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运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和民主自治机制的运用,使得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缓和,我国农村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乡镇政权、农村民间组织与农民相互间关系的新调整,农村基层各方利益博弈也日趋复杂化。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农村地区甚至陷入无序状态,导致农村社会出现了新一轮治理危机,进而可能“上升为基层民众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危机……造成新的政治合法性困境”。[1]确切地说,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交叉作用下,农村政治权威的日渐消解与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日趋兴盛,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危机肇始的两个向度。准确把握和理解这两个向度,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化解和消弭这种危机。
一、危机肇始:农村政治权威的消退与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再兴
(一)农村基层组织体制性矛盾与农村政治治理权威的消退
自1998年《村组法》颁布实施、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委会直选之后,我国原有基层组织体制的自身矛盾逐渐浮现,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矛盾也开始尖锐化。有学者甚至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县、乡两级)建设滞后,导致农村基层政权出现功能性退化,[2]由此,包括政党权威和行政权威在内的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权威不断消退。
1.乡镇政权的体制性矛盾。(1)乡镇政权代表的国家政治权威的渐退。由于农业税费取消后,中央的惠农措施绕过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在内的现有行政层级,把财政补贴直接发到农户,在国家还不完全具备直接治理农村社会能力的情况下,束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手脚,其积极性受到打击。(2)乡镇政权普遍地面临财政困境并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一是1994年分税制使得乡镇现有的财权、事权与政权要求极不相称。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收入日趋减少,但乡镇职能并没有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而改变,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许多乡镇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极大地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农村基层组织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危机;二是乡镇政权财政困境的区域性差异明显。据于建嵘的研究,东部地区由于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较高,乡镇政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相对较强。中西部地区的许多乡镇财政状况则十分困难。总体上,由于受制于财政困境、权力萎缩和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使得农村乡镇基层政权的综合改革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继而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构成了农村基层治理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
2.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的体制性矛盾。也称乡村矛盾,即乡镇政权与村的矛盾,主要是乡镇政权对村级组织的制度化干预及村委会自身的被动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倾向。在实践中,从乡镇政权对村的影响来看,既有制度化的组织渠道,也有非制度化的人情和感情途径。事实上在大多数地方,乡镇政权对村依然保持着行政领导关系,而非法律上的指导关系。由于乡镇管理要依托村委会去实施, 村委会实际上同时承担了自治和行政双重职能, 而现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实际运作中, 当两种职能发生矛盾时, 往往是自治职能让位于行政职能,既抑制了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 又削弱了乡镇行政的效能。[3]
3.村级组织的内在体制性矛盾。也称“两委”矛盾,即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村党支部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关系的调处问题。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党支部在农村村级组织体系中居领导核心的地位。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二者的性质、功能、组织及运行方式皆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的领导与村委会的自治并不容易把握,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在具体决策等方面,也常常与党组织的意图相矛盾,导致村“两委”扯皮内耗,难以形成合力,甚至造成村级组织瘫痪。
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如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腐败行为屡禁不止,村民们的政治冷漠,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等也是农村基层治理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民间传统组织化治理权威的兴起
在农村基层政治权威消退的同时,广大农村基层崛起了以“四股势力”和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传统组织化治理权威。
1. 以农村“四股势力”为代表的传统治理权威再兴。农村“四股势力”是指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灰色势力、黑恶势力和宗教邪教势力。农村各种组织的生存与成长以及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影响,都离不开在村庄中具有特殊地位和权威的精英,他们通过民间组织开展活动,从而影响农村基层的治理状况。(1)农村宗族家族势力。实事求是地说,宗族家族势力的兴起对于解决村庄矛盾纠纷、协调村内关系、维持村落秩序等方面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主要表现在:对基层政权组织选举与人事安排的影响与渗透。一些地方宗族家族势力甚至凌驾于农村正式组织之上,操纵民主选举,引发群体事件;阻碍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农村的贯彻落实。破坏农村法治环境,弱化了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宗族家族势力的复兴,使得一些封建迷信色彩的宗教活动再度盛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出现滑坡现象。[4] (2)农村灰色势力。农村灰色势力是指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的社会势力,主要由地痞、混混和刺头等为代表,呈现地缘化、集团化的发展势头。农村灰色势力隐蔽性较强,他们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组织纪律严密、分工专业,明目张胆地实施犯罪危害社会,而是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3)农村黑恶势力。这股势力当前在我国个别地区有所抬头,并对农村基层组织有所渗透。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弱化和对农村社会控制、动员能力下降,给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造成了可乘之机。[5]农村黑恶势力沉渣泛起,侵蚀着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风气以及危害基层民主建设。[6] (4)农村宗教邪教势力。近些年来,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健康的内生性组织,因此导致农民的日常生活缺乏组织载体,农民信教渐成趋势,宗教、邪教组织也得以在农村迅速扩张,以致有泛滥之势。宗教虽不直接介入基层政权,但其对农村基层政治的影响总是或隐或现。如笔者前年在江西某地听一位老人讲现在宗教组织的传教方式—— “现在入党还要交党费,加入我们不但不收钱,还可以给钱(资助)”。有些邪教组织在农村明目张胆与基层政权“争人员、争地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