”盛行的地区,党的领导都有不同程度的削弱。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这是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组织建设上,除了把贤能之人推选上来,还要区别对待那些在农村有“四股势力”背景的“乡村精英”,引导和教育具有宗族家族等小群体利益观的“精英”,要依法严惩那些对抗政府、干扰农村政务的“能人”、“刺头”及其所代表的灰色和黑恶势力;思想建设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领导艺术和政策水平;作风建设上,要加大对基层政权组织的官僚及腐败的惩处,逐步削弱和消除“四股势力”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增强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2.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滞后也是“四股势力”兴起的重要原因。为此,农村党组织和政府在抓好政治领导与经济建设的同时,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大力提倡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争取以先进的精神文化来充实农民的日常精神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消除“四股势力”的影响和控制。
3.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严厉打击“四股势力”的非法活动。实践中,中央政治权威的日益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与市、县特别是乡村基层政权的专制化与暴力化,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0] “四股势力”的兴起经常与一些地方政治力量的支持密切相关,甚至“四股势力”本身就积极参与、把持基层政权组织。为此,必须引导和限制家族势力,依法严厉打击农村灰色及黑恶势力,并且要大力改革乡村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的进程,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农民的政治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政权的健康稳定运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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